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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茂

张文茂:我国土地制度的历史演变

发布时间:2020-12-03 来源:主人公网作者:张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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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古时代,随着原始农业的产生和发展,人类由采集狩猎的不稳定生产方式进化到定居的农耕文明,土地制度也就有了存在和演变的前提。人们以什么方式占有和使用土地,成为社会生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土地制度成为不同历史时期人们通过对土地的关系所建立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制度化。随着农业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发展,土地制度也在不断演变中。而土地制度的发展演变,决定着古代农耕社会的兴衰,成为社会发展和王朝兴替的最基本的制度因素。

  一、我国土地制度演变的四个历史发展阶段


我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和逻辑起点是原始氏族土地公有制,这是土地制度产生后的第一个发展阶段。在原始农耕生产方式产生以后,从原始氏族公社到三皇五帝的部落联盟,土地为原始氏族公社集体所有,公社成员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第二阶段,以部落联盟向最初的国家形态转变为标志,虽然土地的使用仍然在氏族公社或后来以家庭为单位的村社组织层面延续,但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即分配权、处置权和部分收益权开始上升到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最高层面。我国一般以夏禹建立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为起点,经历夏、商、周王朝到春秋时期,是宗主奴隶制的国家所有制形式,奴隶主阶级按等级分封占有和管理土地,经营方式上是以村社为单位的井田制(未必是全部)为主。第三阶段,秦汉到清末及民国,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为主阶段,存在着国家、地主和农民三种所有制形态。各历史时期一般都经历了从自耕农为主通过土地兼并集中向地主所有农民租佃的经营方式演变。在国家与土地的关系上,秦汉到隋唐以国家调控为主导,唐(中晚期)宋到民国以市场调控为主导。第四阶段,新中国的农业合作化、集体化以后至今,农村实行村社土地集体所有制,先后实行了集中统一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两种经营体制。今北京地区历史上的土地制度演变,大体上也是按这一基本趋势发展的。

人类在与自然界的斗争中,只能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即组成一定的群体才能存在和发展。在漫长的蒙昧时代,人类最初是以原始群为单位,从事采集和狩猎的简单经济活动。进入石器时代以后,逐渐发展到以氏族和部落为单位。新石器时代早期,原始农业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土地成为氏族和部落最主要的公共资源,原始土地公有制形式随之产生。在父系氏族后期,劳动剩余逐渐增多,家庭在氏族内部发展起来,血缘氏族组织逐渐演变为地域相对稳定的村社组织,具备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产生的条件。毛泽东在关于《孔子的哲学思想》一文给张闻天的信中指出:“事实上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国家发生以前,家庭是先发生的,原始共产社会末期氏族社会中的家长制,是后来国家形成的先驱,所以是‘移孝作忠’而不是移忠作孝 (见《毛泽东书信选集》)。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最早的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占有土地,就需要分级管理和开发利用,于是出现奴隶主按等级分封的国家所有制形态,在西周时期发展到顶峰。这既是一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又是一种国家对土地进行管理和调控的结构性体系,在宏观上表现为等级分封世袭的所有制形式,在微观上表现为井田制的生产经营方式。从奴隶主国家的角度看,无非是把土地(国土)分片承包给各级贵族,然后逐级进贡而已。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分封的诸侯国可以逐渐坐大,形成尾大不掉之势,再遇上最高王朝的腐败无能,就难免形成礼崩乐坏的趋势。于是,这种以国家分封为治理调控手段的土地制度,自春秋到战国时期发生变革,至秦时完成。这种变革的基本趋势是两个:一是向上中央集权,一是向下落实民权。中央集权是剥夺奴隶主贵族在封国的世袭的特权,改由国家直接委派地方官员治理,由分片包干转向国家纵向直接管理。落实民权是把贵族垄断的土地经营使用权直接交给农民,在微观层面转向家庭个体经营,即土地使用权的私有化。从此以后,我国土地制度的演变开始进入封建地主所有制时期,开始了由相对均衡的地权,到经济发展以后的土地兼并集中,再到社会矛盾激化后的重新洗牌的无数次历史循环。


  二、春秋到秦的制度变革是国家对土地调控模式的转变


在土地制度问题上,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区别,主要在于一个是采取分封制治理模式,一个是采取中央集权的郡县制治理模式。由分封包片治理向郡县制行政治理模式转变,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走上与西方不同的发展道路的重要原因,使中华民族没有停留在类似西方城邦制小国寡民各自为政的历史节点上。按照《欧洲史》作者诺曼的观点,即“现代国家是指一个中央集权的行政机构把相同的法律同样地应用于全部领土上的所有公民”,那么,我国在秦代就已经早于欧洲近2000多年进入现代国家了。我国过去史学界重视春秋到战国时期土地所有制关系的重大变化,但却有些夸大了私有化的作用。其实,那只是一种有限的土地私有化,因为包括新兴地主阶级在内的土地私有权还是在国家的终极所有权控制之下,国家可以通过超经济强制手段重新取得土地的调控权。所谓的土地私有化,不过是国家将原来的奴隶主贵族世袭制度变革为按军功爵位进行重新分配罢了。这种改革在本质上是形成一种新的利益分配机制,即由过去井田制的共耕公田的实物地租形式转变为税、租分离的形式。所以,我国历史上土地制度变革的主线,并非所有制关系上的不断私有化,而是围绕土地权益在国家、地主和农民之间不断的利益调节。这种调节的手段主要在抑制土地兼并和调整土地税收两者之间选择,这也是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古代东方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原因。我国自秦汉以来形成的以郡县制为基础的大一统国家的格局,正是与这种只有相对意义的土地私有制度互为因果,而绝不会产生西方那种“风能进、雨能进,皇帝不能进”的所谓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意义的土地私有制。

对土地关系的调节,在最初的原始社会是每一个氏族组织的责任,后来发展到部落和部落联盟,夏禹时期上升到国家层面,成为国家的责任和权利。完全的国家调控只存在于春秋以前的夏、商、周时期,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时代。在奴隶制时期,土地占有的市场调节机制尚未成熟,土地的自由兼并还不可能大量存在。秦汉以后,土地相对意义上的私有化进一步发展,流转兼并成为一种经由市场买卖的经济行为,但国家仍保留着对土地买卖的限制、监督、审查和均田、授田的调控手段,成为国家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形态。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初期以国家调控为主,国家保持着授田、均田等政府行为。北魏到唐中期废除均田制以前,是国家调控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多表现为国家实行抑制土地兼并的政策,又不完全禁止土地的买卖。自唐中后期实行两税法以后,形成了市场调节为主,国家调控为辅的局面,表现为唐宋以后国家放松对土地兼并的抑制,靠市场机制形成地主土地所有制为主的租佃经济。

历朝的改制变法也是国家调控土地关系的变革。从商鞅变法到北魏均田制,从唐两税法到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丁入亩”,都是国家对土地关系或主动或被动的调控。当这些调控的努力最终也不能解决土地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时,战争(农民起义或改朝换代)就成为土地关系变革的最后杠杆。所以,在我国历史上,土地关系的变革,从来不存在完全的、绝对化的市场调节一种机制起作用的历史时代。自唐德宗时期均田制瓦解后实行两税法,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逐渐上升到主导的地位。因为土地使用权已经大面积私有化了,作为一种经济行为的土地兼并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最终使市场机制的土地兼并和国家调控的抑制兼并之间的矛盾成为封建社会土地制度演变的基本规律,决定着社会的稳定、发展还是改朝换代的动乱和重新洗牌。

不论是抑制土地兼并还是放任土地兼并,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封建社会固有的基本矛盾。摆脱这种周期性循环的社会生产力基础在于,由农耕社会发展到现代工业社会。工业化的发展使失去土地的农民在非农产业领域得到新的生存空间,并转化为工人阶级。土地兼并的规律让位于资本主义的资本积累规律。而人类进一步摆脱资本主义经济规律的出路,在于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取代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制形式,在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基础上建立起崭新的社会制度。


三、我国封建社会演变的两个基本趋势

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有两个基本的发展趋势。一是中原农耕文明自身的周期性演变趋势,在土地制度上表现为地主阶级占主导的土地兼并与农民阶级反兼并斗争的历史循环,推动着封建王朝的兴衰更替,这是农耕社会内生性的固有矛盾。另一个是周边外围游牧民族不断融入中原农耕文明的演变趋势,表现为中原地区农耕文明的拓展和外围游牧民族入主中原后的封建化。这两种趋势交互作用,其结果是以中原农耕文明为核心的中华民族不断发展壮大,最终熔铸成大一统的中华民族,从而形成与西方完全不同的发展路径和文明形态。

关于中原农耕文明自身的周期性演变趋势,是根植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内生机制。作为起点的土地制度一般是相对均衡的占有和使用。春秋时期最早进行变法的管仲就在齐国把土地均分给人民,“道曰,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管子.乘马》)。所以,最初一般都是自耕农占主体,国家实行均田薄赋的经济政策,经济得到发展,持续时间稍长的(一般有几十年到近百年即可)都可以发展成所谓“盛世”。但繁荣的结果是人口的增长和财富的积累。人口增长导致家庭土地的不断细分,而财富的积累导致土地的兼并和集中。土地兼并实际上是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小农经济向地主经济转变的过程,随着土地越来越向地主豪强手中集中,更多的自耕农转化为租佃经营的佃农。这种生产方式的转变,并没有为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开辟新的道路,反而使社会两极分化加快,阶级矛盾进一步尖锐化。社会矛盾的不断积累,最终达到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方式不能解决总人口的基本生存需要。于是,社会陷入崩溃,表现为农民起义或地方豪强崛起的割据战争,达到剪灭人口和重新洗牌的社会结果,再由新的王朝重新建立秩序,开始下一轮循环。均田薄赋、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土地兼并,动乱分裂、改朝换代是这一周期性演变的基本脉络。这一点与马克思分析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生产过剩的周期性经济规律的道理是一样的,都是其自身生产方式的客观的、必然的表现形式。只要小农经济和封建土地私有制的社会基础还存在,这一周期性循环的规律就不会消亡。只有当近现代工业革命带来新的生产方式以后,这种循环才能终结。

关于外围游牧民族融入中原农耕文明的趋势,本质上是外围后进的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融入先进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的进化过程,既是一种地理空间上的中心-外围结构的演变,又是奴隶制游牧部族向封建制农耕社会转化的过程,并非是简单的汉化。这一进程有两种实现形式,一是中原政权征服外围蛮夷,使其融入中原文明;一是外围民族入主中原,在统治中原的过程中最终与中原农耕文明同化。魏晋以后的南北朝、唐以后的五代十国、北宋时期的辽、金、再到蒙元和满清时期,都是民族大融合的主要阶段。在我国北方,特别是今北京地区,从后晋天福元年(936年)“幽云十六州”割让给契丹,到1368年明军攻下元大都和占领大同为止,长达432年北方的最高统治者一直是少数民族。而游牧民族的入主中原,又往往与中原农耕民族自身周期性演变的阶段相关。每当中原农耕民族自身陷入周期性的动乱阶段,恰恰又是外围游牧民族入主中原的最好时机;而在中原农耕民族的兴盛时期,如汉武帝时期、唐朝前期等,恰恰又是北方游牧民族战败退走的时期。在当时的条件下,虽然游牧民族的每一次入侵都会对农耕文明带来很大的破坏作用,但是终的结果还是游牧民族融入中原农耕文明。


四、北京地区古代土地制度演变的主要特点

北京地区古代土地制度演变与全国土地制度演变的一般趋势基本一致。但由于北京地区属于中原农耕文明与北方游牧民族的接壤地带,决定了其土地制度的演变除具有一般规律外,还有自己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集中表现为:北方游牧民族入主中原所造成的土地制度在奴隶制与封建制之间经历了多次反复。例如,北魏是鲜卑族拓跋部建立的政权,拓跋部是原来居住于今黑龙江、嫩江流域大兴安岭附近的游牧部族。

东汉以前,北匈奴战败西迁后,拓跋部逐步向西迁移,进入原来北匈奴的漠北地区。到拓跋力微时期,拓跋部又南下游牧于云中(今内蒙古托克托)一带,后又迁居到盛乐(今内蒙古和林格尔),与曹魏、西晋发生往来。此时的拓跋部仍处于氏族部落联盟阶段。到公元315年,拓跋犄卢曾因帮助过西晋并州刺史刘琨而被西晋封为代公,此后拓跋部开始进入奴隶制发展阶段。公元386年,拓跋珪在牛川(今内蒙锡拉木林河)即代王位,不久迁都盛乐,改国号为魏,史称北魏。 北魏发展到孝文帝时期开始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改革,最终不但融入了中原农耕文明,而且建立了影响以后300多年的均田制。在后来的辽、金、元和满清各朝,又多次重演原始部落或奴隶制生产方式入主中原,打断封建土地制度的历史进程,最终又融入封建地主土地制度的历史循环,使今北京地区土地关系的变动比中原和南方地区具有更强的震动频率和幅度。

从消极的层面看,这似乎是中华民族的历史宿命。但是,从积极的角度看,这些反复却正是中华民族不可推托的历史使命。古老的中原华夏农耕文明注定要承担起这样的历史责任:即把周边游牧的兄弟民族一个一个地融为一体,共同熔铸为一个大一统的中华民族,否则就会像其他古代文明一样被野蛮民族所中断乃至消亡,这是中华文明不同于西方的根本原因。正是这一沉重而伟大的历史使命的存在,才决定了我国不太容易首先发生近代的工业革命,先于西方完成由农耕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跨越。但是,也正是这一历史使命的完成,使我们的国家和民族避免了欧洲和中东地区长期碎片化的多国割据态势,始终保持着大一统的发展格局。只有大一统的中华民族,才能在资本全球化的恶性发展中具有抗衡的能力,才能保证我国在工业文明后来居上的基础上,最终避免资本主义恶性发展给人类带来的灾难,通过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式带领人类走向光明的未来。在这个意义上,维护中华民族大一统格局历来是我们民族文化的主流传统,而汉奸卖国和民族分裂的行为历来都为中华民族文化所不齿。

 五、当代土地制度要有利于完成工业社会转型

近代到现代的一个半世纪以来,我国社会开始被动地由传统农耕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土地制度的演变趋势出现了两种可能。一种是由封建土地制度向资本主义土地制度转变,完成资本对小农经济和农耕社会的改造;另一种是对小农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彻底摆脱土地私有制,以社会主义的方式进入和完成现代工业化进程。

以上两种趋势的共同前提都是对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进行彻底改革或革命,才能摆脱封建农耕社会的历史循环,实现历史的跨越。但是,我国辛亥革命以后孙中山先生的平均地权的理想没有实现,国民党也没有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反而使中国在帝国主义侵略的背景下陷入了更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危机,形成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中国共产党承担起历史的使命,通过土地革命战争和土地改革的途径完成了对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彻底改造,最终使我国土地制度的演变开始进入社会主义的历史发展轨道。

毛泽东为中国从传统农耕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开拓了两条道路。其一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道路,也可以说是土地革命的道路,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土地革命,在农村建立武装割据,走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政权的新民主主义的革命道路。其二是两条腿走路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现代化的道路,即通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城市全民所有制和农村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形式,以国家工业化为主导,以农村公社工业化为补充,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依托计划经济体制和发展商品经济,用半个世纪左右的时间,建成强大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强国,完成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化社会的转型。这两条道路的基础都是土地问题,前者是土地革命、土地改革,是完成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历史任务。后者是建立全新的社会主义土地制度,即国家和人民公社两种公有制形式的土地制度。

新中国的土地实行的国家所有制和农村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这种二元化制度安排的依据是国家在工业化初期必然存在着城乡经济社会的二元结构。因为在国家工业化初期阶段,国家和城市还不能大量承担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和人口的能力,甚至还需要农业为其提供原始积累。而农业自身也需要通过组织起来的力量尽快完成对落后的物质生产条件进行改造,即农业的基本建设。更重要的是,工业化进程必然会拓展到农村地区,只有集体经济体制下组织起来的农民才能与这一现代化的发展趋势相适应。

在农村土地制度问题上,如果说高级社的制度安排是适合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那么,人民公社的制度安排就已经考虑到了传统农村社会工业化、现代化转型的需要。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安排,既兼顾了农业生产组织规模要小的特点,又为公社工业化的发展趋势留下了体制安排和组织载体,在传统农村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中,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逐级过渡的制度调整空间。只有国家工业化和公社工业化发展到城乡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的一体化阶段,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才有可能最终过渡到全民所有制。所以,我国当代土地制度的演变,不但要满足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而且,更要满足农村的工业化、城镇化转型的需要。只有坚持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才能保证这种转型的顺利实现。如果偏离了这个方向,仅仅局限于家庭经营的发展对土地制度的要求,对家庭承包制的土地承包权加以固化,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自由化流转兼并,实际上是在土地制度上向传统农耕社会的历史性倒退,是变相私有化,为资本下乡圈地创造条件。

我国农村改革以来,以承包制为基础的家庭小农经济之所以还能够稳定发展到现在,有三个根本原因:一是新中国前期大规模农业基本建设准备的物质技术条件,二个是国家工业化进程为农民的非农产业转移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三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法律规定还没有最终被突破,未出现大规模的土地兼并高潮。但是,这样的局面正在难以为继,小农经济导致的土地细碎化正制约着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而农村资源的不断流出又造成广大农村的普遍贫困化和村庄的衰落,使“三农”问题又走到了新的十字路口。是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政府帮助农民重新组织起来,在乡镇层次加强统筹,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还是放开工商资本下乡,任由土地自由流转兼并,让资本改造小农,已经是现实难以回避的重大历史课题。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农村正面临一场新的土地制度变革的博弈,以便重新确定未来的发展方向。

         



(责任编辑:林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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