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世远在恒大公司工作7年,恒大公司拖欠他自己从开始上班到2015年年底垫付的社保金6650元、医保金6877元,拖欠从开始上班到离开恒大公司7年期间即每周加班的加班费费142186元和35天节假日加班费,拖欠离开恒大公司前一个月的工资4300元,拖欠应该发给的经济补偿金32250元。
吴世远先找当地有管辖权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仲裁委员会,因为该仲裁委工作人员车某义开始不作为不立案,后来立案又利用职权违规办案,在恒大公司不出庭不出证不答辩的前提下,除了支持吴世远申请补发一个月工资3000元以外,不采信不支持吴世远提出的所有证据和申请。吴世远不服,向中共哈尔滨市纪检委南岗区监察委,市委驻市仲裁委纪检组投诉举报,举报信转到中共南岗区纪检委,一位姓周的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已经立案调查,等待处理后的结论。
2023年元月,吴世远向南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庭投诉立案。南岗区法院仍然在原告吴世远提出大量证据证言得不到采信的情况下,在原告聘请三个证人要求全部出庭作证却遭到法官阻扰,只让一个证人出庭,判决书却以单证无法证明原告待证明的问题为由不予采信,在被告恒大公司不出庭不出证不答辩的情况下,只支持判决吴世远不足一个月工资2767元(比仲裁委仲裁给的还少),驳回其他所有申请。
意味着恒大公司在不出庭不出证不答辩的前提下不战而胜,仍然再次打赢了应付这场员工维权讨薪的官司!
我们要问:这是为什么?!恒大公司真的有理吗?打工人真的是恶意讨薪吗?法官真的公平公正吗?
从劳务关系上说,2014年9月14日,吴世远是由劳务派遣中介公司介绍到恒大公司的,只是当时吴世远并没有见过介绍他来恒大公司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哪一个公司,不知道这个劳务派遣公司叫什么名称。其实,他是直接到恒大公司来应聘的,由恒大公司考察他的履历技能才聘用了他。他上班以后才发现恒大公司没有给他缴纳社保医保。当时他刚刚上班,自己年龄大了点,没有太多选择余地,没有太强的维权意识,只能由他自己来垫付社保医保费用。他当时不但不明白应该到哪个部门投诉,也不能因为投诉恒大公司而丢了这个刚刚被聘的岗位。当时一切劳务派遣的手续都完全是由恒大公司拿给员工签个字以后代办的!
恒大公司委托劳务派遣公司跟吴世远签订合同时,有意将工作地点扩大到黑龙江省全境。标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上述地点范围内调派吴世远。
实际上,直到吴世远被自动辞职,吴世远并没有离开过哈尔滨市区。因为他上有将近九旬年迈的父母,不能到外埠工作。应聘时他已经跟恒大公司领导声明了这一条要求,公司领导让他放心不会轻易调动他。实际上,直到他离开,也没有让他去外地,只是故意在合同上写了这一条,留作辞退员工的伏笔和玄机,给员工挖个坑以备不时之需。
当时劳务派遣合同是根据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的政策和文件规定制定的,不得不写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写上对应聘者实行标准工作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超过时间和节假日加班按两倍和三倍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在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方面规定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这些合同上规定的约定虽然是按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政策扒下来的,但是恒大公司实际执行时却完全违背了国家的规定
对恒大公司来说,替员工们代办签订合同是一回事儿,能否执行,如何执行是另外一回事儿。
从2014年9月吴世远来恒大公司应聘上班,签订劳务合同需要跟劳务派遣公司办理手续,但是直到他离开恒大公司,他都没有见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人员。只是从每月银行卡开支流水上看,派遣他到恒大公司的劳务派遣公司每两年一换,7年时间换了三四家劳务派遣公司。因为由恒大公司代办,走的都是文字流程和书面手续,对他来说,反正工作岗位一直没有变,发工资的情况没有变,面对恒大公司各级领导和员工没有变,工作任务没有变,他就不再理会自己到底由哪个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来的。
离开恒大公司以后,他发现当初自2014年9月7日到2015年年底由自己垫付社保医保金13527元应该找劳务派遣公司偿付。
按照劳务派遣公司合同,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如果恒大公司和派遣公司上下其手私下操作办法,这些规定政策根本落实兑现不了。那一条条规定就等于形同虚设了!
从吴世远2014年9月上班开始,到离开的7年时间内,每周只能休息一天,工作48小时从来没有享受过按照劳务合同的规定工作40小时休息两天的待遇,但是实际发放工资从来没有体现过给加班费的情况。按照国务院下发的文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吴世远在恒大公司工作7年,应该有35天节假日休假,没有安排休假应该补发节假日加班费。
在恒大公司加班,这是恒大公司人所共知的事实,大家早已经司空见惯,熟视无睹。恒大公司不给开加班费,员工们为了在继续这里干下去,只能敢怒不敢言,不能追究不能申诉,只能是在离职时才能把这个问题提到日程上说一说。
吴世远7年时间在恒大公司每个星期都加班一天,节假日加班,按照每月工资4300元,加班367个周末,每月按25.5个工作日计算,应该是14.3137个月,双倍工资应该是123772元,还要加上35天节假日三倍加班工资。
在恒大公司工作的员工都知道,每年开支12次,每月开支一次,但是很少能够从恒大公司财务那里领到工资条,就是偶尔发几次工资条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工资条上面的加班栏目也是空白,没有什么加班费的数额。
2021年9月12日,恒大公司物业维修队马队长召集大家开会,宣布公司领导决定:要求调动一些员工去齐齐哈尔工作,规定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动。如果不从,就以开除相威胁。吴世远也在宣布被调动人员名单里,但是他不能服从。因为他有年近九旬的父母需要晚间照顾,年迈父母膝下只有他一个儿子,不能离开本埠。
吴世远说明理由以后,马队长不予理睬,提出这是公司领导决定的不能违背,马队长逼迫他说:不服从就开除!
自从国企下岗给私企打工,在恒大公司工作7年,吴世远从没有听说过被公司辞退开除的应该给员工补发经济补偿金的待遇,不懂劳动法。恒大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也从来没有告知劳动者有经济补偿金这方面的规定。他当时面对恒大公司领导的恐吓威胁,想到的是:自己刚刚在由恒大公司出面发行的债务融资项目上被迫认购5万元的股份。当时恒大公司领导动员各位员工积极认购,放出话来凡是不认购的,就不允许继续在恒大公司上班。没有料到,认购以后还要被迫去外地工作,不服从就开除!
除了恐吓威胁,恒大公司还采取利诱欺骗的软手法欺骗员工自动辞职,恒大公司领导在微信群里发出通知:对主动签订离职的可以将社会保险缴纳到下个月,工资多发,还可以带薪出去找工作。对拒绝签字的会将员工打卡脸纹删除,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为了避免被开除的恶名,避免到社会上找工作遇到麻烦,为了能够顺利将认购的5万元股份兑现回来,他只好按照恒大公司的安排在其事先打好的空白辞职书上签了名。
因为有了这个手续,恒大公司和其他劳务派遣公司就似乎抓住吴世远的把柄,以主动辞职不发给经济补偿金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经济补偿金的申请。
吴世远离开恒大公司时,尚有19天工资没有发,他提出补发工资的申请被予以认可,但是因他一直在仲裁诉讼的路上挣扎,至今两年多尚未补发到位。
从2021年春天开始,我陪吴世远的四个同事就讨薪等事作为向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的事实和理由,但是南岗区劳动仲裁委的车某义科长态度极其恶劣,不作为懒作为,违规暗箱操作,处处设卡地对待他们。他先是以应该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申请为由,不受理他们的申请,让他们到松北区劳动仲裁跑了许多次立不了案,然后他们到南岗区劳动仲裁跑了许多次,真正应该立案受理也不予理睬。后来他们的同事不想总是请假,只有吴世远坚持向打工单位请假,要求受理他的申请,不得不被受理立案。吴世远的其他几位同事因为不能总是请假而超过仲裁申请有效期,失去了胜效权。
吴世远的申请虽然被南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车某义所受理立案,但却因为车某义仲裁时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而没有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有几个作弊行为应该向相关部门检举揭发:
(一)吴世远于2022年9月26日接到由南岗区劳动仲裁委下发受理立案通知书。通知书明确告知:独立审理仲裁员许某龙,记录人员代某强,如对仲裁庭组成有异议,可依据《仲裁法》第三十三条提出回避申请。
因为车某义对打工人员的劳动赔偿
申请不积极支持,态度恶劣,不作为难作为。而且因为坊间传闻车某义的口碑不太好,说他专门办跟恒大公司有关的案子,经常有意识地袒护作为私企的恒大公司。
2022年11月12日上午九点半吴世远接到车某义的电话,告知在当天上午十点半开庭,距实际开庭时间不到一个小时。而且没有告知吴世远为他打证言的的证人出庭作证,实际上这几位证人正在各自岗位上班,也不可能马上请假坐车从远郊赶来出庭。这可能是车某义有意安排的,他不能按照仲裁规定提前5天通知申请人开庭,只是在开庭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内通知申请当事人,就是取消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效力,就是剥夺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权利!
(二)2022年11月12日,上午十点半,吴世远到了仲裁委仲裁庭,才发现实际担任独审员的不是许某龙,而是车某义,但是因为没有跟车某义有太多的接触,没有确实可靠的证据来否定他的独审员的资格,而且时间仓促,不便提出要求车某义回避的要求。
(三)开庭前吴世远曾经提出一些证据材料,提交了一份《关于我的四项申请裁决事项的说明》,即证明事项的材料,但是庭审中只是征求了三个被申请人的意见,却没有征求提供材料的申请人的意见,故意撤销了申请人提供证据的材料。我们要问:车某义有什么权力撤销申请人提供证据的材料呢?这不是赤裸裸地强奸民意吗?这不是公然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吗?
(四)、庭审中,作为被申请人的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公司,没有派人来,也没有派代理律师参加,但是据说车某义是专门负责处理有关恒大公司仲裁案件的。恒大公司不派人来可能是私下里全权委托给车某义处理此类案件,早就心里有数不必担忧了!
(五)庭审结束做笔录时发现出庭的独立审理员明明是车某义,却将独任审理仲裁员一栏写成许某龙,而车某义没有在每页应该由独立审理仲裁员签名的地方签名。
(六)开庭后,吴世远针对庭审中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没有提供银行卡的银行流水来证明
发放工资的记录与主体,又到银行打出相应的新证据,送到车某义那里,车某义不得不表示可以接收。但是当吴世远送给车某义时,车某义却以工作忙为由不办理签收手续。当吴世远再接到裁决书时发现,车某义根本没有采信这些有法律效力的新的证据材料,而是下发了相反的认证。
(七)开庭时间是2022年11月12日,仲裁裁决书出台时间是2022年12月2日,可能是由于当时的疫情原因,出台后的裁决书却迟迟不下发给吴世远,一直拖到一个半月以后的2023年1月16日,才交到吴世远手里。交出裁决书之前的2023年的元旦,社会上的疫情早已经结束,机关工作早已经恢复正常,为什么车某义拖延一个多月之久,距春节放假只有一个星期的时间,才把裁决书交到申请人手里?如果吴世远对裁决书不服,则没有充足的时间找相应的律师,没有充足的时间来研读裁决书,提出自己的疑点和不服的意见,更没有充足的时间来收集证据材料。春节放假七天,这七天法院不办公,春节放假以后只有一天来请律师办理立案手续。时间搞的这么紧,接到裁决书距有效起诉时间只有十五天,包括春节放假期间在内,车某义已经算好了,就是不想让吴世远这个不懂法律的申请人不再因此而去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车某义为申请人设卡设置障碍违规办案的技俩所致,企图让申请人虽不服裁决,但是很容易错过提出诉讼的法律时效期。
可以看出在这起打工人申请劳务纠纷案件中,车某义担任独立审理员处处偏袒私企,处处给作为申请人的弱势群体设卡设置障碍的卑鄙行径。
2023年4月中旬,吴世远和我将状告车某义的材料寄给市纪检委和监察委。
我写了《从一件劳务纠纷案中所看到和想到的》发表在《红歌会》《毛泽东思想旗帜网》《红旗网》《橘子洲头》等多家网站上。
2023年2月吴世远聘请律师向南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状,对被告恒大公司和金迈企业管理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第三人中哈公司、金碧公司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基本上等同于申请仲裁四项,事实和理由也基本等同于申请仲裁时提出的内容,只是增加了一些具体的证据材料。
7月2日,南岗区法院通知吴世远和聘请的律师:7月20日开庭,可以提前告诉为吴世远作证的几个同事届时出庭作证。
7月20日下午1点半开庭,审判长孙某之,书记员霍某双主持了庭审,加上两个人民陪审员李某玲、陈某林,当事人原告吴世远、原告律师,被告金迈公司和第三人中哈公司金碧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作为原告的朋友我本人坐在旁听席上,自始至终见证了庭审的过程。
作为第一被告的恒大公司,作为第三人的中哈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缺席审理。
被告金迈公司对原告吴世远提出的诉求答辩称:原告已于2021年9月14日向答辩人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离职,并且原告提出的劳动争议申请已超过一年的实效期,故原告提出的诉求申请不应该得到支持。
因为吴世远的仲裁案已经由仲裁委受理过,这个问题不攻自破。
第三人金碧公司实际上是恒大公司下属的物业公司,是原告工作岗位所在地。金碧公司辩称该公司仅仅系代为管理,原告的请求与该公司无关。
其实作为在恒大公司工作的员工,因为劳务派遣的介入,已经存在多重劳务人事关系:员工工作岗位在恒大公司下属的物业公司即金碧公司,劳务关系在金迈公司、中哈公司、万达公司,两年一换劳务派遣公司,而且无论哪一个劳务派遣公司都不直接面对和管理企业员工。原告的劳务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工作岗位在恒大公司,原告每天的考勤和工作由恒大公司和金碧公司负责,劳动报酬和社保医保先由恒大公司支付,转交给劳务派遣公司,再通过银行卡发给员工。
这种多重管理多种关系多方面牵扯的劳动人事关系已经搞得相当复杂了,其目的就是要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务单位的区分来规避责任和风险,而作为劳动者个人一旦出现维权讨薪问题,就难以直接找到责任者,该负责的不负责。
庭审中审理吴世远提出的关于社保医保金补发,关于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问题,被告恒大公司和第三人中哈公司没有出庭没有出证没有答辩。吴世远却提供了大量的人证物证:
原告提供2014年9月到2015年12月由哈尔滨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电子社保流水,证明此期间原告的社保医保金由本人垫付,应该支付这两项费用的万达公司并没有支付,也就是恒大公司没有支付给万达公司,恒大公司仅仅通过万达公司支付了当时的工资。
但是法院认为社保医保问题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事先并没有明确告之,劳务合同条文上没有告之,应聘企业用工时也没有告之。
原告提供了自己周末加班时(周末和节假日)跟恒大公司物业领导肖总微信聊天记录,上面有肖总安排工作任务,原告完成后向其汇报的记录,证明原告加班的事实片段。
原告提供了盛京银行和招商银行给原告的工资流水明细,证明原告工资里没有加班费,提供了恒大公司几个员工保留的两个工资条,上面有加班栏目,却都没有一分钱的加班费。
原告提供了四个恒大公司同事的证言,并请葛某滨、高某宝、张某三个同事来法院门外等候传讯作证。这时候法院孙某之审判长只允许一个人先进来的证人即葛某滨自己出庭作证,证明恒大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长期要求原告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事实,证明恒大公司威胁恐吓加欺骗原告辞职的事实真相。
面对葛某滨的证言,审判长孙某之声称如果三个人都来证明同样的情况,只需要来一个人出庭证明就可以了。
这样,已经来到法院等候在门外的另外两个同事,就不被允许进入法庭作证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和原告律师提出申请三个证人出庭作证,被孙某之审判长拒绝的整个对话过程,都被我这个旁听者见证了!这是我亲耳听到亲眼见到的。我可以对我在这里反映的内容负法律责任!
但是时隔不久,2023年8月3日,由审判长签署的判决书却作出了只有葛某滨一个人作证为单证,单证无法证明原告待证明的加班问题。这不是出尔反尔,言而无信吗?到底是谁称让单独一个人作证就可以了?又是谁说单证无法证明情况呢?堂堂人民法院的法官怎么这么不讲道理呢?!
法庭对于原告提出的盛京银行账单明细,社保缴纳记录,招商银行户卡历史交易明细表的证据予以采信,因为这些问题属于社保医保问题,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
法庭对于法院应该受理的加班费问题,对于原告同样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哈尔滨银行对账明细,工商银行存折明细,却称无法证明问题,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至于为什么在法官那里无法证明,没有说明原因和根据。值得让人怀疑的是:为什么原告提交的同样是银行对账明细流水,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的就采信,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的就不采信?法院审判根本没有一个公正公平的标准!
对于原告提出经济补偿金问题,法庭采信了金迈公司由恒大公司转交原告的辞职报告,驳回了经济补偿金申请。
庭审中审判长、书记员、两名陪审员没有提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样,原告即便是主动辞职,由于被告恒大公司和金迈公司仍然拖欠原告的加班费,一个月工资,社保医保金,原告仍然有权提出补发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恒大公司和中哈公司没有出庭出证没有提出答辩材料。
原告提出补发加班费的诉求,为此提供相应的证据,法庭没有采信,但是法庭却没有理会原告提出的要求恒大公司提交考勤记录,证明原告是否加班的事实证据,却引用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引用文件规定以后称:“本案中对于加班的事实,应当由吴世远承担举证责任,吴世远虽然向法院提交了申请书,要求恒大公司提交考勤记录,但其亦未提交初步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故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恒大公司向原告支付加班费103320元,被告金迈公司对此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绕了一个大弯子,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开用人单位不提供证据可以不承担不利后果。但是无论怎么说,用人单位有没有考勤记录是不能让原告劳动者来证明的!用人单位不拿出有没有加班的证据,就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因为原告已经有三个证人作证,审判长不让三个证人全部出庭那是法官们的责任失职,原告已经拿出大量的银行流水明细,原告提交了至少周六加班的证据:即2020年10月17日周六加班、2021年8月21日周六加班、8月28日周六加班,这三个加班都是由恒大公司一个领导肖某波安排吴世远工作引发的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作为证据的,法官不采信是法官的失职!怎么能称原告拿不出用人单位掌握加班的事实证据是原告的责任呢?!
真是有些让人匪夷所思,让人感到有些荒唐可笑,有些不合逻辑。难道一般用人单位给员工开支都不需要考勤吗?考勤记录完全保存在用人单位那里,用人单位有没有考勤记录,难道还需要员工自己提供并提供证明吗?原告提供在加班时候服从领导安排完成任务汇报工作的微信聊天记录都不能作为证明的证据吗?!
判决书称用人单位应当就加班的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不承担举证应该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恒大公司不出庭不出证不答辩,按照法律规定应当 承担什么责任,承担什么后果呢?判决书对恒大公司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没有任何说明;相反,却称本案中对于加班的事实,应当由吴世远承担举证责任。问题是吴世远没有权力保存考勤记录,因而不能承担全部举证的责任,只能部分举证,但是部分举证也被法官否决了!
法院称吴世远虽然向法院提交了申请书,要求恒大公司提交考勤记录,但是并未见法院展示法院在吴世远提出申请书后的调查结果,不知道法院满足了吴世远的申请还是拒绝了吴世远的申请?
如果满足了吴世远的申请,则应当介绍一下法院掌握的恒大公司考勤记录的情况;如果拒绝了吴世远的申请,应当说明拒绝的理由。法院既不介绍考勤记录的情况也不说明拒绝的理由,明显说明法院有失职行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又称吴世远虽然提交了申请,但其亦未提交初步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事实存在的证据,故对于吴世远诉请被告支付加班费,本院不予支持。
其实在私企以至于在一些国企都存在工人加班不开加班费的情况,很多企业每周周六不休息,周日只能休息一天。有的企业给加班费,大多数企业不给加班费。尤其是服务行业,物业公司加班不开加班费的情况很普遍,很广泛,随处可见,不足为奇。
在恒大公司这种员工们加班不开加班费的情况很多,已经是人所共知的普遍事实,在为吴世远作证的三个同事已经提到这方面的事实内容。他们说:“自从吴世远2014年9月7日进入恒大公司上班,工作到2021年9月19日,共计7年零几天,每周实际上工作6天是48小时 ,遇到节假日从来不休息,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但是从来没有领过加班费。”
从吴世远维权案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法官在办案中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的弊端,存在违规办案的弊端,已经消解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大大降低了法律在人民群众心中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如果法律都不神圣了,那么社会上还有什么公平正义可言?!还有什么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还有什么依法治国可言?!
吴世远的维权讨薪案是在恒大总公司老许爆雷前开庭的,哈尔滨恒大公司不出庭不出证不答辩,事实上是对法庭对法律根本不屑一顾,实质上是轻蔑法律、羞辱法庭,而法律法庭却不能惩罚制裁恒大公司,反而千方百计地偏袒恒大公司,关照恒大公司,成为恒大公司私企的跟班随从仆人。
我们不是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如此处理如此判决,怎么能谈私企和打工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这不是明显地欺辱打工人弱势群体吗?!
从吴世远维权讨薪案中,我们看到作为私企资本家的恒大公司绑架了法律公权力。从法律上讲,恒大公司要打赢官司,应该证明自己公司有考勤记录证明没有让员工们加班,可是事实是吴世远申请让法院调取恒大公司考勤记录,法院没有作为,没有拿出应该有的考勤记录。证明法院已经失职,法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实,恒大公司有没有考勤记录,即日常工作中对员工考不考勤,要不要员工刷脸打卡,这样简单的事实举证责任都被法院免除,都被法院免于举证,反而把举证责任全部责无旁贷地推给原告打工人,推给弱势群体。
这不是欺负打工人,轻视并侵犯打工人的合法权益吗?
我国的宪法上还有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说法,还有工人农民是社会主人公的说法。这种说法现在还没有被改变,还没有被别的什么说法所替代。
但是实际上私企的数量和用工人数早已经超过国企,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方面的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工人阶级能不能成为领导阶级早已经被打上问号。资本绑架公权力,资本欺辱打工人早已经不是什么秘密,有很多人已经司空见惯了!但是这是不符合我国宪法的,我们的人民法院能否应该全面遵守宪法,尊重宪法,也成为了问题。
捍卫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应该从吴世远维权讨薪案得出来的结论。
恒大公司老总许家印爆雷前哈尔滨恒大公司之所以能被法院所庇护,不出庭不出证不答辩,也能打赢官司,就是资本绑架公权力的体现,无论丧失良知的恒大老总许家印2.5万亿债务是否被爆雷,企图用外国债权绑架国家利益的许家印是否被抓捕,都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有的律师说,像恒大公司让员工们加班又不给开加班费的事情,欺骗员工自己辞职不给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不在少数,无论在恒大公司还是在其他私企,都是普遍存在,长年存在,如果法院判决吴世远应该得到的都得到了,就不是吴世远一个人的问题。更多的打工人会蜂拥而至找上来递交诉讼状。如此一来,法院这么判案似乎是在为更多的私企担忧,也为更多的资本家无序扩张会遭到报应担忧,所以不敢判决吴世远打赢官司。
我们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阶级社会里每个人都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生活。法官们这样做,可能也是为了适应资本已经独占鳌头的这个社会需要吧?可能也是法官们的一种社会使命感,一种责任的制约所致吧?
吴世远面对南岗区法院的不当判决,当然不会认输,他已经向上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正在面临着一场新的正义能否战胜邪恶的较量!
但愿在恒大公司老总许家印事件爆雷和许家印被抓捕以后,相关部门有所警悟,能够吸取教训,使此种情况能够有所好转!
(责任编辑:山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