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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争鸣

马克思劳动权利思想内涵及启示

发布时间:2021-04-01 来源: 社会主义研究编辑部作者: 聂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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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核心范畴,权利在《资本论》中被核心表征为了劳动权利。马克思通过对劳动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劳动权利与资本权力的冲突展开对劳动权利的阐释,完成了对劳动权利的核心内涵的事实判断。也正是基于这一指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以劳动权利的未来图景为启示,搭建了以保障劳动权利的劳工权益为手段,以劳动权利的价值评价为目的的框架,以期使劳动权利获得自由的价值从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关键词】 《资本论》;劳动权利;资本权力;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作者简介】 聂楠(1982—),女,新疆石河子人,副教授,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研究。

 
《资本论》作为马克思耗尽毕生心血写成的一部科学巨著,是马克思主义的“百科全书”和工人阶级的“圣经”。回到、走进、深耕经典,不仅是我们正确认识新时代的前提,更是我们解决现实问题和现有矛盾的基础。权利是一个日久弥新的哲学范畴,马克思主义历来反对抽象的谈论权利,他通过深入的历史研究和社会批判,揭示出了抽象的权利理论背后实际蕴含着的经济和政治内容。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将权利作为反映社会关系的范畴来把握,虽然马克思并未全面系统的阐述过权利的概念,但在对法权关系的批判中,他从法哲学与政治哲学的多维知识键链中透视出权利这一现象的经济性、主体性与客观性,进而运用唯物史观的方法论,在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过程中,将权利关系表征为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把拥有资本所有权的资本家和拥有劳动所有权的劳动者之间的资本权力和劳动权利作为了权利关系的症候。
 

 
一、马克思劳动权利思想诞生的历史语境
 
纵观近代权利思想的嬗变,权利经历了由自然状态下的受自然法支配的自然权利、天赋权利向社会权利的转变过程,权利的定义和内容也各不相同。康德赋予了权利概念关系性和实践性的向度,并把自由当做权利的核心。黑格尔虽然也是以自由界说权利但他赋予了权利以巨大的历史感。历史的理性展开过程就是运动着的“绝对理念”的发展过程,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具体自由的实现。于此,一方面权利被抽象化为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从而获得了永恒性,另一方面权利产生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市民社会这一事实淹没在了理性中,从而使权利思想日趋步入形而上学的困境。
 
马克思破除权利形而上学的神话也是一个理论逐步发展的过程。在青年马克思关注物质利益的思想变革中,权利体系内部各种权利类型的冲突正是青年马克思争辩的关注点。在1842年发表在莱茵报的《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中,马克思认为广大群众争取自身权利的主要表现为坚持道德权利和习惯权利,这就和代表封建贵族利益的法律权利发生了尖锐对立。所以,在习惯权利和法定权利处于同一场域时,只有和法律并存,同时将习惯权利作为法定权利的前身才是合理的。这种以天赋人权为依据的批判无力性使马克思意识到必须将批判的矛头对准现存的国家权力和国家制度。但是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的国家主义指向却并没有得到马克思的认同,甚至遭到了他的激烈批判。他深切的认识到,只有在一个“不要求享有任何特殊权利,它不能再求助于历史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的非国家里,只有“它表明人的完全丧失,并因而只有通过人的完全回复才能回复自己本身”的无产阶级,才能解决法外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冲突。法外权利与法律权利,习惯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冲突的不可调和性,使马克思跳出了权利自身的矛盾,而以冷静的笔触思考权利的基础。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成为了马克思思考法权关系的根本出发点。随后,在1857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指出,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权关系。把法权关系放在经济关系之中加以考察,直面权利之中的交往形式和权利背后的物质生产方式,成为了马克思权利思想的理论基底。“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这个尺度就是“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换言之,权利不是天然预设好的,是在社会交往的事实中衍生的,权利虽然由主体的意志来表现,具有观念存在的逻辑,但是,社会才是权利的场域,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承担者,通过交往形式达成权利。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权利本质上是商品生产关系的抽象表达,也正是《德意志意识形态》所形成的唯物史观,使马克思将权利立足于“尘世的根基”中,藉由“现实的人”所从事的实践活动来得以萌生、铺展和实现。
 
权利是人们生活于物质社会中可直接感知的自身价值,所以权利的一个基点毋庸置疑应该是人的主体性。一个社会中个人权利的大小可以度量出社会中个人价值的尺寸。“人的自然之性与社会之性所决定的人的需要以及由这种需要所导向的由意志自由支配的选择行为构成了权利的最重要基点。”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把人的类本质界定为了“自由自觉的活动”,人的自由自觉活动是一个过程,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使其获得规定性。劳动就是人类进入社会最基本的自由自觉地活动,劳动的社会性把人与外部世界相联系,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也取决于社会能够为这种能力提供什么样的条件,也就是要具有实践这种能力的社会权利。社会成为了劳动和权利的共同“空域”,劳动首先作为人的内在性而实存,劳动创造了商品价值,而劳动产品按照这个价值尺度在互相承认对方是商品的所有者的基础上进行自由交换,于是,所有权和契约的自由权利共同体现在了劳动以及交换中,权利成为了劳动得以外化的最重要的外部条件之一,劳动和权利在此意义上产生了勾连。
 
 
二、《资本论》中劳动权利思想的出场
 
马克思在阐述《资本论》创作宗旨时明确指出:“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资本论》所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这种生产方式必然产生与它相适应的法权关系,而这种法权关系又产生了人们的法权观念。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权关系的阐明成为了科学地理解法权问题的钥匙。很显然,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法律权利不过是商品生产关系的抽象表达,正如法权关系虽然属于意志关系领域,但意志并不独立于个人,因为个人也是必须处于一定的社会生活的实践中。
 
劳动这一最基本范畴是贯穿于《资本论》的一条红线。区别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以人本主义为基调的将劳动指向为人的感性的对象性的活动,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以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从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始终存在的一般劳动过程中抽象出“劳动一般”,再具体到资本主义劳动过程,雇佣劳动成为了这一过程的劳动典型形式,于是作为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劳动一般”在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中具体化为了作为生产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的劳动二重性。雇佣劳动正是以这一理论和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历史前提完成了其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历时性在场。但是马克思并未就此止步于雇佣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剥削,由于资本的增殖本性,它肯定不会满足于简单的生产过程,在资本的流通过程中,他指出:“资本不仅仅是劳动所归属的、把劳动并入自身的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资本还把劳动的社会结合以及与这些社会结合相适应的劳动资料的发展程度,连同劳动一起并入它自身”。资本已经渗透到了工人的劳动过程中,这种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从属,“在生产方式本身中,在劳动生产率中,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在生产内部——的关系中,以及在双方彼此的社会关系中,都发生完全的革命”。
 
循着马克思对于劳动的抽丝剥茧层层鞭辟入里的显性维度的理论进路,我们似乎发现了劳动这一范畴涵摄在权利思想中的隐性逻辑——劳动权利。
 
其一,劳动体现了权利的自由本质。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类的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劳动作为人的最大实践,在唯物史观的视阈中,实践表征为生产,生产不可能脱离社会主体而进行,人类所特有的最本质的社会劳动和生产耦合为了生产劳动,于是人在劳动中发现自身的力量,证成自身的价值。而这种价值,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认为了生命的表现和证实,也意味着人的劳动是具有一定自由的权利。因为“劳动是人的意志自由,劳动自由是权利,劳动是自由权利”。权利的物质制约性,决定了权利关系和权利观念产生的历史性。在《资本论》的字里行间,可以发现,马克思认为创造法律的并不是某种观念,某种精神,而是现实的占有方式,法律关系只不过是披着政治外壳的生产关系。他始终用唯物史观的方法论来分析权利关系,将其放置于人们的生产方式、经济生活的尘世根基中。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马克思始终认为法权是某一特定社会的经济条件的反映。而且马克思对法权的考察是次要的,相反对特定时代的占有方式、社会阶级产生的历史正当性的探讨却占据着首要地位。
 
其二,劳动过程体现了权利的运行形态。梳理《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对于劳动范畴的逻辑演进,一条劳动权利的“草蛇灰线”被层层铺陈。在劳动者还未进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之时,他的劳动权利尚处在一种潜伏的,尚未展现的状态中,这时的权利从每个主体的权利诉求中抽象出的共性的“权利一般”,我们可以把它称为应有权利。应有权利以观念存在的形态寄存,这种假象为资产阶级思想家所利用,冠之以“天赋人权”“自然权利”的抽象人性论,从而将应有权利的存在形态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这一本质弱化。随着劳动者以契约自由的形式进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劳动力成为了商品,劳动权利得以外化。劳动权利也由“权利一般”具体为法定权利。这种权利的设立使劳动权利具有了一种可能性和现实性的性质,处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者根据法律设定获得劳动权利,并可以自由决定其对劳动权利的作为或不作为,这种可能性受到法律保护。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和资本家权利的置换因为披着契约自由的外衣从而受到了法定权利的保护,劳动者拥有的劳动权利的法律属性从可能性上表征着他在出让劳动力的时候有要求他人行为或者不行为的能力,但是马克思的批判告诉我们,劳动者在只剩下劳动力可以出卖的情况下只能被动“要求”资本家购买,这种悲惨的境遇却是以一种保护法定权利的面貌出现。随着劳动者这一主体实际行使他的劳动权利,法定权利的可能性便转化为了现实性,现实权利得以展现。现实权利作为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实现和落实,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通过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这一法律实践活动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实际行使和享受的权利。虽然权利人的权利意识不是权利构成要素中的一个常项,但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于工人争取工作日的论述表明,他已经敏锐地发现工人阶级已经意识到其法律权利的享有和现实权利的行使存在矛盾,但是这种劳动权利的内在冲突仅仅停留在使现实权利向法律权利靠拢的层面肯定是过于浅显的。故此,劳动权利思想的具体展开逐渐成为了马克思劳动权利思想的理论关切。
 
 
三、《资本论》中劳动权利思想的三重在场

 
第一重是劳动权利的主体归属。劳动就其自身而言是没有价值的,而之所以它成为了价值创造的源泉,正是因为劳动力在契约自由的表象下,具有了商品的价值性质。关键点得以出现: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主体的权利归属问题即劳动所有权问题由此进入了马克思的视野。在回答归属性之前,我们有必要对以下概念进行辨析。一是占有与所有权。这两个物权法中的核心范畴在权利思想中是何以界说的。另一个是劳动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这是两个在《资本论》中都具有重要地位的权利样态。对其加以区别,说明其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的统一与分离,也是权利思想在《资本论》中得以演绎的前提。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从所有权的权能出发解释所有是人的意志和物之间所达到的“占有”“使用”“转让”的关系。所有对于对象的支配程度是远高于占有,所有源于占有。马克思对于黑格尔的这一论断给予了肯定,在《资本论》手稿中,他曾说:“黑格尔论法哲学,是从占有开始,把占有看做主体的最简单的法的关系,这是对的。”作为一个简单范畴,占有更多的体现为一种无须加以法律证成的社会事实或者社会需求,在马克思看来,占有并非一种法律权利。而所有是一个具体的范畴,“同所有权相比,这种比较简单的范畴,表现为比较简单的家庭团体或部落团体的关系。它在比较高级的社会中表现为一个发达的组织的比较简单的关系。但是那个以占有为关系的比较具体的基础总是前提”。至于劳动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的概念厘清,让我们回到《资本论》,劳动者、劳动力和劳动这组具有经济意味的哲学范畴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劳动者是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人,劳动力是“一个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他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力所有权是劳动力为谁所有的一种经济权利,劳动能力的转让,需要有权利,也就是所有权的保证。劳动力所有者不可能在交易中把所有的劳动力全部出卖,也就是说他始终让购买其劳动力的人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暂时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并没有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所有权!因为每一个人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劳动力所有权归工人所有,将使用权转移给了资本家,劳动力所有权的权能发生了分离,劳动力的使用权归资本家所有了,接下来的问题是资本家如何运用劳动力的使用权呢?当然是使用劳动力。“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他的劳动属于资本家。其次,产品是资本家的所有物,而不是直接生产者工人的所有物。”
 
第二重是劳动权利与资本权力的关系。黑格尔的法权哲学的建立改写了西方自然法哲学中的权利观念,将对法律与道德、自然法与人为法的两种关系问题的争论统一到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上来,其法权理论表明,“所有的这些关系都可以或必须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得到解答”。这也从一个侧面反证了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所言:“既是对现代国家以及同它相联系的现实所作的批判性分析,又是对迄今为止的德国政治意识和法意识的整个形式的坚决否定,而这种意识的最主要、最普遍、上升为科学的表现正是思辨的法哲学本身。”也正是在这本著作中,马克思批判了在黑格尔那里概念或者思想决定一切的理论,在指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基础上将国家和法的问题带回了尘世之中。而对于国家和法的关系所延伸的各种关系(权利和权力、权利和义务等)则在《资本论》中从权利的维度加以释明。从经济学与政治哲学双重视野解读《资本论》,可以看到,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具象化为劳动权利与资本权力的冲突。正如恩格斯在书评中指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全部现代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轴心,这种关系在这里第一次得到了科学的说明,而这种说明之透彻和精辟,只有一个德国人才能做得到。”劳动者与资本家的契约交易否定了劳动权利的身份因素,劳动者从属于资本决定了劳动权利的异化,如何让劳动权利获得资本权力的支配权,成为了为劳动立法的原初触发,这也成为一些具有理论敏锐度的学者研究劳工权益的“阿基米德点”。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从历史发生学上来看,权利先于权力产生,权利集结地为社会,而权力更多的显现为国家,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此相适应,权利决定权力。作为物质生活需要体系的市民社会,生活在其中的个人,首先面对的是经济生活,在这个体发展的社会历史中,经济关系产生了人们进行生产交换和分配产品的权利。权利的经济性使劳动权利具有了个体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双重属性,人类社会的发展最终决定于经济生产,国家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都会被渗透,于此,剥去权力的政治外衣,脱胎于权利的权力不可避免具有经济属性。权利由现实的经济关系决定,聚焦于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是一种总体性的社会权利,是由资本属于一种社会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作为一种生产关系的资本,形成一种可以贯穿支配社会多种权力形式的基底权力。而“唯一能够构成作为资本的货币的对立物和补充物的使用价值,就是劳动。这种劳动存在于作为主体而存在的劳动能力中”。劳资关系构成了经济权力的基本权力单元。继续追问:经济权力是如何形成的?马克思曾说过:“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根据唯物史观,生产劳动的社会实践生成了社会的经济生活,生产劳动出现了剩余产品与剩余劳动,对于这些的支配权力是经济权力的端倪初现。同时,经济权力肯定是具有社会历史性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权力架构中的主宰就是资本权力。“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资本的本质体现为社会关系,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显现为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在生产阶段,劳动过程体现为资本蚕食劳动以实现价值增殖的过程,劳动力成为了启动生产的开关,动态的支配和弥散于整个生产过程之中,在流通阶段,劳动权利并未消解,而是随着商品资本的流通以劳动报酬的形式使资本与劳动的权利关系越发具有迷惑性,在资本的再生产过程中,剩余价值部分又转为为了新的资本,相继产生新的资本权力,因此,随着资本与劳动关系在资本增殖中不断加持,其成为了经济权利的基本权力单元,并导致了资本权力的逐层放大和不断积累。马克思正是由此揭示了被遮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本对于劳动、劳动主体及劳动所处的社会结构的统治与操纵。
 
资本如何与权力共谋?福柯借用了马克思在《资本论》的第二卷中关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权利支配关系以及权力赖以运行的资本主义历史条件的论述,运用到他对权力的运行机制分析中。在《规训与惩罚》中,他提出了介乎宏观权力与个人身体之间的微观权力,指出了宏观权力操作运用着微观权力,正是通过微观权力的中介,宏观权力才得以最终作用于个人的身体。这似乎为我们提供了找到资本与权力合谋的一个思路。马克思认为资本去购买活劳动就使资本转化为了一种在劳动过程中对于劳动力的操纵和支配的权力,那么,这里的中介是什么?可否理解为直接作用于个人身体和生命过程的惩罚权力、规训权力以及个人自我管理的一些微观权力形式。因为劳动力内在于劳动者的身体与生命,而通过微观权力对于劳动者的“驯化”,劳动力才有可能成为资本所需要的不孤立静止的“活劳动”。资本也正是通过微观权力形式,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和生命,从而推动劳动过程,完成资本逻辑。借助于微观权力作用于劳动者,资本雇佣与权力支配开始了共同作用,共同结合于资本的生产过程。权力不仅在控制和合理分配资本中缺乏应有的力量,而且还受制于资本对于利润的追逐,一步步沦为了资本无限增殖的共谋。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福柯过于强调微观权力,却忽视了宏观权力,且并没有认识到资本作为一种总体性权力,不仅可以支配宏观权力与微观权力而且有将生活的各个领域都统摄于资本逻辑的强大力量。
 
第三重是劳动权利的所有权异化。劳动与所有权经历了统一与分离的过程,并在此过程中出现了权利的异化。通过对于资本原始积累的分析,马克思揭示了二者的分离,一边是劳动者内在的劳动与所有权的自然同一被迫分离出了劳动力的使用权也就是自由到一无所有的可以得到雇佣的劳动力,另一边得到了可以购买劳动力的货币。由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展开。进入到资本积累过程,在劳动力商品化的前提下,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成为了形式,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只是流通过程的一种表面现象,与内容本身无关,而且还让这一关系普遍化,真正的内容则是,资本家占有了劳动者的对象化劳动的一部分而且支付的远远不是等价,以此来换取更大量的活劳动。劳动与所有权在这一过程中的统一只是形式上的,其实质却是资本对于劳动所创造出来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于是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或它的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劳动产品的无权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中劳动所有权的部分丧失和劳动产品所有权的完全丧失肯定会使劳动者和这些权利的拥有者资本人格化的资本家产生冲突。
 
在这一过程中所有权存在一个双重异化,首先是劳动的异化,资本家对劳动所拥有的所有权是物化劳动的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劳动的社会性和劳动的社会关系都表现为了物。劳动异化成物化劳动。这是第一重异化,随后,资本家通过契约自由拥有了劳动力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使用权,这时使用权异化为了物化劳动的所有权,由此,异化后的劳动所有权的首要权能占有得以显现,占有就意味着排他,也就是排除他人的权利,占有决定着支配,于是资本家获得了支配物化劳动的权力。资本权力得以支配劳动权利。破解这一“幻象”的关键点在于破解劳动异化,还劳动以本来面目。虽然资本权力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各个环节具有决定性,我们也应该看到,如果劳动者在资本主义生产、流通、分配过程中劳动权利得到保障,劳动权利可以达到钳制资本无序扩张的目的。
 
四、劳动权利思想的人类解放价值祈向
 
劳工权益是劳动权利主体性彰显的必然考量,是处理劳动权利与资本权力冲突的合理路径。由劳动力所有权的权能不完整衍生出的劳动所有权的权属异化现象,让马克思在研究劳工权益的法律解决途径中运用了社会权利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这就为劳动法作为社会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基底。资本主义社会以立法的形式固化了资本雇佣劳动和资本家对于劳动所有权拥有的事实,并运用工厂法的实施以法律的行使保障资本主义经济的正常运行。与之相反的是,恰恰是在马克思写作《资本论》时期,他对英国工厂法进行了调查,从1844年的12小时工作日到1847年工厂法10小时工作日的确立再到1867年的工作日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业。当法律的目的是以纵容资本家对于工人的剥削为手段从而保护资本所有者的利益时,他们的最优行为肯定是赞成法律,享受着法律的庇护。而在他们对劳动力的压榨达到一定限度从而侵占了工人的成长发育和维持健康所需要的时间以及掠夺工人呼吸新鲜空气和接触阳光所需要的时间时,劳动者的奋起反抗迫使资本受到了法律的约束,这也有力的确证了法权与伦理的内在张力。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资本家通过购买劳动力这种商品,达到了资本对于劳动的占有,由于劳动权利主体对于劳动的出卖,其作为人这一类存在物的权利便丧失了独立性和完整性。在资本权力的统驭下,劳动者出于生存压力而相互竞争和排挤,不仅个人丧失了自我实现的途径而且使人的联合体的形成丧失可能。人进入了“劳动—资本—权力”的不断循环中,游走于自己所认为的有益的劳动行为却并未给自己带来美好的生活的伦理怪圈中,人失去了人的尊严甚或于存在的意义。于此,我们更应该看到,劳工权益的保障作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隐含的思想,更大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劳动权利支配资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创制,而在于描绘了对于权利主体的整体性和完整性的方向指引,人的解放——自由全面发展。
 
马克思把对于人的本质的考察和对人的社会交往的分析进行了结合,从而找到了一束可以窥探到人类社会发展秘钥的理论之光,就是作为人的本质所体现的劳动。人的解放经常被人提及,何以解放?毋庸讳言,人的权利的实现是达成人的解放的必由之路,而人的权利中,劳动权利的实现,尤为重要。因为在马克思看来,世界历史就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劳动在创造人本身的基础上创造了人类历史,我们发现,从劳动权利的社会性和经济性来看,作为改造自然界的对象性活动,社会生产力在劳动中步步生成,从劳动权利的关系性和主体性来看,劳动不是孤立的,其在活动中必会牵涉到在实践中形成的各种生产关系。由此,人的权利映射人的解放,人的解放实现人的权利。
 
权利体现自由,权利保障自由。自由意味着“可选择性”,或者说“做自己真正想做的事”,这本身不是一个道德概念,一个人是自由的不意味着他是道德的。然而,如果不对自由进行规范,那么实质上只是自然状态,也就是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因此,一定程度上,要想实现一个人的自由,或者说要想保证一个人的自主性,那就必须首先要放弃一些自由,对自由进行约束。正如人们观察到的那样,对于个人自由造成阻碍的,往往是某些不平等的事实所造成的依附关系。换句话说,保障自由实际上就是实现平等。但寻求一种形而上学层面的绝对平等又是不可能的,或者说只能流于形式的平等。因此,在启蒙运动开始后,思想家们往往试图只是寻求政治上的平等,赋予人们平等对话的权利。虽然平等对于自由来说至关重要,但人们是否在现实中是平等的,似乎无从证明。因此主体的自由与平等的一种实现的可行性路径似乎只能体现为权利。从这个层面上讲,权利问题实际上是为了解决自由问题而诞生的,因为自由的基础就在于不依赖于他人,不依赖于他人首先又要有平等对话的资格,而这个“资格”就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自由作为一种法的价值,是含有主体的认知与选择的,但是,如果没有实践的权利,自由也就丧失了现实性。权利是自由现实的,必要的外部条件,自由的内在规定性使它只有通过和外部因素的交互作用才有可能转化为一种现实性,而作为自由的定在的权利便为人类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构筑了实践的基础。

(责任编辑:林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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