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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 14.5政府配土地资源 50%以上留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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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4 12:32: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央新文件:到“十四五”期末,一半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
2020-09-24 11:14:59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9月23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全文如下。
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土地增值收益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城,有力推动了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但直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偏低,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持作用发挥不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土地增值收益更多用于“三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拓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资金来源,现就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快补上“三农”发展短板,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优先保障、务求实效。既要在存量调整上做文章,也要在增量分配上想办法,确保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的力度不断增强,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统筹考虑各地财政实力、土地出让收入规模、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等情况,明确全国总体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分年度目标和实施步骤,合理把握改革节奏。
——坚持统筹使用、规范管理。统筹整合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相衔接,聚焦补短板、强弱项,健全管理制度,坚持精打细算,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支出碎片化,提高资金使用整体效益。
(三)总体目标。从“十四五”第一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到“十四五”期末,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核算,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
二、重点举措
(一)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确定计提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组织实施:一是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50%以上计提,若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8%的,则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二是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10%以上计提。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对所辖市、县设定差异化计提标准,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体上要实现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逐步达到50%以上的目标要求。北京、上海等土地出让收入高、农业农村投入需求小的少数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具体比例。中央将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具体考核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做好与相关政策衔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等,以及市、县政府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实际用于农业农村的部分,计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允许省级政府按照现行政策继续统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允许将已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继续通过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偿还因收储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并作为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计算核定。各地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合理把握土地征收、收储、供应节奏,保持土地出让收入和收益总体稳定,统筹处理好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
(三)建立市县留用为主、中央和省级适当统筹的资金调剂机制。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市、县政府安排使用,重点向县级倾斜,赋予县级政府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省级政府可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中统筹一定比例资金,在所辖各地区间进行调剂,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和财力薄弱县(市、区、旗)乡村振兴。省级统筹办法和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确定。中央财政继续按现行规定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向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倾斜。
(四)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统筹使用。允许各地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之间的统筹衔接,持续加大各级财政通过原有渠道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力度,避免对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产生挤出效应,确保对农业农村投入切实增加。
(五)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核算。根据改革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核算办法,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监督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从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短板、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高度,深刻认识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20年年底前制定具体措施并报中央农办,由中央农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备案。
(二)强化考核监督。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情况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作为中央一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土地出让相关政策落实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适时开展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审计。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平台,实现收支实时监控。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时,要专题报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投入比例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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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24 12:36:53 | 只看该作者
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新论)
朱永新
2020年09月22日11:2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来看,乡村振兴不仅关系到农村农业工作,更直接关系到国内大循环的形成和良性运行

  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之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贯彻落实这一重要要求,需要针对我们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理清工作思路,推动减贫战略和工作体系平稳转型,统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

  今年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我国将有1亿左右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提前10年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减贫目标,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帮助这么多人脱贫,这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在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的基础上,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离不开全面深入总结脱贫攻坚经验做法,研究分析当前农村发展现状,有针对性地谋划推进乡村振兴。首先是目标对接。乡村振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各地发展也不平衡。刚脱贫出列的农村地区仍处在乡村振兴发育发展的初级阶段,这些地区的乡村振兴阶段目标应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直接对接,引导合理预期,不应贪大求快。同时,脱贫攻坚工作在产业发展、社会管理等方面积累了海量的、可靠的数据,要做好数据对接,整理好、利用好这些资源,服务于乡村振兴各方面的工作。

  其次是政策对接和产业对接。“两不愁三保障”的相关政策和机制,不少都可以被吸纳到常态化的城乡社会救助政策和机制中去,各地的具体做法,可以与国家和地方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统一起来,逐步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这有助于解决因病因灾返贫,巩固脱贫成果。从产业的角度,产业扶贫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经验,也是促进乡村发展的持续动力。实现乡村振兴,还应继续发展乡村产业,认真研究脱贫攻坚的产业项目,结合乡村振兴目标规划,能完善的完善,可扩大的扩大。同时,根据现实条件进行升级再造,继续激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让乡村百姓分享产业发展的红利。

  在工作层面,也要做好工作机构对接。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各级扶贫工作机构不能简单地撤销并转。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来看,乡村振兴不仅关系到农村农业工作,更直接关系到国内大循环的形成和良性运行。因为三产融合、产业升级的巨大空间在农村,巨大的市场腹地在农村。农村、农业、农民是国内大循环的基础,需要强有力的相关机构来指挥和协调。

  此外,还应做好工作队伍的对接。多年的脱贫攻坚工作,发现、锻炼、考验了一大批关心农村、奉献农村、与农村干部群众结下深厚情谊的机关干部。这是宝贵的资源,应该保护好、使用好。要关心培养这些干部,择优重用,建立稳定的保障、激励机制,让他们继续在乡村振兴中发挥重要作用。

  无论是脱贫攻坚还是乡村振兴,都需要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乡村振兴要面对全体农村和农民,要提升农村产业结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基层治理、改变乡风村貌,这就不仅要靠外部资源的投入,更要探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农民组织起来的途径,注重发挥好农民的主体作用。因此,最重要的对接,是要持续激发乡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使乡村振兴获得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

  (作者为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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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24 23:28:17 | 只看该作者
重要调整!农村迎来大机会!土地出让收入使用,将有重大变化

2020年09月24日 15:54:48
来源:央视财经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意见指出,要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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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从“十四五”第一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到“十四五”期末,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核算,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

《意见》提出,要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建立市县留用为主、中央和省级适当统筹的资金调剂机制;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统筹使用。允许各地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确保对农业农村投入切实增加。

《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20年底前制定具体措施并报中央农办。

今天(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表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和土地出让规模不断扩大,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幅度提高,向城市倾斜的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格局,有力地推动了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目前,全国土地出让收入一年高达六七万亿元,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就是六七百个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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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指出,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用在城市,城市建设对“土地财政”依赖过大。他说:“据统计,2013—2018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累计达28万亿元,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土地出让收益为5.4万亿元,占土地出让收入的19.2%。土地出让支出中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合计为1.85万亿元,仅占土地出让收益的34.4%,占土地出让收入的6.6%。”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和土地出让规模不断扩大,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幅度提高,向城市倾斜的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格局,有力地推动了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

韩俊介绍,2019年,我国城镇常住人口已由1978年的1.72亿人增加到8.48亿人,同期城镇化水平由17.9%提高到60.6%。长期以来,土地出让收入直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偏低,这是造成农业农村建设投入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他强调,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至关重要。除了继续增加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三农”投入外,也要想办法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就是一个重要的资金筹措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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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俊说:“现在城镇化水平已超过60%,已经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到了该把土地增值收益更多用于‘三农’的时候了。”他表示,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必须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下决心解决土地增值收益长期“取之于农、用之于城”的问题。

韩俊称,2018年、2019年、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对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于建立稳定可靠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资金来源的高度重视。这项改革是引导资源要素向乡村流动、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也是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的重大举措。毫无疑问,这项改革的逐步实施,将会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一个有力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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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16 20:30:38 | 只看该作者
十四五规划发展纲要

第七篇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二十三章 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持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质量导向,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第一节 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夯实粮食生产能力基础,保障粮、棉、油、糖、肉、奶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数量保护和质量提升,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禁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建成10.75亿亩集中连片高标准农田。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加强东北黑土地保护和地力恢复。推进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和精细化管理,建设节水灌溉骨干工程,同步推进水价综合改革。加强大中型、智能化、复合型农业机械研发应用,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提高到75%。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子库建设,确保种源安全。加强农业良种技术攻关,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种业龙头企业。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方式,建设智慧农业。加强动物防疫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强化农业气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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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深化农业结构调整

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推进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协调,优化种植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积极发展设施农业,因地制宜发展林果业。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推进农业绿色转型,加强产地环境保护治理,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深入实施农药化肥减量行动,治理农膜污染,提升农膜回收利用率,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完善绿色农业标准体系,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管理。强化全过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健全追溯体系。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区。

第三节 丰富乡村经济业态

发展县域经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发展各具特色的现代乡村富民产业。推动种养加结合和产业链再造,提高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壮大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宿经济等特色产业。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和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商贸流通、检验检测认证等平台和智能标准厂房等设施,引导农村二三产业集聚发展。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第二十四章 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持续改善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第一节 强化乡村建设的规划引领

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防灾减灾和历史文化传承。科学编制县域村庄布局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村庄建设,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保护传统村落、民族村寨和乡村风貌,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优化布局乡村生活空间,严格保护农业生产空间和乡村生态空间,科学划定养殖业适养、限养、禁养区域。鼓励有条件地区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

第二节 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

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和乡镇服务农民功能。健全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机制,推动市政公用设施向郊区乡村和规模较大中心镇延伸,完善乡村水、电、路、气、邮政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提升农房建设质量。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增加农村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服务供给,推进县域内教师医生交流轮岗,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农村公益事业。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推动乡村人才振兴。

第三节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稳步解决“垃圾围村”和乡村黑臭水体等突出环境问题。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以乡镇政府驻地和中心村为重点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支持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推进农村水系综合整治。深入开展村庄清洁和绿化行动,实现村庄公共空间及庭院房屋、村庄周边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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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政策体系,促进要素更多向乡村流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第一节 深化农业农村改革

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完善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进一步放活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加快房地一体的宅基地确权颁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允许农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认定机制,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产权权能,将经营性资产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切实减轻村级组织负担。发挥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农村改革试验区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节 加强农业农村发展要素保障

健全农业农村投入保障制度,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土地出让收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农业农村力度。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构建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完善农村用地保障机制,保障设施农业和乡村产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支农激励机制,扩大农村资产抵押担保融资范围,发展农业保险。允许入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并享受相关权益,建立科研人员入乡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制度。

第二十六章 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建立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保持主要帮扶政策和财政投入力度总体稳定,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

第一节 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严格落实“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精准帮扶机制,对易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常态化监测,建立健全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分层分类及时纳入帮扶政策范围。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对脱贫地区继续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交易政策、调整完善跨省域交易政策。加强扶贫项目资金资产管理和监督,推动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带动低收入人口就地就近就业。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加强大型搬迁安置区新型城镇化建设。

第二节 提升脱贫地区整体发展水平

实施脱贫地区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广泛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深化拓展消费帮扶。在西部地区脱贫县中集中支持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从财政、金融、土地、人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集中支持,增强其巩固脱贫成果及内生发展能力。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社会力量参与帮扶等机制,调整优化东西部协作结对帮扶关系和帮扶方式,强化产业合作和劳务协作。

第八篇 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

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以城市群、都市圈为依托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联动、特色化发展,使更多人民群众享有更高品质的城市生活。

第二十七章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坚持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政策体系,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市。

第一节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确保外地与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标准一视同仁。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I型大城市落户条件。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鼓励取消年度落户名额限制。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鼓励地方政府提供更多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提高居住证持有人城镇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服务的实际享有水平。

第二节 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相关政策,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中常住人口折算比例,中央财政市民化奖励资金分配主要依据跨省落户人口数量确定。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落户较多城市的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调整城镇建设用地年度指标分配依据,建立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和提供保障性住房规模挂钩机制。根据人口流动实际调整人口流入流出地区教师、医生等编制定额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健全农户“三权”市场化退出机制和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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