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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东研究

迟到会送去劳改?前苏联《麦穗法令》和《八小时工作制法令》

发布时间:2020-07-28 来源:搜狐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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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在苏联晚期公知的书上看到,斯大林会把小偷小摸或者仅仅迟到几分钟的人送去劳改,但还不知道他们是根据什么材料发明出来的。

今天承蒙sion10先生转帖,我才知道原来是“典出”1932年的《麦穗法令》和1940年的《八小时工作制法令》。

好在现在是信息时代,旧苏联时期的法令也都上网了,只要会用谷歌和WIKI,基本都能找到,所以就不辞辛劳去翻了一下网络故纸堆。

下面是结果:

一、有关《麦穗法令》

《麦穗法案》是对1932年8月7日全苏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加强全民所有(社会主义)、集体农庄和合作社财产保护工作的法令》的揶揄。

这个法案第1条是有关盗窃或者破坏铁路、船舶和其他交通工具的,第3条是有关富农匪帮暴力行径的,和“偷几株麦穗”有关的是它的第2条,又分下列三款:

1、应将集体农庄财产和合作社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农作物、家畜、公共股份?、合作仓库和【合作】商店等)视同国家财产,一并予以严加保护。

2、判处盗窃集体财产犯10年以上监禁,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

3、盗窃集体财产犯不得赦免(比起我国的减刑,苏联人喜欢搞赦免……)。

如果遵照执行,这个法令无疑是很严厉的。

但仔细阅读全法令就可以发现,这个法条的本意是针对大盗窃团伙,因为下文对“暴力威胁农民的富农分子”仅处以5—10年监禁(不过,特别指出是“在劳改营”)而已。

如果真的判处小偷10年监禁,却只关富农暴徒5年(即便是劳改营里的5年),未免也太搞笑了。

不过,立法本意不能代替实际效果。现实是农村中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过火现象,有不少人因此遭到拘捕。

结果,不到半年后的1933年2月1日中央政治局就不得不出台“对于小偷小摸不适用此法”的意见。

1933年5月,全苏中央执行委员会和联共布中央下令“立即停止在农村的大规模逮捕”。

同时,总检察长维辛斯基在《真理报》上公开撰文抨击“对8月7日法令的滥用”,指责这种行为是“抓些蟊贼,放任大盗”,并出了“盗窃价值50卢布以下物资的人不必逮捕”(【按】1935年全苏工人月工资大约100卢布,就是说——盗窃案值在半个月工资以下的都不适用本法令——可想而知“摘几株麦穗”更不在此列)的司法解释。

1936年1月16日起(就在大清洗全面启动之前)在全苏范围内展开了对因为此法令而被判刑的人进行了甄别,持续约半年。最后,除了37425人(根据NKVD报告,1939年因为这个罪名仍然在押的仅有27313人,可见36—39年大清洗期间不但未增加此罪犯人还净出狱10000人)之外所有因为该法案(包括第1、3条——破坏铁路和暴力对抗集体化)而被捕的人(包括115000个已经被判刑的人,以及更多存有嫌疑的人)都被释放。其中,至少有7000人被彻底平反——完全抹消犯罪记录(是否包括“摘了几株麦穗”的?)。

1932—1939年间,全国共有183000人因此法令被判刑(1936年1—6月,至少释放了其中的115000人)。也就是说其中绝大多数最多最多坐了4年牢,什么“偷几株麦穗劳改10年”根本就是子虚乌有。

随着1941年战争的爆发,该法令形同具文。1947年,被《关于盗窃国家和公共财产之刑事责任的法令》彻底取代。

总结一下:

当时农村反集体化运动造成局面混乱,各种大盗横行(斯大林看到的报告说有盗窃集体农庄几十几百万卢布的大盗团伙活动),加剧了国家的饥荒局面。斯大林因此震怒,认为过去“2—3年监禁,关6—8个月就遇大赦”的刑罚过轻,在与卡冈诺维奇、莫洛托夫等人商量后决定推动苏维埃立法严办此事。半个月后立法成功。

由于斯大林和莫洛托夫、卡冈诺维奇等人用感情替代理智,草率推动立法,导致农村劳师动众,一部分公民遭到过重惩罚,总之导致全社会产生了不必要的损失。这个责任毫无疑问应该由他们来承担。

不过事后,苏联指导部(上述人物,也包括维辛斯基)采取了果断措施,在第一时间进行刹车,并在不久之后进行了纠正。比起严打一打再打,打到新世纪,恐怕要强多了。

这个法令全部的受刑者总数不到20万,而且只有不到3万人服刑超过7年。根本不存在什么“偷个麦穗关10年”的事情,也就更不存在“当局不统计”一说了。只要会用WIKI的人,就可以查得到全部数据。

只能说,这是一次立法事故,应该吸取教训。

但是,立法本意显然是惩罚刑事犯罪——也就是“严打”——和政治犯八竿子打不上关系。非要上纲上线的话,你可以说他们搞修正主义治国路线乃至封建主义帝王专政等等,这都比什么“政治犯”论靠谱一万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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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增加工作时间:

实行七小时工作制的工人(苏联1928年实行了周42小时工作制,1933年改为41小时——每天7小时、每周6天)——从7小时增加到8小时

实行六小时工作制的工人——从6小时增加到7小时(但相关部门核准的危险劳动、重劳动除外)

职员——从6小时增加到8小时

未成年工人(16岁以上)——从6小时增加到8小时

第2条、更改工作周期:

将所有国营、合作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周期调整为七天。此外该周的第七天即星期日,是1个休息日。

【按】为什么要特别强调“七天工作周”呢?因为1930年代早期实行过“六天工作周”——做5天休1天(每天工作8小时),后来改成七天工作周(做6休1)但每天改成工作7小时,到1940年还没有彻底改完。所以法令强调一遍要继续推进。

第3条、禁止旷工和自行离职

禁止未经批准地擅离职守。

禁止未经批准地调换工作。

 

从一个工厂调到另一个工厂,或从一个单位调到另一个单位,必须得到经理或机构负责人的批准。

第4条、准假制度

企业经理或机构负责人仅能在下列情况下给属下职工放长假:

1、职工因病或残疾不能适应目前工作,又无法将其调职或让他退休;

2、职工被高等教育机构或技术教育机构录取。

第5条、惩罚制度

职工从国营、合作企业或公共机构擅自离职,可被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判处2—4个月的监禁。

职工在国营、合作企业或公共机构未经批准的旷工,可被起诉并由人民法院给予以下惩罚——在本岗位上辛勤劳动最多6个月,同时扣除最多25%的工资。

同时,取消经理开除无故旷工者的权力。

以上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得超过5天,判决立即执行。

【按】这两条都是对付离职、旷工的,哪有说什么迟到、早退的事情?

现实中是否有违法处理职工的事情不知道。另外根据这个法令,所谓劳改就是在原单位原岗位上继续工作(不过我猜可能受到某些监督控制)并扣发最多25%的工资。

怪不得大半年时间就有200多万人被“劳改”,苏联却P事没有——原来只是减薪劳动几天啊,那当然不至于暴动了。尼玛今天的劳动者如果旷工几天,一个月白干都有可能!好像也没见谁因此暴动了。

第6条、对单位负责人的惩罚

不能有效制止本单位旷工或擅离职守情况,甚至对此进行包庇的经理,将被起诉并判刑。

其刑期视同擅自招募、解雇员工的。

第7条、生效时间

本法令从1940年6月27日开始生效(就是说有一段可追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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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好了——这个法令到底哪里和政治犯、劳改营有关?!

简单来说,这是一个惩处旷工或是托病冒领工资的法令。

为了避免给予经理、单位负责人太大的权力,所以把相关的权力移交给了司法机关。

非要说这个法令有什么问题,就是在职工辞职(具体辞职程序还没查到)和调动(必须得到负责人批准)上设置了障碍,并且增加了工人每一周的劳动时间(原来是41小时,现在增加到48小时,增加7小时——并且,对机关职员来说更多,增加了12个小时)。

但是,这是在法西斯威胁逼近苏联、距离开战已不到一年的情况下颁布的法令。

劳动者是否值得支付这个代价,大家自有分寸。

这个法令在1956年和1959年被两次修订,除了第2条(工作周从6、7日制并行统一为7日制)以外全部失效了。工作时间也恢复到了每周41小时(1991年改为每周40小时)。

三、顺带感慨一下:

英、俄、日语的WIKI远比中文WIKI客观,没有一个像后者那样充斥着公知的各种真相段子(古今中外,及其庞杂)——当然,日文WIKI里也有TG强征女性做护士、常凯申“以德报怨”大引扬的果粉段子(事实上NHK的纪录片也承认——TG留用日本志愿者完全是对常凯申政权留用日本军人、技术者的一种回应,就不用说阎锡山那支日本大军了),不过遇到的概率远低于中文WIKI就是。

这算不算是“民主制度的优越性”?我也做一回公知吧。

(责任编辑:山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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