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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社姓资阶级斗争激化 大内循环过不去的坎 张大成 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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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6 12:54: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石言之:受美国制裁的这家国企老总被抓捕,究竟为什么?
2020-09-06 10:23:36
作者:石言之来源: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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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反复强调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老板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并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意在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不受影响。而这里提出的问题,是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能不能依法公平对待?以保证国有企业正常发展不受影响。 提出这个问题,基于一个刚刚发生的案例。
我们收到法庭律师和旁听人员发来的材料和一篇来稿:《怎能以如此罪名抓捕起诉国企老总张大成?》文中内容是诉诸法庭的公开意见,应当合乎法律和法庭要求的客观性。读后真的让人触目惊心,甚至感到匪夷所思。 该律师的辩护对象张大成,是哈工大校办企业哈工大集团的法人代表。他从1992年白手起家领导创业,没要国家和学校一分钱投资,经过近30年艰苦奋斗,创立了市值曾达1100多亿的国有大型企业,所属企业64家,拥有上市公司“工大高新”“航天科技”并参股“哈高科”,是全国高校企业的市值标杆,是黑龙江省的龙头企业,而且也是一个张大成没有个人股份、没有化公为私的国有校办企业。在张大成领导下,企业卓有成效地研发了人工智能和DG工业4.0等数十个航空航天和国防科研尖端项目,自主创新能力受到国内外高度关注。 然而,近几年来,针对哈工大集团特别是张大成的谣言不断出现。源自新加坡、澳大利亚和香港的多个境外网址,反复发起对张大成的诬陷攻击,在网上大造舆论,也有国内的诬告。经过中纪委和省纪委几次调查审计,没有查出张大成任何问题,可见那些攻击陷害根本没有事实根据,审查证明张大成是清白无辜的
但张大成领导几十年发展起来的哈工大集团,却让美国感到一种扎扎实实的科技实力威胁。今年5月,美国公开宣布制裁33家中国企业和13所中国高校,两个名单中都有哈尔滨工业大学,其中一个就是对哈工大企业的制裁
这个让美国如此害怕并要置于死地的企业,理应受到国人爱戴和更好保护,但谁能想到,企业负责人张大成竟然被以“票据诈骗罪”缉拿关押,并被解除了企业职务。因他身陷囹圄,企业受到重大打击和影响,已经有近百亿资产被廉价变卖,下属64家公司被解散,导致近万名职工下岗失业正在开发的高科技尖端项目被迫全部下马,特别是具有战略突袭兼战术反制能力即将批量生产的地效翼船,科研团队和骨干专家几乎全部散去,损失难以弥补,让人十分痛惜!
真希望有关部门看在哈工大集团被美国嫉恨制裁的份上,伸出手来救救这家国有企业和一路走来带领企业发展壮大的领导者,让它今后更加发展壮大,继续被美国害怕嫉恨。如果上上下下都不管了,还有什么希望可言呢?
今年8月11日,因“票据诈骗罪”证据不足,兰州市公诉人改以“骗取贷款罪”在法庭上起诉张大成,但法院并没有当庭判决。

问题的实质在于,应当对哈工大集团负责人张大成以“骗取贷款罪”抓捕审判吗?
从律师陈述来看是不应当的。哈工大集团因银行抽贷资金紧张,北京绿地一位公司副总说能帮助融资,张大成让企业资金中心负责联系办理融资,根据绿地要求哈工大集团出具商业承兑汇票,并与绿地签订了5个亿借款还款《居间服务协议书》,此后双方在履行协议的借款还款要求。但张大成却因此招来横祸,邮储银行甘肃省某地行长票据诈骗犯罪被举报,发现他与北京绿地有资金票据联系,有关部门就认为哈工大集团骗取贷款,就对哈工大集团负责人张大成公开通缉抓捕并送上法庭。
张大成如此“骗取贷款”,真是让人难以理解:
第一,一个市值上千亿的大型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和法人代表,为了企业区区5亿贷款,就不惜个人触犯刑律去诈骗,张大成有这样犯罪的主观故意吗?
第二哈工大集团与北京绿地签订的是融资借款合同,款项全部用于企业生产,没有一分钱进入个人腰包,还款也在根据双方协议进行,直到张大成被抓捕前企业信用评级还是AA+,怎么就能以骗取贷款罪直接抓捕企业负责人呢?
第三,哈工大集团只与绿地有融资还款协议,绿地有关人员与甘肃某地银行行长之间搞了什么,哈工大集团张大成和财务人员根本不知情。哈工大集团与甘肃某地银行没有任何人员和业务联系,没有给他们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也没有从他们那里获取贷款,怎么就成了甘肃某银行行长的诈骗同伙呢?
第四,哈工大集团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是根据融资单位要求出具的,并且是出资银行认可的借贷信托票据,而且哈工大集团有足够的还款能力。没有证据证明企业知晓和参与了甘肃银行运作,也没有证据证明张大成直接参与了企业融资过程,即使出现经济纠纷也应属于民事调解范畴,怎么贷款企业和负责人就变成了刑事诈骗犯罪?因为张大成被抓捕,哈工大集团不能按计划给绿地还款,而哈工大集团暂时不能按计划还款,又变成了张大成诈骗贷款的罪证,这样的罪行设计合适吗? 第五,一个大型国有企业被银行抽贷,被迫通过金融掮客以更高利率借贷维持运营和生存,本来就是极其匪夷所思的反常现象。甘肃某地银行行长出事后,又把与银行没有直接融资关系的企业当成诈骗同伙,直接抓捕企业的最高负责人,更是让人不可思议。而且张大成和企业财务人员还在岗位上工作,就被当成潜逃罪犯进行网上通缉,被跨省抓捕关押半年之久,国企经营竟然面临如此巨大的风险和陷阱,全社会能想象得到吗? 第六,舆论讲民营企业融资难,生存发展难,让人感到,好像中国的国有企业是吃喝不愁的天之骄子真让人想不到,一个国有企业和其负责人的生存环境竟然如此艰难!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要使国企成为我们党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的重要力量,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对此,大家都应当认真学习领会,应当从爱护每一个国企做起,真正改变他们的艰难处境,让国企能更好发展下去做强做优做大

当前,尤其是在美国极端打压制裁的形势下,被盯上的企业经营和融资十分困难,处理这类案件更应当提高政治站位,衡量公平正义的尺度,更要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更要向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倾斜,不能再让他们雪上加霜了。这不是要求对国企和国企负责人法外开恩,即使按照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精神,按照中央和最高检、最高法的要求,对涉嫌非暴力经济违法的民企负责人能不捕不捕、能不诉不诉,对张大成这样的优秀大型国企负责人,是否也应当平等对待? 我们看到,当地政府一再强调包括发文,表示了“谁跟企业过不去,我们就跟谁过不去”的鲜明立场。我们认为,这里所保护的企业,不应当仅仅是自己属下的企业,也不应当只是民营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还应当包括并且必须包括依法平等对待全民所有的国有企业。特别像哈工大集团这样一个正在被美国嫉恨并被严厉制裁的大型国有企业,更应当得到各级党组织、各地政府和司法部门特别的关心呵护。 理由很简单,这些企业是国家和人民的骄傲,是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真正希望!外部敌人想方设法要收拾掉的企业,不应当在自己的国家如此受难,谁也不能做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附】
代理律师:怎能以如此罪名抓捕起诉国企老总张大成? 接受张大成本人委托,我担任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被告人张大成的辩护人。我认为,被告人张大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也不构成任何犯罪,指控其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并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也没有达到《刑诉法》第55条规定的“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法定的证明标准。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张大成主观方面没有骗取贷款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和他人共同实施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故意。 被告人作为公司董事长在履行公司职务过程中,同意公司资金部提出这一票据融资的方式并无不当,是个人正常履行职务行为的表现,票据融资也是企业融资的方式之一,不能直接同违法犯罪相提并论,被告人张大成主观方面没有、也不可能具有实施任何一种犯罪的故意,根据我们一般人的生活经验,也很难想象出一家国有企业的董事长,主观上想以犯罪的方式为本单位进行融资,并且融资后还的确就是用于了本单位的经营发展,这是非常不可思议,根本不符合常理。 被告人张大成对于赵晓清的具体融资方式并不知情,与绿地集团赵晓清之间也并没有共同实施骗取贷款犯罪的故意,其资金部门的张砚超也不知情。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的话,也根本就谈不上可以构成任何一种故意犯罪,骗取贷款罪属于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张大成具有实施任何一种犯罪的故意,当然更不能认定其具有骗取贷款罪的故意。目前在案的证据并不充分、并不确实,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张大成在主观方面具有任何犯罪的故意。 二、被告人张大成客观上没有实施骗取贷款罪的犯罪行为,没有向任何一家银行金融机构采取过以欺骗手段而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也没有与他人共同实施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骗取贷款罪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张大成作为被告单位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在本案中,我们不否认他同意公司资金部提出的以企业商票承兑汇票票据融资的方式为企业进行融资的事实,但是,这样的同意不能等同于他个人就同意单位以任何一种犯罪的方式去为企业进行融资。他对公司资金部具体负责票据融资的张砚超与第三方公司赵晓清等人之间的沟通细节、融资具体操作过程等并不知情,不可能、也不必要充分知情,而且就连张砚超自已也并不知晓票据融资具体方式,张砚超也只是把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交由赵晓清进行融资,这样的行为根本就不能和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直接划上等号。结合目前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各被告人具有实施骗取贷款犯罪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不是在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任何行为,那么就和故意犯罪扯不上关系。 三、本案被告单位与本案所谓的被害单位之间并不存在金融借款的法律关系,所以就连被告单位对相关金融机构实施骗取贷款犯罪的基本前提条件都没有,根本就没有贷款的合同关系,至今都没有向你银行贷过款,何来说我骗取了你银行的贷款? 本案被告单位至今都没有和本案所谓的被害单位相关金融机构信贷人员接触过,也没向他们申请过贷款,如何去对被害单位实施欺骗行为进而取得银行贷款呢?显然是荒唐的,这根本就不需要什么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就可以判断的事情,而本案被告人却被侦查机关以涉嫌票据诈骗罪进行侦查,现在又以骗取贷款罪提起公诉。 我认为,被告人对于当初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羁押就深感莫名其妙了,而现在又指控他们犯的是骗取贷款罪,尽管这个罪名的量刑比起票据诈骗罪要轻得多,但被告人依然不理解这个奇怪的罪名,我们公司向你们哪一家银行申请过贷款了吗?我欺骗了哪一家银行了吗?我怎么欺骗的呢?这个刑法怎么就那么令人难以理解呢?现在看来,票据诈骗罪肯定是搞错了,就给来一个骗取贷款罪,难道只要银行有资金未收回,就一定要给人家出票企业定个罪吗? 被告单位作为案涉商票的出票企业,也并不是说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依法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那就是对其出具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承兑付款的责任,就是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根据票据无因性相关原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绝不是刑事责任。只要被告人没参与他人实施的票据诈骗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被告人就怎么也扯不上票据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现在可以确定的是,侦查机关的票据诈骗罪是弄错了,但骗取贷款罪就能成立了吗?不能,后面我会继续讲这个问题。这起案件对于被告单位来说,本来就属于典型的票据纠纷,合法持票人通过票据付款请求权、票据追索权的诉讼就可以解决的事,不应当也不值得动用刑法来调整的事,却动用了刑事手段对被告单位以票据诈骗立案侦查。 本案从侦查的一开始就是错误的,定性与事实认定都是错误的,错了就改以“骗取贷款罪”提出公诉,这是一错再错。北上广的民商事法庭、金融法院里此类案件很多,《票据法》相关知识的专业性本来就很强,这样的案子拿到刑事法庭上来讨论,当然很难讲得明白,但是,本案的指控错误还是比较明显的,是显而易见的错误。 四、本案所谓被害单位相关银行,并没有因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张大成所采取的任何欺骗行为而产生了什么错误的认识,也没有因为产生或持续这样的错误进而主动向被告单位发放贷款。 没有欺骗过银行,何来银行被欺骗?银行没有上当受骗,何来被骗取?银行流出的资金并不是发放给被告单位的贷款,何谈银行被骗取了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的前提,是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而且欺骗手段必须足以使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如果没有错误,就不符合骗取型犯罪的因果关系,无法构成骗取贷款罪。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单位对银行采取了欺骗手段,也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因被告单位的欺骗行为而上当受骗。 相关金融机构目前面临的银行资金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完全是因其自身业务的经营性风险所致,甚至也不排除就是相关金融机构自身业务违规操作而导致的,但绝不是因为本案被告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而带来的后果。即便是被告单位有出具“三无”商票的行为,也并不足以使得具有严密风控系统的银行突然就集体产生了严重的错误认识,风控系统就在这个简单易查的“三无”商票突然全面失灵,金融机构就上当受骗进而主动发放了贷款?显然,“三无”商票是不可能具有这般神奇骗人效果的,银行也不是那么容易上当受骗的,本案中哪个银行上了被告单位的什么当? 本案报案人是邮储银行,报案称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自已银行的领导王建中,说这个银行领导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设计骗了银行,请问这个银行对于案件发生难道没有过错吗?这个很不简单的金融机构发生了这么诡异的事件,竟然用刑事责任来打击案发前仍陆续还款的出票企业,这有什么法律依据和必要性?本案所谓被害单位发放贷款的行为,与被告单位“欺骗”行为之间没有刑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存在这样一种因果关系的前提,因为被告单位没有向被害单位申请过贷款,被害单位也没有向被告单位发放过贷款。 本案“骗取贷款罪”中到底谁是被害人,不容回避。本案的所谓“被害单位金融机构”分别是指哪些银行?分别是银行的人哪些人被欺骗了?被谁欺骗了?怎么个欺骗法的?相关银行是否遭受了重大损失?损失多少?是否系因本案被告单位以欺骗手段骗得其银行贷款的行为而造成的重大损失?这些影响罪与非罪的重要事实没有查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这笔账都没算明白,能随意给一个无辜的出票企业定个罪吗? 退一步说,即便是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面临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而形成了不良贷款,也并不等于金融机构就已经造成了重大损失,被告单位作为出票企业,当时的资产也足以覆盖 5 亿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以商票融资时并不存在资不抵债无力偿还的情形。目前被侦查机关查封的资产,也足以覆盖未偿还的债务。 再退一步说,即便是相关金融机构目前面临相关资金暂时未能收回的风险,也并不是被告单位实施骗取贷款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事实上是风马牛不相及两回事。 针对这部分重要事实,公诉机关应当向相关被害单位调取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财务明细账目,查明相关银行对本案案涉及票据所对应的资金是怎么记账的,是不是属于发放的贷款?是不是向本案被告单位发放的贷款?银行记账的这一笔资金入账的是什么科目?如果说调查下来,人家银行都没有认为自己被骗,甚至都没有这一笔贷款的应收账款,那么本案指控的骗取贷款罪是不是很荒唐?如果说银行的确发放了贷款,但并不是被欺骗而发放的贷款的,也会影响到本案性质的认定。 需要查明事实,否则这样的案子判决构成犯罪,将来追回的赃款资金如何发还被害人呢?要是发还给银行,人家银行能不能要?怎么要?怎么入账?作为一个骗取型的犯罪,是不是起码得有被害人的陈述作为基本证据?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报案人至今好像也没有明确说过被本案的被告单位给骗了吧?而是称被自已的银行领导王建中通过一系列复杂的票据流转设计给诈骗了,那么指控被告单位构成“骗取”贷款罪是从何而来呢? 以上几点意见,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犯罪故意,是否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被害单位是否基于被告单位的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主动发放贷款,向被告单位发放的是不是贷款,被害单位是否因向被告单位发放贷款进而遭受损失,本案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与被害单位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些都影响着本案罪与非罪的认定,现有的在案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程度,事实并不清楚。 如果对本案作出有罪的判决,将来可能会出现本案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其他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发生矛盾的尴尬局面。比如说人家王建中代偿厦门银行的 5 亿资金,厦门银行可能已经构成善意取得,资金来源的蛟河银行能要回去吗?那么本案中到底哪个银行存在损失呢?如果认定本案被告单位构成犯罪,就可能会产生各种矛盾的判决,进而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五、本案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是错误的,在“票据诈骗罪”明显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变更为“骗取贷款罪”,同样难以自圆其说。 《起诉书》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伙同他人,出具无资金保证、无真实贸易背景、无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商业承兑汇票并作虚假记载,通过虚假背书、贴现、转贴现的方式,骗取金融机构票据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金融机关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的指控逻辑是错误的,错误在于: 1.公诉机关指控骗取贷款罪完全是在偷换概念,将骗取贷款罪的中的“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偷换概念为“骗取金融机构票据资金”,进而就得出了被告人构成骗取贷款罪的结论。 关于骗取贷款罪,《刑法》第 175 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此可见,骗取贷款罪仅包括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并不包含“骗取金融机构票据资金”这个新概念,尽管这个法条里有一个“等”字,但能不能将他扩大解释,把“骗取金融机构票据资金”这个新概念也包含进去呢?骗取票据资金,能不能等于骗取贷款呢?显然不能!一个罪行法定原则就足够了,不必赘述。 不过,针对本案的事实,如果不以这样一种偷换概念的手法来描述,也的确没什么别的办法来描述成为骗取贷款罪,因为事实上这个案子本来就不是骗取贷款罪,所以怎么描述都不像。但最初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又明显是错误的,根本无法成立,《起诉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同《起诉意见书》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实质性变化,因此可以说,本案的骗取贷款罪是由一个死掉的票据诈骗罪演变而来的,但把按不上的票据诈骗罪换上一个骗取贷款能像得起来吗?如果本案兰州中院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有可能会创造一个骗取贷款罪的“全新案例”。 2.本案侦查机关认定被告单位涉嫌票据诈骗罪的逻辑本身就是错误的。 从《起诉意见书》可以看出侦查机关的逻辑:因为出票企业实际获得了资金,资金来源于银行金融机构,因为出票企业出具的商票是“三无商票”(无资金保证、无真实交易、无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这个“三无商票”概念是侦查机关提出的新名词),结果出票企业没及时还上钱,所以你就是犯罪,犯的罪票据诈骗罪。只不过硬生生地加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伙同赵晓清等人,以哈工大集团名义,向赵晓清等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出具“三无”商票,通过虚假背书、贴现、转贴现的方式,诈骗金融机构资金……”。这才使得出票企业看起来很像构成票据诈骗罪。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有什么错误呢? 首先,所谓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现在证据不仅不能得出被告单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而可以得出被告单位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人家作为出票企业,票据都是真的,所得票据资金真的是用于企业经营使用,而不是老板个人挥霍了,而且是一直在还款的,这不恰恰可以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吗? 其次,所谓的“伙同赵晓清、潘建波、张磊等人”出具三无商票,通过虚假背书,贴现、转贴现的方式诈骗金融机构资金。但事实上,证据材料反而可以证明,被告人与这些人之间不存在伙同,连面都没见过,怎么个伙同法呢?这一点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必然意识到了,但却予以回避,直接将侦查机关认为伙同的上述对象“赵晓清、潘建波、张磊等人”替换成“伙同他人”这一模糊说法。 最后,我想多说一句票据诈骗的罪名,即便是出票企业就是出具“三无商票”了,就一定能构成票据诈骗罪了吗?我认为,侦查机关对票据诈骗罪的理解是错误的,《刑法》194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 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从法条就可以看出,即便是你出票企业签发了本案所谓“三无”商票,也和票据诈骗罪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你要想构成票据诈骗罪,关键在于你要去骗取财物,骗取财物就要求你得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主动交付财物。而本案被告人显然构不上,公诉机关也认为构不上此罪,构不上票据诈骗罪就能成骗取贷款罪吗?这里只存在票据诈骗罪有无的问题,不存在可以退而求其次就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自由空间。 另外,本案所谓“三无”商票,其中只有“无资金保证”这一项加上“骗取财物的”行为,才能具有判断是否构成刑事责任的意义,其他“无真实交易、无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毫无刑法上评判罪与非罪的价值,因为那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各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转贴现业务的操作要求,就算相关银行违反了这个规范也只会由监管部门对银行进行处罚,哪怕是在民事法律层面想以银行违反此规范来评价为“无效”都尚且难以成立,更不要说一个企业出具了“无真实交易、无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商业承兑汇票能和刑事犯罪扯上什么联系。 好在本案公诉机关已经否定了侦查机关的认定,对这个错误认定予以了纠正,侦查机关后来也变更了对被告人张大成强制措施,但公诉机关的纠正并不彻底。纠正的结果是以同一事实,改为以骗取贷款罪提起公诉,也是无法成立的。按照控方的指控逻辑,也是延续了侦查机关以结果导向,进行反向推定,得出出票企业构成犯罪的结论,认为不是票据诈骗就是骗取贷款,最终发现票据诈骗肯定是错了,那就是骗取贷款。 这样的指控逻辑是错误的,你不能说银行金融机构有未收回的票据资金应收账款,就说明银行有资金损失,不能银行说有资金损失,就说明是银行贷款没还上的损失,不能说银行有贷款没有及时还上,就是有人对银行实施了骗取贷款犯罪,更不能由此判定是被告单位或被告人张大成犯罪导致的结果,这种推断是站不住脚的。 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被告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但本案侦查机关庭审前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本案竟然没有单独立案。这就涉及到本案非常重要的程序问题。没有刑事立案,侦查机关是依据什么行使侦查权的?公诉机关举证的第一组证据中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立案材料,试图以此证明侦查机关对本案的合法侦查,但这些都是针对王建中涉嫌票据诈骗罪的立案材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如果说侦查机关直接以王建中案的立案决定就对本案被告单位进行侦查,是非常错误的行为,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 175 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可见,刑事立案是侦查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追究犯罪主体刑事责任的首要程序,审查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立案的程序性要求,本身也是对侦查权的法律限制。本案公诉机关解释说,针对王建中案的《立案决定书》中表述的是“王建中等人”,本案被告单位、被告人就在“等人”范围内,一个外省国有大型企业的负责人就被这个“等”抓捕了,本案就是王建中票据诈骗罪主案中分出来的案子……。 辩护人认为这样解释有些牵强,一方面,“主案”并不等于“主犯”,王建中和本案被告人并不是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关系,二者也不是同样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完全是两个刑事案件,不能据此认为本案就不需要单独刑事立案。另一方面,两案的相关被害人范围应当也并不完全相同,公安机关还是需要审查其是否管辖权而后再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王建中等人”中的“等人”范围也不能模糊或可以无限扩大到共犯以外的主体。因此,对王建中涉嫌票据诈骗罪的立案决定范围与效力不能及于本案被告人。 公诉机关两次退卷补充侦查也都明确表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补充侦查后的证据,也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怎么又提起公诉时就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呢?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存在前后自相矛盾 六、本案指控被告人张大成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辩护人希望法院能够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对被告人张大成宣告无罪。合理怀疑如下: 1.不能排除赵晓清、王建中等人并没有向被告人张大成、张砚超透露其具体操作方式。按照王建中的笔录,他们当初以伪造公章等方式套取银行的资金,他们对于犯罪行为是明知的,这种情况下,他会告诉别人他们在实施犯罪吗?显然不可能,现在证据反而可以证明他没有告诉本案被告人。 2.不能排除赵晓清等人对被告人张大成、张砚超实施了欺骗。被告人张大成开始曾一度误以为自已的企业是在向国内知名的地产企业绿地公司进行的融资,结果没想到赵晓清他们是个假绿地公司,这个绿地的名称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甚至说“使人产生误解”也可能正是赵晓清他们取这么个公司名称的初衷。就这一点来说,本案被告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受害人。 本案发生,是由邮储银行武威市文昌支行原行长王建中和金融掮客勾结实施犯罪引发的。尽管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张大成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也不构成任何犯罪,但并不能排除本案所谓被害单位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发生如此大的金融案件,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银行被骗的是票据资金,那么作为金融机构可能涉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也可能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人民法院应当将本案作为线索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本案被告人张大成曾是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副校长,后该高校创办校办企业哈工大集团公司,由张大成负责经营管理,也正是在他的苦心经营、忘我工作下,一手将本案被告单位哈工大集团公司成功经营成为过数百亿资产规模的校办企业,也正是该校办企业多次提供巨额资金为哈尔滨工业大学建造了学生公寓、教师公寓等,哈工大集团公司也正是在他的带领下成长成为了当地的知名企业、纳税大户,解决过数以万计人次的就业,培养了无数的科技人才,担负过多项国防领域科研项目推进,有据可查的给黑龙江地方政府贡献了近百亿。可以说,被告人张大成将自已全部的精力、激情与智慧都奉献给了这个公司、这个学校、这个社会,他不谋私利、一心为公,至今个人连一套像样的房产都没有,显然是一名有贡献的、优秀的共产党员,是一个无私奉献的、令人尊敬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形象 当前,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家的司法保护,出台了很多政策,被告人张大成作为一心为公的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难道不是更加应当予以保护吗?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起码也应当被公平的、慎重的对待,我们无法想象一个国有企业以票据融资会构成犯罪、会构成莫名其妙的骗取贷款罪,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有什么必要以犯罪方式为企业融资并用于企业发展 打击犯罪,尤其是金融领域的犯罪,党和人民是强烈支持赞成的,但是应当严格依法打击,要准确打击。发力的对象要是搞错了,不仅无法达到保护金融秩序的法益,反而还可能导致像本案这样的出票企业被错误打击,也会让本应当严厉打击的银行系统内部的犯罪分子逃过了罪责
近年来,出现过一些发自海外的诬陷张大成的谣言贴子,有的危言耸听到甚至惊动了中纪委,包括中纪委和黑龙江纪委都对企业和张大成进行过调查,经过他们认真负责的调查审计,完全证明了张大成的清白。调查人员甚至说:调查过程中把大家都感动了,没想到这个时代还有如此一尘不染的干部
我们希望善待哈工大集团这样被美国制裁的企业,希望有关部门依法还张大成的清白。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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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身符最高检/法为私人资本家保驾护航 中纪委公安部逆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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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6 13:22:48 | 只看该作者
《人民日报》:国务委员王勇: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新华社 · 2020-09-05 · 来源:人民网




国务委员王勇: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编者按:据2020年9月5日《人民日报》转发新华社电文,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多次强调的“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包括直指全面振兴东北需要“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近日国务委员王勇在辽宁调研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时反复强调,(1)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2)要以深入推进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为抓手,要加强核心关键技术攻关,要加强党建,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有力保证。
  当然,十九大至今,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各种政策信息(包括正式文件)中,一直在强调要“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遵循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至今财政部也在强调,金融业改革开放“要保持国有金融资本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在关键领域则要“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2020年5月财政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次王勇同志在辽宁的讲话,则提供了直接来自国务院层面的最新权威信息。
  反观曾在各种媒体上宣嚣一时的抹黑、歪曲和否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噪音,今天它们已降为了极个别人蚊子般的莺莺细语,上气不接下气,丢失了魂魄。其中那几个体制内代理人,则像小偷躲开自己偷过东西的地方一样,在躲开这个不久前还曝光率甚高的“历史问题”(附件:《夏小林:谁反对“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简言之,这几个所谓的“高端智囊”等反对“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甚至建议出卖我四大行和金融主权等,不过是再次出丑,统统无效。
  另外,(1)近年来一些体制内媒体一再吹嘘、推广那几个在“混改”中将国资几乎清除干净的前“知名国企”的做法,试图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与这类做法全面挂钩;(2)某财办干部等宣传吴敬琏“一般性的竞争行业,国资要加大退出力度”的观点;(3)有的国资大省要求“所有混改项目,不设国有股最低比例”,等等,这些现象也是值得我们警惕的。因为,它们都在与“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唱反调,实质上是一种面对美利坚的投降主义,不利于在资本主义强国的经济/政治围剿下维护中国经济/政治安全,不利于中国发展战略的及时调整,不利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不利于维护中国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新华社沈阳9月4日电:近日,国务委员王勇在辽宁调研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和稳增长等工作情况。他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着力深化国企改革,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狠抓提质增效,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为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实现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目标贡献更大力量。
  9月2日至4日,王勇先后来到大连、鞍山、盘锦、沈阳等地在辽央企和地方国企,深入港口码头、生产车间、技术中心、作业平台等基层一线深入了解企业改革创新和生产经营情况。他指出,国有企业要坚决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区域和企业实际,抓住机遇、应对挑战,着力破解改革创新难题,努力实现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在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的龙头作用。
  王勇强调,当前要在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以更大力度推动国有企业稳增长,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实体经济,加快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更好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要以深入推进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为抓手,补短板、强弱项,加快转换经营体制机制,尽快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要加强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完善科研创新机制,倡导工匠精神,坚持安全第一、质量至上,打造更多精品工程和一流品牌。要全面从严加强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以高质量党建推动改革发展任务落实,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有力保证。
  (原标题《王勇在辽宁调研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强调:为全面振兴东北老基地贡献更大力量》,《 人民日报 》2020年9月5日第4 版)
  附参考件:
谁反对 “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夏小林
  【说明:这是作者《建国70年:“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原文附件。】
一、反对“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体制内主要人物
  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两项重要决策之间,是对立统一关系。各有所侧重,相互融通和促进。这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客观辩证法。但体制内极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却一再编造种种“莫须有”的借口,抹黑、否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并试图在政策上切割它和“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的有机联系,并以后者去否定前者。这种错误的政策性主张在金融业也有特色反映。这里将有关代表人物的主要观点分述如下。
  (一)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杨伟民先后在中财办副主任、全国政协常委和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位置上,不断公开发表反对总书记、党中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系列重要指示言论,并再三伪言误众,称2017年10月召开十九大时,总书记、党中央已放弃“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2017年12月21日,在中新社主办的“国是论坛2017年会”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表示,……过去提的口号是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这其实是针对国有企业整体而言。但在实际执行中许多国有企业都要做大,一定程度上带来负债率高、层级过多、主业不精、大而不强等问题,靠负债做大国有企业容易带来宏观上的金融风险。”[1]他的意思是,这个口号已不是“现在进行时”,而是“过去完成时”。后来,可能是他意识到这样明显的将总书记、党中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重要决策变为“过去完成时”来否定不策略,有时就将否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改为否定“做强做大国有企业”了。但其实质依然如故。如不久后,2018年4月28日,在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和“中国经济50人论坛”共同主办的“2018中国与世界思想对话会”上,他再次以中财办副主任身份说道,“这次十九大提出来,不要做强做大国有企业,他们都做得很大,但是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负债率很高,做大国有资本真正是国有的资本让它做大,不是借贷,看起来资产很大,负债率很高,没有意义,不是追求上五百强什么,没有这个目标。”。[2] 同年10月10日,在香港凤凰财经频道上,此时已退休后的他,作为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又进一步说道,“过去很多国企都要做大,而高负债就是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口号的一个直接结果。”[3]同年12月14日,政府的《经济日报》记者报道,杨伟民说,“ ‘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借钱跑马圈地,融资成本很高,给银行打工,控制力就强了吗?不一定。’杨伟民说,所以十九大将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改成了国有资本,放大了国有资本的功能,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可以通过增强国有资本控制力的形式来实现。”[4] 这里的逻辑问题是,难道“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可以通过增强国有资本控制力的形式来实现”,就排斥或不需要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了吗?更重要的是,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杨伟民始终没有拿出总书记、党中央“不要做强(做优——引者注)做大国有企业”,或已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替换了“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直接或间接证据,并对不利于他的一系列相反事实采取了“选择性失明+失聪”的态度。
  (二)2019年1月12日,在第十届中国经济前瞻论坛国企改革分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所长马骏研究员说,“十九大提出来要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这改变了过去提的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说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说法并不准确,中国已不再提。”[5]
  马骏是在重复杨伟民的相关伪言。不仅如此。马骏还进一步将总书记、党中央“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系列重要指示庸俗化,说他们是要求“所有的国有企业都一定要做强做优做大”,——在这一点上,他忘记了杨伟民都曾说过,“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这其实是针对国有企业整体而言”,“但不是要求每一个国有企业都做大”。[6]至此,马骏意犹未尽,开始构造一个完全脱离了现实载体,即国有企业的虚无缥缈的“国有资本”来彻底否定国有企业。他说,“国家是依靠资本而不是依靠企业来发挥国有经济的作用的”。[7]按照这种奇怪的逻辑,既然国有资本“不是依靠企业来发挥国有经济的作用”,那么,是不是“后40年”党中央发展国有企业的所有大政方针,特别是十八大、十九大以来总书记、党中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系列重要指示和宪法有关国有企业的重要规定,都可以一笔抹杀了呢?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搞了几十年私有化,也还没有总结出这么极端化的“国际经验”呢。“城外高髻,城内丈余”?实际上,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文件早就指出,“国有经济的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探索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来实现。”[8]
  (三)2019年3月8日,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刘世锦研究员,在全国“两会”期间抽身,前往北京市委宣传部《新京报》举办的两会经济策沙龙之“问道民营经济”发言。首先,他利用全国“两会”敏感时点,通过党媒向社会各方(包括两会代表)表示应该取消总书记、党中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系列重要指示。他说,“我们一直鼓励国有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对民营企业也有类似的说法。能不能改改这句话,政府最多支持企业做优做强,不要鼓励企业做大。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如果某个企业过大,很容易产生垄断。政府鼓励企业做大,对公平竞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9]
  另外,他还进一步建议,要求取消宪法中的“公有制”“国有经济”“国有企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概念及相关规定,直接反对我国宪法总纲第六、七、十一、十六条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等规定。大家都知道,从概念和逻辑上看,这项基本经济制度及相关规定,本身是建立在多种所有制关系差异性的客观基础之上,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其使用的概念也在反映这种差异性。如果从宪法中取消不同所有制成分的差异性概念和相互关系的规定,如取消公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经济的概念及相互关系规定,基本经济制度必将荡然无存。另外,这项重要制度规定还存在于《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总纲之中。看来,刘世锦还对党章总纲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定持反对意见。他的原话是:“如何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首先,我们以后不要按照所有制性质对企业分类,把企业所有制的帽子摘下来,这个标签不要再贴了。对企业分类可以分成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者是某个行业的企业。” [10]在同一场合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党组书记陈清泰也再次发表了这种反宪、反党章观点。[11]之前在2018年9月16日“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主办的“纪念中国经济改革开放四十年暨50人论坛成立二十周年学术研讨会”上,全国政协常委杨伟民也发表过同类观点,即针对宪法、党章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定,明确要求“突破公有制、私有制这样一些思想的束缚”。[12]看来,目前体制内极少数党员高级干部借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又提出了他们修宪,即要害是彻底否定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政治诉求,不愧为“高级黑”。他们这样搞,当然也是想给总书记、党中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决策来个釜底抽薪,取消其宪法层面的依据。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四)以“扩大金融开放”名义反对总书记、党中央要求在金融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的系列重要指示。
  2018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发出。该文件规定,要“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13]这种规定,体现了总书记、党中央在金融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的重要决策。但是,这份重要文件墨迹未干,同年7月3日,人民日报系《环球时报》即公开发表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中国社科院原副院长李扬研究员唱反调的观点:“我们对外资的考虑经常会在控制权上纠结,其实研究显示,在一个开放的世界中,如果一个经济体出现问题,外资往往是其中最稳定的部分。因为本国资本有一万种途径来逃避风险或实施自救,而外资则唯有依赖于经济的稳定,方能存活并发展。因此,我们在对待外资进入中国资本市场时,必须克服‘必须我说了算’的心态,现在到了彻底抛弃这种心态的时候了。”[14]同年7月7日,在第四届中国财富论坛上,南南合作金融中心主席、央行原行长助理、银监会原副主席蔡鄂生,也发表可以“彻底抛弃”中国银行业国家控制权的激进观点。《财经》记者是这样报道的:“何刚:理论上外资可以控股四大银行吗?蔡鄂生:人家掏钱为我们发展也不一定是坏事,你不能说这个东西就是我的,我管着他,庄稼也是我收,你拿钱给我,那我何乐不为?一个领导讲‘不求所有,但求所在’,什么意思呢?为了发展。” [15]李、蔡的政策主张实质,就是我国金融业应该“做强做优做大”的是欧美外资企业和资本,及它们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控制权,而决不是我们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和国家经济主权。真如此这般了,我国金融业、资本市场控制权和巨量利润、国有资本收益也将归于欧美金融资本家,国家经济主权将被彻底颠覆。
  在此之前,2018年年1月由现央行、外管局主要负责人易纲、陈雨露、潘功胜、范一飞等领衔编写的《金融机构改革的道路抉择》则早已宣称,“一个国家的金融是否安全,……与外资比例大小、金融服务由内资或外资提供并无必然联系”。[16]这为李、蔡的以上观点提供了虚假的“国际经验和金融理论支持”。该书作者还拿出了相应的政策路线图,即针对国有企业扩大金融业股权开放后,“中长期内可逐渐过渡到国家对大型金融机构相对持股,即国家持股高于30%即可。对于中小金融机构,可适度放宽外资入股比例”。可“视情况将单家外资持股比例提高到30%,多家外资持股比例提高至70%甚至100%。”[17]这些政策性建议的实质,也是要在金融业全面做弱做劣做小国有企业及资本,并着力在大型金融国有企业内部相应“做强做优做大”欧美私人资本和他们的股东投票权。其最终结果,亦是将出卖我金融业主权,丧失“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及向外国输出我金融业巨额利润的绝大部分。这也是一种有颠覆性错误的政策主张。
  (五)小结。
  以上少数人先后通过各种方式发表的否定总书记、党中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系列重要指示观点,大同小异,无非是在歪曲、抹黑和否定总书记、党中央的这一重要决策,并对非金融业、金融业国有企业及资本不断 “做强做优做大”的事实表示出极大的不满。他们认为,实行该项政策存在的“具体问题”有:或是导致了“高负债”和“金融风险”;或是和 “发挥国有经济的作用”没有关系;或是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或是不需要在资本市场“控制权上纠结”,“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其中有人由此及彼,——如刘世锦等还借口“发展民营经济”,——最终将修宪、修党章,即彻底取消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政治纲领摆到了台面上。另外,他们也是在否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分别于2016年8月24日、2018年6月30日发布,至今仍然有效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因为,这些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重要文件,或开宗明义就指出,要“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18]或在“基本原则”中规定,要“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19]
二、毫无道理:主要人物之各种歪理
  其实,这些人为否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编造的各种借口,都是违反常识,站不住脚的。最重要问题是,他们为此,或直接伪造总书记、党中央放弃“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虚假信息,或妄加评论,要求总书记、党中央“改正”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重要决策。这些言行明显违反了党内政治规矩。作者在《建国70年:“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中已对这些东西展开过较细的分析。这里,主要评论一下他们围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摆出来的其他歪理。
  (一)“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高负债”“去杠杆”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杨伟民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高负债”关系上的牵强附会不能成立。
  首先,“高负债”可以是合理的。一个“做强”的国企,在某个发展阶段上“高负债”,并因此规模扩大了也可能就是理性选择,在实施国家战略和企业发展上具有合理性。只要它们经营正常,具有偿债能力和处理风险能力等。铁总是长期存在的经典案例。国有企业5G项目建设是今天的经典案例。非国有企业也如此。上个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多年中“负债经营”是出了名的。今天一些正常经营的私营企业等也是如此。
  其次,国有企业“做大”和不合理高负债现象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国务院国资委的数据告诉我们,在过去十几年中,国有企业总资产、国有资产和企业户均资产规模等年年做大,但企业负债率却在高、中、低之间起伏不定。国有企业“做大”和高负债之间没有表现出线性关系。如全国国资系统国有企业户均资产规模从1.3亿元做大到3.7亿元的六年中,资产负债率一直都控制在57.6%和59.9%之间,后来才逐步上升。[20]但出现债务“爆雷”的国有企业至今少见。这说明国有企业总资产、国有资本和企业户均资产规模“做大”,与国有企业负债“做大”和“高杠杆率”“金融风险”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单纯就负债率较高指责国有企业(包括他类型企业),是不懂企业经营之道的表现。这里,如果再考虑到国有企业的国有实收资本绝大部分集中在重工业,且偏向于重资产配置和中、长期投资,承担了较大、较多的社会责任(含国家战略责任),那么,仅拿其存在的一些高负债现象说事,就显得太片面,是“以管窥天,以蠡测海”了。
  再次,做小的“私营小企业”可以比“做大”的国有企业有更高负债率。这种现象一直被央行等政府部门、某些经济学人和媒体所忽视,甚至是在“选择性失明”。近年工业行业数据显示,是“私营小企业”比“做大”的国有企业有更高负债率。例如, 2018年11月,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私营企业户均资产规模为1.1亿元,负债率为56.1%。但户均资产规模超私营企业21.6倍的“国有控股企业”负债率是59.1%,两者的负债率相差并不大。同期,体量更大的“国有企业”户均资产规模超私营企业32.3倍,其负债率仅为52.8%,不仅远低于私营企业负债率,而且低于56.8%的工业行业平均负债率。[21]其他行业可能也有类似情况。显然,杨伟民对这些重要事实采取了完全回避的态度。2018年下半年,央行也有人也如此,仍在长篇大论的“一刀切”式严令国有企业“去杠杆”,而对“私营小企业”的高负债,及可能的金融风险影响则一声不吭。还有人拿一个没有说清楚的国有企业“高负债”问题,去压国有企业搞大量引入私人资本的混改,以求降低其负债,这种主张的普适性就更值得打问号了。2018-2019年,越来越多的私营企业债务问题被不断曝光,要求国有企业驰援,也在某种程度上冲击了这种主观主义的想法。
  实际上,判断、治理我国的企业“高负债”现象,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不能够忽视行业和企业经营的特殊性搞“一刀切”,也不能脱离实际的“唯国有企业是问”。“谁家的孩子谁抱走”。杨伟民一再以国有企业“高负债”和“金融风险”去指责、否定总书记、党中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决策,得不到国家数据支持。而且,他更是刻意回避了在市场上“做强做优做大”的国有企业,即使在一段时间中理性选择了高负债,那也是有合理性和应对之策的,不会崩盘。“做强做优做大”联系在一起付诸实施,“对立统一”,相互制约,国有企业及总资产之“做大”,能够经不起市场的风风雨雨或惊涛骇浪么?事实上,2018-2019年,市场上因严重债务而“爆雷”的那些大中型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谁也不能够否认是那些急功近利、不讲规则的私人控股公司占了绝大多数,且还受到了那些稳健经营的私营企业主的批评。而多年来一再搅乱金融市场的主体,绝大部分都是非公企业。
  (二)总书记、党中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是基于历史、现实和未来而确定的全局性战略决策、大政方针,是要通过“改革开放”“结构调整”和国内外市场激烈竞争等途径去实现的。这就要求全国的国有企业,在整体上不断地“新陈代谢”“除旧布新”。而对于个体来说,国有企业甚至是“有生有灭”的。但马骏将其解读为总书记、党中央在要求“所有的国有企业都一定要做强做优做大”,这是十分缺乏专业精神的杜撰,并公开将总书记、党中央大政方针庸俗化了。
  马骏不可能指出,自总书记、党中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决策发布后,党和政府的哪个职能部门、领导曾幼稚地“要求每一个国有企业都做大”。可以说,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内涵、外延丰富。总书记、党中央要求“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途径之一是 “推进结构调整、创新发展、布局优化,使国有企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带动作用”。其中免不了“优胜劣汰”“资产重组”“去产能过剩”“结构性去杠杆”等。大中小型国有企业概莫能外,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就是这样要求,国务院国资委等一直就是这样在贯彻落实,——这些政策和事实难道不属于“做强做优做大”的必要动作?杨伟民等都没有像马骏这样可笑地去解读总书记、党中央的决策。马骏之所以这样做,应该是由他反国有企业立场决定的。为此,他还进一步提出了“国家是依靠资本而不是依靠企业来发挥国有经济的作用的”虚伪观点,完全脱离了全球各类国家的国有企业实践经验。作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所长,他真不知道在欧美众多权威经济文献面前,“国家是依靠资本而不是依靠企业来发挥国有经济的作用”就是一个拙劣的段子,太不专业?并且,这还与他在别的场合要求保留5000亿元以上资产规模国有企业、发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政策性建议自相矛盾。[22]实际上,众所周知,今天欧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垄断行业、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并不弱,其中的国有大型跨国公司还在全球叱咤风云。这一切是不能够被马骏“虚无主义”掉的。
  (三)市场经济下各国政府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做大”由来已久。欧美国家尤甚。刘世锦以“市场”名义反对总书记、党中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专业,得不到经济学、经济史、法律和市场经验的支持。
  事实上,不论英国过去的“圈地运动”“羊吃人”,还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及他们在全球推广的私有化、自由化等,都是努力在本国,甚至是在全球“做大”私营企业。当然,首先是“做大”G7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为此不惜“做弱做劣做小    ”那些发展中国家的相关国有或私营的公司。这就和他们在半殖民地的旧中国所作所为的一样。
  一般而言,全球各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支持“做大”本国的私营企业,及部分国有企业。“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不禁止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23]如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反垄断法》、产业政策、官商勾结、金钱政治等各种方式推动、保护本国私营企业和某些国有企业做大,以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力,或保障公共服务等,这都是通例。还在2006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就曾指出,2004年2月我国开始制定《反垄断法》时,是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如我国产业集中度低下、规模效益不显著),要求该法“不妨碍、不限制大公司、大企业的存在和发展,符合我国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的政策”。[24]该法第4、5、6、7条款即如此,且明确允许、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25]它与国外一些反垄断法的显著区别之一在于,注意保护了历史形成的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垄断地位。这也是依宪和党中央确定的有关大政方针而定的。有人的所谓“反垄断”或反“权贵资本主义”,反的就是这个重要内容,要求在国民经济命脉搞私有化。
  竞争导致垄断,是经济学原理。这里包括承认在一定条件约束下,企业做大和垄断企业存在、发展的合理性。在经济史上,各国政府在这方面一直是有所作为,而非无为而治。撤分某大公司等措施,早已是稀罕的非主流现象。这在美国大学的经济学教科书里是常识。反垄断政策的焦点,是制裁垄断企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垄断行为,而非是禁止垄断企业存在和发展。上个世纪90年代,剑桥大学博士王小强研究员就已在《产业重组,时不我待》一书中讲清楚了这方面的欧美资本主义大国经验、道理。这些国家的政府不仅通过法律法规帮助企业“做大”,还在重要产业重组中屡屡出手,“计划经济”,或间接,或直接推动企业重组做大,或严格依法、依权“自由裁定”阻止他国企业并购本国企业。这些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并没有如刘世锦说的那样,奉行“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如果某个企业过大,很容易产生垄断市场”的教条,而不“做大”企业。所以,现在全球经济中呼风唤雨的都是这些欧美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他们也是实现其母国全球战略的排头兵。该书还阐述了我国应在改革开放中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企业并购的法律法规体系,实行发展壮大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政策。[26]前些年的其他文献也显示,19世纪至21世纪初的全球六次企业并购浪潮中,固然市场和私营公司的作用甚大,但企业并购动作大都是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导向、支持下进行的。如美国政府支持许多散、乱、小的军工企业合并进四家大企业,支持波音公司并购长期对手麦道公司,金融危机中的“大而不能倒”政策等。而在企业跨国经营、并购涉及国家竞争力高下时,政府作用更是凸显。如美国波音公司与欧洲英、法、德、西班牙四国联合生产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其中就有各国政府行政手段和国有资本的深度参与。最近的案例有美国政府掀起的“贸易战”,及制裁、打击中兴公司、华为公司等多家中国企业。在2019年初出版的《美国陷阱》中,皮耶鲁齐以身陷囹圄的“法国版孟晚舟事件”亲身经历,披露了阿尔斯通被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强制”收购,以及美国政府利用《反海外腐败法》打击美国企业竞争对手,来“做大”美国企业的内幕。其间,再现了阿尔斯通、通用电气、美国司法部、法国政府、欧盟多方博弈细节。简言之,套用美国《经济学》教科书的话说,如果仅有市场、企业没有政府作用,全球企业并购“做大”就会孤掌难鸣。另外,20世纪以来,由于社会主义运动、民族独立运动和经济区域化的发展等,在涉及全球重要资源控制、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时,尤其是面对他国国有企业或“竞争对手国家”并购时,欧美政府更是经济、政治、军事和间谍等手段等无所不用其极,连基本的国际规则和国内法律都可以视为无物。他们相互之间也是尔虞我诈。
  所以,刘世锦对着总书记、党中央指手画脚,妄言“我们一直鼓励国有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对民营企业也有类似的说法。能不能改改这句话,政府最多支持企业做优做强,不要鼓励企业做大。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如果某个企业过大,很容易产生垄断。政府鼓励企业做大,对公平竞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实际上是违反他自己学过的产业经济学、产业政策、国际经验和法律常识的。立场决定嘴巴。他之所以提出这种脱离常识的“自由市场”观点,原因可能与他曾深度参与过推动中国搞大规模私有化的世行“毒药报告”和 “383改革方案”有关。在这两个政策性报告中,尽管之前国家发改委主任已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目前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已占GDP的60%左右”了,[27]他怎么就力主还要继续在国民经济中大幅压缩国有经济份额,以“做大做优做强”非公经济呢?实质上,这是刘世锦在搞“双重标准”。
  (四)全球重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公开或隐蔽地采取一系列政治、法律手段等,以保护政府、本土资本对资本市场和银行等重要金融机构的控制权,支持本国金融机构、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严格控制、防范和抵制外国资本进入国内金融领域“做强做优做大”。美国还因此塑造出全球性金融霸权。2017年总书记就指出,在扩大金融开放中,“我们要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在实践中完善外资安全审查等机制”。[28]体制内有人就是我行我素,一不听,二不落实。
  例如,2018年出版的由央行、外管局人员编写的《金融机构改革的道路抉择》一书里,一方面说“一个国家的金融是否安全,……与外资比例大小、金融服务由内资或外资提供并无必然联系”;另一方面,却又自相矛盾地承认 “发达国家一方面对外开放,另一方面通过有效的限制措施保护了本国的经济基础,成功保障了本国的金融稳定和安全。”[29]其实,很多文献都证明,美国等发达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在保障本国金融机构的主导地位和金融霸权,及保障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其中,没有一个国家愿如李扬所说“彻底抛弃”本国的资本市场控制权,以及如央行有些人和蔡鄂生所说,允许外国资本去大量收购其前4位大银行股权,甚至是控股权的。如美、英、德、法什么时候允许中国,或哪国资本可以控股本国其前四位金融公司,“不求所有”了?
  在G7国家中,美国政府对于外国投资者收购国内银行业股权的严厉管制,堪摘全球第一的“桂冠”。文献反映,美国金融业在国内“对私人完全开放”。但是,对外国投资者并不实行这种“国民待遇”。银行业股权对外开放“存在较多限制性规定”。在美国法律监管框架下,外国投资者只有获得美联储董事会批准后才可以收购美国银行业公司股权。按照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案(Bank Holding Company ACT)》等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收购银行业股权超过25%,该投资将提交美联储董事会进行审批,同时该董事会有权限制该银行控股公司所能从事的非银行业务的类型。这类收购还会受到《爱国者法案(Patriot Act)》限制。更为厉害的是美国政府的“间接限制”,即“指以维护国家安全为名对外资投资美国重要银行做出的限制。1950年通过的国防生产法案(The 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和2007年修正的外商投资和国家安全法案(Foreing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Section 721)要求总统和外商投资委员会(Interagency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CFIUS)针对外商投资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如果评估认为某项投资有可能威胁国家安全,总统和外商投资委员会有权进行否决。”这里政府官员等人的“自由裁量”空间是相当可观的。美国“证券公司股权对外开放没有明确的限制”,与其国内券商“要求基本一致”。[30]这和美国证券业强大,及与银行业关系密切有关。政府控制了国内银行的股权收购,也就控制了他们控股、参股,或有业务往来的证券公司。另外,美国证券业股权对于重要“战略对手”国家(如中国、俄国)也是会有明显限制的。2018-2019年美向中国发起贸易战,限制中国在美投资、合作、建厂等就是一例。在欧洲,金融业最开放的大国“英国的银行业国际化程度一直高于德国,英国拥有更多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外国银行的贷款量占英国总贷款量的20%以上,而德国的外资银行所占份额不到10%。”[31]但这种金融业开放水平,仍是非常有限的,是以保持本国政府和资本在金融业的绝对控制权为前提的。法国也是如此,且国有银行较发达。对本国重要金融公司等,他们根本不实行“放宽或取消外资进入金融业股比限制”的政策操作。在美中贸易战期间,欧洲主要国家等虽然是各取所需,但实际上也响应了美国的一些主要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国投资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基础设施的限制。欧盟也是如此。发展中大国印度搞“金融开放”,但国有银行的统治地位仍是牢不可破。地球上,即使有金融为外资控制的小国、弱国例外,也不足为训。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及清王朝末年、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在这方面还提供了惨痛的教训。新中国金融“大象”的动作,学不了全球金融圈里那许多小身材的“兔子”和“梅花鹿”。“魔鬼藏在细节里”。我们应该加强有关调查研究。早在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就针对扩大金融开放(包括放宽股权限制)指出,“我们要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在实践中完善外资安全审查等机制”。[32] 看来体制内个别金融业职员、专家对此是置若罔闻,我行我素了。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的较系统政策出台。金融业开放进度和完善外资安全审查等机制进度明显不匹配。可能有人就是要搞那种削弱、放弃我国经济主权的不对等金融开放。
  另外,李扬说,在开放世界中“一个经济体出现问题,外资往往是其中最稳定的部分”,也根本不符合事实。2008年金融风暴之后,“外资集体撤出中国四大行”等金融机构的现象,延续了多年。与一直“坚守岗位”的国有金融资本比较,这些外资是“最稳定的部分”吗?我国制造业中外资进进出出的现象也不少,市场调节,唯利是图,也算不上“最稳定的部分”。2018-2019年的美中贸易战中,政治决定经济,全球都看到在美国政府等的干预下,外资的非“稳定”程度进一步增加。汇丰银行、联邦快递等外资公司配合美国政府损害我华为公司,就是经典案例。发达国家对中国科技、产品和人员等的各种限制、封锁快速强化。“吃饭砸锅”和“不吃饭更砸锅”现象有增无减。2018年9月,习近平指出,现在“国际上,先进技术、关键技术越来越难以获得,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上升,逼着我们走自力更生的道路,这不是坏事,中国最终还是要靠自己。”[33]在其他发展中国家里,外资往往是最不稳定的现象也存在。墨西哥扩大金融开放,“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后,不到十年时间,国内银行总资产中外资占比就从1994年的1.2% 上升到2002年的超过80%,2006年则达到82%。国内4家大银行全部为外资所控制。阿根廷扩大金融开放,“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后,被外资控制的银行资产占比很快也从1992年的18%上升到1997年52%,2001年则上升到67%。有研究者指出,“这种情况导致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丧失,政府无法有效控制资本的外逃,更无法为民众的存款安全提供保证”,政府在金融危机爆发中无所措手足,大量美元也被外资银行转移到海外。[34]外资银行曾是阿根廷金融危机和社会动乱的重要责任者。李扬等人是真不知道这些有目共睹的国际金融乱象和巨大风险,还是在为了某种不利于国家安全的目标,在捏造事实误导政策和舆论?
  这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7月3日李扬关于卖光我国资本市场控制权的建议,同月7日同蔡鄂生关于可以卖光国有四大银行的主张,不仅是针对总书记、党中央要金融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决策,而且是针对同年6月30日刚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这份文件明确要求要“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35]
  (五)小结。
  体制内反对“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人中,无论其处于什么重要岗位和说的如何天花乱坠,难见有不否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难见有不否定国有企业(包括国有银行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难见有不歪曲、抹黑和否定总书记、党中央发展壮大国有经济重大决策的,难见有能够实事求是地权衡市场与政府关系,并如实述说和真正借鉴国际经验的。鼓吹私有化、自由化,迎合欧美制中战略,蔑视国家经济主权,为所欲为,违反基本的学术、政治规范,信口开河,“自欺欺人被人欺”,十分缺乏公信力,倒是他们不变的“常态”。
  [1]第一财经报道:《杨伟民:不要求每个国企都做大,靠负债做大容易带来金融风险》,https://finance.china.com/news/11173316/20171222/31854899.html
  [2] 搜狐财经报道:《这是半年来最直白的高层动向解读》,http://www.sohu.com/a/230197958_313480
  [3]凤凰网财经:《独家专访原中财办副主任杨伟民:如何理解中国经济转变?》,http://finance.ifeng.com/a/20181010/16524154_0.shtml?_cpb_remenwz19
  [4] 经济日报记者马常艳:《杨伟民:把国资改革放在国企改革前面有深刻含义》,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812/24/t20181224_31095758.shtml
  [5] 21世纪经济报道:《马骏:中央要做强做优做大的是国有资本,不是国有企业》,http://finance.ifeng.com/a/20190113/16683002_0.shtml
  [6] 搜狐财经讯:《这是半年来最直白的高层动向解读》,http://www.sohu.com/a/230197958_313480
  [7] 21世纪经济报道:《马骏:中央要做强做优做大的是国有资本,不是国有企业》,http://finance.ifeng.com/a/20190113/16683002_0.shtml
  [8]《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下)》第1038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
  [9] 新京报记者顾志娟:《摆脱“姓国姓民”纠结,为民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http://www.bjnews.com.cn/feature/2019/03/12/555149.html
  [10]新京报记者顾志娟:《摆脱“姓国姓民”纠结,为民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http://www.bjnews.com.cn/feature/2019/03/12/555149.html
  [11]新京报记者顾志娟:《摆脱“姓国姓民”纠结,为民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http://www.bjnews.com.cn/feature/2019/03/12/555149.html
  [12] 新浪财经讯:《杨伟民:应逐步淡化并取消所有制分类 ,一视同仁》,http://finance.sina.com.cn/meeting/2018-09-16/doc-ifxeuwwr4912661.shtml
  [1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http://www.gov.cn/zhengce/2018-07/08/content_5304821.htm
  [14]李扬:《中国有足够力量化解金融风险》,2018年7月3日《环球时报》。
  [15] 《财经》讯:《外资能否控股四大银行?蔡鄂生回应:只要能推动发展,何乐不为?》,http://news.hexun.com/2018-07-07/193388310.html
  [16]陆磊主编:《金融机构改革的道路抉择》第319页,中国金融出版社2018年。
  [17]陆磊主编:《金融机构改革的道路抉择》第344-345页,中国金融出版社2018年。
  [1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9/13/c_1116547305.htm
  [1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http://www.gov.cn/zhengce/2018-07/08/content_5304821.htm
  [20] 数据来源:《中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年鉴》2004-2016年,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
  [21]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月度数据”工业指标,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A01
  [22]马骏、项安波:《完善国资管理体系》,http://www.chinareform.org.cn/Economy/Enterprise/report/201501/t20150106_215938.htm。马骏、余斌:《国有企业改革需要突破许多旧框架》,http://www.chinathinktanks.org.cn/content/detail/id/so827118
  [2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的说明》,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7-10/09/content_5374671.htm
  [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的说明》,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7-10/09/content_5374671.htm
  [25] 《中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http://www.lawtime.cn/faguizt/172.html
  [26]推荐阅读王小强著《产业重组,时不我待》,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27]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民族振兴的壮丽诗篇 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http://www.gov.cn/gzdt/2009-09/16/content_1418975.htm
  [28]杨凯生:《金融业的对外开放 ,拉开了一个新的大幕》,https://www.guancha.cn/Yangkaisheng/2018_05_25_457876_2.shtml
  [29] 陆磊主编:《金融机构改革的道路抉择》第319页,中国金融出版社2018年。
  [30] 何方、贺军等:《证券公司股权开放问题研究及国际比较》,《中国证券》2013年第3期。
  [31] 龙应贵:《英德金融制度对比分析》,《商业时代》2009年第13期
  [32] 杨凯生:《金融业的对外开放 ,拉开了一个新的大幕》,https://www.guancha.cn/Yangkaisheng/2018_05_25_457876_2.shtml
  [33] 新华社:《习近平:装备制造业练好“内功”才能永立不败之地》, http://cpc.people.com.cn/n1/2018/0926/c64094-30315140.html
  [34] 张英著:《新自由主义对转轨国家的影响研究--以俄罗斯及中东欧国家为例》第134-135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年。
  [3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http://www.gov.cn/zhengce/2018-07/08/content_53048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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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7 16:36:18 | 只看该作者
‘农民工’称谓的前世今生

2019-04-21 16:00 搜狐 西门白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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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至今,‘’农民工‘’这个称谓一直是很热的一个词,但也是对九亿农民带有歧视的一个词,现在,官方文件和官方新闻媒体中,已经把‘’农民工‘’这个称谓改称‘’进城务工人员‘’。
然而,很多人不知道,‘’农民工‘’这个称谓,还不是对九亿农民歧视最严重的一个词。其实,‘’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这一现象并非改革开放后才出现的,早在建国初期就有了,但那时不叫‘’农民工‘’,从那时起到现在,‘’农民工‘’这个称谓经历了近七十年的时间和演变。
在今天这篇文章中,我会把这一演变的起源和过程告诉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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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盲流
新中国成立后,大多数农民第一次有了自己的土地,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粮食连年丰收,国民经济也逐渐好转,但由于土地太少,大量的农闲时间无所事事,于是,一部分农民进城找事做。
但当时属于计划经济,农民进城找活与城市市民争抢饭碗,打乱了城市秩序。1952年,中共中央劳动就业委员会就提出:克服农民盲目流向城市。于是,这部分进城的农民就被当作‘’盲流‘’加以制止。这是‘’农民工‘’最早的带有严重歧视性的称谓。
尽管1954年制定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但是,1958年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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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规定将原来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制止农村人口盲目流向城市‘’上升到法律层面。从此,农民向城市流动被严格限制,我国城乡分离的二元化结构开始形成。
然而,1959年以后,由于三年困难时期,一部分农村农民迫于饥荒的无奈,又开始向城市流动,但大多是为了乞讨,1961年,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国家公安部出台文件《关于制止人口流动的报告》,决定在大中城市设立‘’收容遣送站‘’,把流向城市的一些饥民收容遣返原籍农村。
一直到1975年,为了进一步制止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也不得已明文取消了‘’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这一条规定。农民进城就更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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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改革开放后,大量的农民工再一次涌向城市,与城市居民在就业和管理方面出现很大的冲突,于是,限制农民自由流动的‘’盲流‘’称谓正式开始流行。
当时,由于南方特别是广东开放比较早,大量的农民工涌向广东,给广东带来很大压力。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关于劝阻民工盲目去广东的通知》,并颁布《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于是,‘’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三证不全的农民工也被定为收容遣返对象。
02、孙志刚事件
孙志刚,男,湖北黄冈人,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2003年南下广州打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
2003年3月17日,孙志刚外出到网吧上网,中途遇到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在身边被当作‘’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后打电话让其同学将身份证拿来,但当时民警仍然不放人,3月18日,将孙志刚送进当地收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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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由于孙志刚身体不适,被送往收容所救护站,20日凌晨一点左右,孙志刚被同病室8名被收容人员两次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点20分死亡。但救护站却在死亡说明书上称,因‘’心脏病‘’死亡。后经法医鉴定为72小时前遭毒打死亡。
这一事件很快引起媒体关注,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标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的真相,第二天,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并追踪报道。
后孙志刚案的所有嫌犯以及当事民警被告上法庭,6月5日开庭,6月9日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分别判处3至15年有期徒刑。民警及救助站负责任与护士等6人,分别被判处2至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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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盲流‘’终于被平反并废止
孙志刚事件充分暴露了当时‘’收容站‘’以及遣返农民工的漏洞与无法无天给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
2003年6月,孙志刚事件后,国务院颁发《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终于废止沿用了多年的收容遣返制度,宣告了带有限制、排斥、歧视的‘’盲流‘’一词退出历史舞台。
这也充分说明,从禁止、限制、阻止、收容、遣返农民工到允许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历了长时间的波折,也是打工者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然而,虽然允许农民工进城务工了,但是农民工依然没有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他们的称谓由‘’盲流‘’变成‘’打工仔‘’和‘’打工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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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打工仔‘’与‘’打工妹‘’
其实,时间到了2003年,农民工仍然不叫农民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南方经济特区的设立以及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城市建设缺乏劳动力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由此,国家限制农村人口流动的政策开始出现松动,大量的农村闲置劳动力不断涌入城市。
这些人大都是春节和农忙过后涌入城市的,因为没有文化和文凭,他们干着最苦、最累、最脏、最险、最差的活,主要是建筑行业和制造业,主要靠卖体力赚钱,而且是赚钱最少的群体,所以,男的被城市市民称作‘’打工仔‘’,女的被称作‘’打工妹‘’。
这个称谓虽然比‘’盲流‘’好听多了,歧视也少了,但仍然含有歧视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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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农民工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城市建设需要的劳动力越来越多,而农村大量的农民劳动力,由于地少人多,地种完后,无所事事,于是,进城打工赚钱的年轻人越来越多,这些农民工的特点是‘’拥有农业户口、被他人雇用从事非农活动‘’。于是,城里人称他们为‘’农民工‘’,但官方与媒体还没有这样称呼。
这一时期,农民工的称谓是多元化的,有的地方叫‘’打工仔和打工妹‘’,有的地方叫‘’农民工‘’。
其实,最早提出‘’农民工‘’这一称谓的是中国社科院教授张雨林,1984年,他在《社会学研究通讯》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首次提出,随后被媒体大量引用和使用。
2006年1月18日,经过反复讨论斟酌并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出台《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确定采用‘’农民工‘’称谓,第一次把‘’农民工‘’这一概念和称谓写入中央政府具有行政法规作用的文件。
农民工是数量特别庞大的一支队伍,对改革开放后的国家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可以说,没有农民工,就没有深圳速度,没有农民工,就没有日新月异的城市建设,没有农民工,就没有国家经济的腾飞,就没有国家工业建设的突飞猛进,就没有中华民族的崛起和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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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进城务工人员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入,尽管国家对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和待遇越来越重视,但现实生活中,对农民工的各种歧视、排斥和不公依然存在为了彻底改变社会对农民工的看法和对待,针对‘’盲流、打工仔、打工妹、农民工‘’等带有对农民工偏见和歧视,而且不利于统一管理,国家新闻媒体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在所有文件、领导讲话和新闻报道中,‘’农民工‘’称谓已经改为‘’进城务工人员‘’。
尽管现在很多人还在把打工的农民称作‘’农民工‘’,但细心的人会发现,官方文件和新闻媒体早已不用‘’农民工‘’这个多少还带有对农民歧视的称谓,而统一称作‘’进城务工人员‘’。
到此,进城打工农民的一个称谓,从最早的‘’盲流‘’到‘’打工仔、打工妹‘’,再到‘’农民工‘’,最后改为‘’进城务工人员‘’,前后经历了近七十年时间,‘’农民工‘’这一称谓,见证了共和国的建设史,它的演变也浓缩了共和国的成长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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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一个农业大国建设成为一个农业强国,首先要尊重的是农民,农民达小康了,整个社会才能达小康,农民富裕了,整个国家才能富裕,农民受到全社会尊重了,国家才能强盛!
‘’进城务工人员‘’尽管从词性上讲比较中性了,但字数太多,不简练也不顺口,更重要的是这些人还没有真正融入城市,还处在社会最底层,什么时候农民不用进城务工了,或者进城务工的已经变为真正的市民了,不进城务工的农民靠种地就能富裕了,那才是真正的腰杆挺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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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7 16:44:00 | 只看该作者
张文茂:“人民公社”和农村现代化的历史思考

发布时间:2020-09-06        来源:主人公网       作者:张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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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在莲花社》侯波摄

总结人民公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对于指导我国现阶段三农问题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人民公社在我国曾经存在20多年,是新中国的一段割不断的历史,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还在影响着今天。围绕合作化和人民公社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这些争论实际上是我国农村如何走上现代化发展道路的问题,也是整个中国的现代化发展道路的不同看法。我国是一个现代化的后发国家,新中国成立以前是一个以农民为主体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在这个基础上既要赶上发达国家的近、现代工业化进程,又要走社会主义道路,那么,农民问题就成为一个根本性问题。到底是由国家帮助农民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集体化的社会主义道路,还是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自由化发展,任由农村两极分化,最后由资本改造小农的资本主义道路,一直是争论的基本线索。在实践层面,虽然经过了前后两个30年的实践探索,争论的双方也不断出现此消彼长的变化态势,但至今仍难以取得共识,甚至分歧更加尖锐化了。这里谈点不成熟的思考,供愿意以严肃负责的态度总结人民公社制度经验教训的有识之士参考、讨论。 

 
1、合作化初期关于要不要合作化的最初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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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只要一条心,不怕冻土千万斤》刘光华摄


1951年4月,山西省委向华北局和中央写了一份《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提出引导互助组向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的思路。刘少奇和华北局不同意报告的观点,认为用互助组、合作社的办法使中国农业“直接走到社会主义化是不可能的,那是一种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是错误的、危险的。毛泽东知道这件事后,明确表示不赞成刘少奇和华北局的意见,并找刘少奇和华北局的薄一波、刘澜涛谈话。根据薄一波的回忆:“毛主席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观点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 薄一波认为,毛泽东说服了他们,而毛泽东说服他们的主要观点是: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的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历史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总结说:能不能在没有实现工业化、国家还不能提供大量农业机械的条件下,根据农民自愿的原则,组织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实现农业合作化,是个带根本性的问题。“当时及以后实践证明,以 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农民比较容易接受的一种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过渡的适当形式。在中国,即使没有大量的农业机械,但由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组织劳动力,能够合理利用土地,兴修水利,改良土壤,采用新技术等许多单干农民难以做到的事情,特别是在抗御自然灾害方面显示了自己的优越性”。

这一土地改革以后要不要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的争论很快结束了,后来在全国掀起了农业合作化的高潮。我们从这里可以看出,在一不同认识的争论中,恰恰是刘少奇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条条,坚持照搬苏联的办法,主张在国家完成工业化和有了大量的农业机械以后,“再由国家下一个命令,采取严重步骤,强行实现集体化”。而毛泽东却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通过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逐步过渡的办法,解决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薄一波认为“毛泽东提出一个全新的观点,突破了苏联的模式,为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走出一个新的路子”。  



2、58年“左”的错误不能成为批评公社制度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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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麦子比去年高多哩,叔叔,你看》魏德忠摄
 

后来的发展,特别是从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化的转变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非理性的做法,出现了很多急于求成的“左”的倾向和形左实右的错误干扰,共产风、一平二调、浮夸风、吃食堂、急于取消商品交换、取消按劳分配、穷过渡等等,上上下下头脑不冷静,这些都是深刻的历史教训。但是,如果我们把人民公社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来研究,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对58年人民公社初起时期混乱状况的批评上,而是要以体制定型以后的公社为对象。当时的很多“左”的尝试和盲目的做法,(这些极左的做法既不是毛泽东所提倡的,而且也是毛泽东最早提出加以纠正的)后来逐步被纠正了,最后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和组织形式,有了人民公社60条,才成为基本定型的制度安排。研究一种制度或经济模式的优劣,不能以她不成熟阶段的特征为标准,而是应该以基本定型的特征为对象。所以,对58年“左”的错误的批评,并不能代替对人民公社制度的评判。 

 
3、人民公社制度在历史上有重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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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河南新乡的七里营人民公社拥有五十六台拖拉机,耕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土地


人民公社在历史上的贡献不容抹杀。最主要的贡献在两个方面:一是这种制度安排支持了国家建立起相对独立完整的现代工业体系,保证了新中国靠自己的力量初步实现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另一个是靠这种组织起来的力量,进行了史无前例的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解决农业问题,特别是粮食生产问题奠定了物质技术基础,使人民公社后期初步的、尽管是低水平的解决了8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仅就这两个方面来说,人民公社制度保证了整个国家在帝国主义封锁条件下现代化进程的真正起步,建立起现代工业基础和现代农业的物质技术基础。人民公社时期是值得中国人骄傲的历史时期。就像一个贫困落后家庭的创业初期,不靠偷、不靠抢,完全靠自己的艰苦奋斗,勒紧裤带,省吃简用,积累了自己的家业,奠定了发展的基础。简单化地讽刺挖苦这一时期的落后和贫困,试图完全抹黑、否定这段历史,是缺乏起码的公正和严肃的态度。当然,如果要全面总结人民公社的历史,其贡献也决不仅这两个方面。当然,从发展的角度看,人民公社在体制、组织、分配和管理等方面也确有需要改革、完善和不断创新的问题。
  
4、人民公社的制度安排决不是仅仅针对农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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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人民大干一百天,实现全省水利化》唐茂林摄


新中国成立以后,从农村的角度看,选择什么样的道路和制度安排,都是要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现代化发展问题。而这些问题中首要的是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问题。因为先解决吃饭问题是整个国家现代化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所以,人民公社在一定时期坚持“以粮为纲”的方针没有什么不对。但是,从更长的历史发展角度看,农村的现代化发展又绝不是仅仅解决粮食生产问题,更本质的问题是农村的工业化和农民的产业转移问题,是产业结构的根本变革,即“全面发展”的问题,而这种发展的本质是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并且,农业的现代化也只有在这一整体的发展中才能真正解决。这里其实是国家的、城市的工业化和一个农村的、人民公社的工业化及其相互关系的问题。这是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有发展的阶段性。这种阶段性决定了人民公社的第一步必需先解决粮食生产问题,解决全国人民的吃饭和温饱问题。所以,要先靠农民组织起来进行农业基本建设,提高农业的生产水平。所以,毛泽东非常赞赏大寨的“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只有靠这种精神,才能实现人民公社先搞好农业、先支持国家的工业化建设的初期阶段的历史任务。在这个问题基本解决以后,人民公社必然要进入多种经营和农村产业结构变革的发展阶段,进入人民公社自身的工业化发展阶段,也是人民公社的工业化和国家的工业化共同发展阶段。通过公社工业化的发展,农村实现产业分化和劳动力的非农产业转移,同时又靠公社工业化发展的成果反哺农业,进一步带动农业的现代化,进而带动农村的城镇化社会转型,并最终实现城乡经济和社会的一体化和协调发展。所以,对人民公社制度的研究,必须将其放在中国农村必然要经历一个工业化的产业革命过程这样一个客观的大趋势下来考察,而不能仅仅将其放在农业的范畴内去考察,不能将人民公社仅仅作为一个农业的集体化组织来认识。把人民公社仅仅看成是“农业的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严重的理论误区。很多否定人民公社制度的“学者”、“专家”们,都是只拿“农业”问题来说事,说农业是如何地适应家庭经营,不适应集体化等等,人们就跟着跳进这样的思维陷阱,还以为是多大的理论创新。这种肤浅的认识,是先把人民公社仅仅归结为农业的体制,再批判这种体制对农业的如何不适应。而持不同意见的人们也没有看出这一理论的误导性在那里,没有看到人民公社的真正的历史使命是完成农村产业革命即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体制安排,却同样立足于在农业问题的范围内讨论人民公社。所以,在否定人民公社的舆论面前就显得更加苍白无力,使支持人民公社的舆论完全丧失了反驳的空间和力量。试想,人民公社真的能够在传统农业经济的基础上长期存在吗?如果人民公社的经济基础就是农业经济,那么,这又与刘少奇批评过的“农业的社会主义”有什么区别?谁能证明农业生产过程需要组建类似一个乡镇这么大规模的组织形式是合理的、高效率的? 
 


5、“左”的错误同样为公社制度的被颠覆准备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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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博爱县人民公社的竹编生产

 
改革前即人民公社后期的发展,也受到了“左”的思潮的影响,阶级斗争被简单化、扩大化。当时一些具有“左”的倾向的领导人也没有清醒地认识到人民公社的历史使命是要完成农村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并且只能在此基础上才能最终完成农业的现代化。没有认识到农业基本建设只是打基础的工作,是阶段性的历史任务。这一阶段的任务一旦完成,即粮食生产问题一旦过关,就应该及时引导人民公社转向调整产业结构,启动农村的工业化进程,发展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但是,当时我们很多决策者们并没有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农村的这一发展趋势,还是一味地强调农业学大寨,甚至将其政治化,与抓工副业、抓收入对立起来,这就必然适得其反。这种“左”的干扰,主要表现在对人民公社多种经营和工副业发展的限制,甚至上纲到路线、道路问题,当作资本主义进行批判。更“左”的地方甚至把干部抓社队企业当作集体经济内部的资本主义倾向进行批判,出现了政策上不反对发展社队企业,而宣传舆论上却当资本主义尾巴进行批判的矛盾现象。北京某个学大寨先进县,当时甚至拒绝市里安排的工业项目,说是占地多,影响粮食产量。这种“左”的认识干扰恰恰使人民公社陷入刘少奇批评过的“农业社会主义”泥潭,造成农村人民公社产业结构调整滞后,阻碍了人民公社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延缓了农村工业化即公社工业化进程,使人民公社不能在农业经济之上建立起自己的二、三产业的经济基础,造成集体经济收入增长缓慢,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不出去,农民分配长期在很低的水平上徘徊,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客观上为人民公社后来的被解散提供了条件。
  
6、三个重要步骤使农村现代化进程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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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的乡镇企业


分田单干的包产到户、解散人民公社和农村集体企业的私有化改制,这三个步骤使我国农村现代化发展路径基本改变。从理论上说,改革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不一定能成为对人民公社的致命冲击,相反,如果政策把握的好,并及时对公社体制进行适当的改革,还会为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下的产业革命的到来创造条件。前提是,真正坚持集体经济内部的、即人民公社体制下的承包制,农业承包到户也没什么关系,只要二、三产业能发展起来,这种承包关系在条件成熟时也好调整过来。在现实中,也有农业承包到户以后,干部主要精力抓企业,等集体二、三产业企业发展起来以后,再根据分工分业的情况调整承包关系。问题在于,联产承包很快徒有虚名,变成了既没有联产的统一分配,也没有了上缴集体积累,并且很快固化了土地承包权,变成了永佃制的家庭单干了。更加致命的是借此趋势同时解散了人民公社,从根本上解体了农村集体经济体制。但是,即便是农业上单干了,只要农村集体的二、三产业发展起来,土地集体所有制没有改变,农村集体经济也仍然有再生的可能(不是形式上的,而是本质上的)。遗憾的是,乡镇集体企业的改制变成了集体企业的私有化,连卖带送地变换了大王旗,这是对人民公社被解散后残留的集体经济的最后一击,“三农”成为问题以及城乡关系问题就此已经成为不可避免。在理论上,先把人民公社局限于农业经济的范畴之内,以其不适应农业生产为由批判它,搞臭她,解散她;在此基础上,又将农村乡镇集体企业以改制的名义导向私有化,最终使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和组织失去存在和发展的物质经济基础,农村和农民还能不进入剧烈的社会分化进程吗?还能阻挡和避免资本的剥夺吗? 
 

7、解散人民公社的时机很“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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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提出的教育思路是学习与劳动相结合,学生除念书外,经常有组织地参加拔草、捉虫、浇地、上山捡矿石等课外劳动。


人民公社不是自己消亡的,更不是崩溃的,而是被解散的。解散人民公社为什么会在没有什么大的争论的情况顺利地实现了?在于这一时机的选择很巧妙。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正是全国粮食问题已基本解决,农村现代化发展很快进入产业革命阶段的转折时期。当时人民公社对农业的负面影响已经有所表现,农民对近20年的高积累、低分配、低消费的忍耐已经难以为继,农村集体经济迫切需要发展多种经营,靠发展二、三产业增加收入,增加集体积累,提高分配水平。同时,也只有按照这个趋势发展,人民公社才能真正为自己的存在和发展建立起坚实的物质经济基础。而当时除部分大城市郊区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以外的多数农村人民公社还没有完成这一转变,或刚刚开始转变,尚未形成一定规模的二、三产业经济实力。这个时侯解散它,既使反对的力量也还没有来得及形成成熟的理论认识,只能从政治的、意识形态的角度表示一些不满。就这样,人民公社像正在洗澡的幼儿一样,被连同洗澡水一起泼掉了。所以,在她没有成长起来之前就扼杀她,往往不会有多大的阻力。 
 


8、人民公社之所以能够被解散是因为她还没有来得及实现工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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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新机器(2)》周学孟摄


虽然人民公社是被人为地解散的,但是,从客观条件上看,我认为人民公社“失败”的根本原因,或者说人民公社之所以能够被解散的原因,是人民公社还没有来的及实现公社工业化。试想,如果公社基本实现了工业化,集体经济收入增加了,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了,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了,靠二、三产业发展装备起来的农业也现代化了,农村也城镇化了等等,那时,农民还愿意解散人民公社吗?支持小岗和反对集体经济的人们,往往说华西、南街、兴十四、刘庄这样的村是靠工业起来的,不能比。殊不知农村工业化恰恰是我国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必经阶段,是传统农业社会转变为现代社会的必然趋势。人民公社这种形式不就是为完成这一转变的制度安排吗?很多人认为华西、南街、兴十四、刘庄这样的村不能复制,没有普遍性,农村工业化不能“村村点火、户户冒烟”。对,这一点并没有错。但是,这却恰恰说明农村工业化的主要组织载体应该是公社这一层次,也就是现在的乡镇这一层次,而不是一个一个分散的自然村。“社”的主要功能在经济上是发展二、三产业,吸收和转移农村劳动力,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农村城镇化进程。不是每一个村孤立地去发展工业化,而是在公社的组织下进行工业化,才是正确的选择。所以,华西、南街、兴十四、刘庄这些村庄的不能复制,恰恰是解散人民公社造成的后果。  

9、我国农村现代化的本质是现代农村的一场产业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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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朋友们汇报》任诗吟摄


这里有一个我国农村现代化发展的重要的客观规律在起作用,即:在我国农业问题、特别是粮食问题、吃饭问题基本解决之后,在国家的、城市的现代工业体系基本建成之后,农村必然要进入产业革命的工业化发展阶段。所以,我国农村在经历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即以粮为纲的发展阶段以后,必然要进入农村工业化阶段,即公社工业化阶段。对人民公社来说,是在完成对国家工业化的支持之后,必须及时启动自身的工业化进程,启动公社工业化进程。所以,毛泽东说农村光辉灿烂的前景在社队企业。这个过程,对农民来说,就是一个先解决吃饭温饱的问题,然后解决产业转移和增加收入的问题,进一步发展解决以工补农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的城镇化问题。对于整个国家的工业化、现代化进程来说,就是由国家的、城市的工业化向农村的工业化扩展,开辟工业化的第二战场,解决“三农”问题,并由此最终走向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体化。遗憾的是,不管是左边的同志,还是右边的朋友,很少有人从这个角度研究人民公社的历史和现在的“三农”的问题。如果仅仅从农业经济的角度研究人民公社,我相信不会得出科学的结论。因为仅就农业来说,无法证明需要“社”一级的体制安排和组织形式。只有从农村工业化、农村社会城镇化转型的角度,才能说明这种制度安排的必要性。然而,改革开放初期,很快出现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的态势,这本来是农村产业革命大潮到来的明显标志。可是,我们的领导人没有这个预见,说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是改革的意外收获,是完全没有想到的,甚至认为是家庭承包制的结果。可见,决策者们对我国的农村现代化发展的规律性认识还是很肤浅的。所以,不谈在人民公社问题上的意识形态上偏见,仅从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规律的认识水平上看,也是人民公社制度“失败”的一个重要的的原因。  

10、失去公社体制的支撑,农村工业化也必然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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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工业化的大潮终于在80年代到来了,人民公社却被解散了。没有了人民公社这一集体经济体制和组织形式,农村的工业化就变成了“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盲目的、自发的、各自为战的发展方式。结果,过度的分散布局、低水平重复建设、环境污染、高负债等等问题都来了。但是,人们并没有就此得出解散人民公社的真正教训,仍然被高速的发展膨胀着头脑,反而进一步把农村工业化进程往私有化上引导。后来,理论界对农村工业化的提法也出现了不同意见。其实,众多的对农村工业化发展中出现问题的批评,恰恰没有认识到这些问题正是解散人民公社集体经济体制后必然要发生的现象。更为严重的是,失去人民公社集体经济体制支撑的农村工业化进程,已经很难承担起农村城镇化社会结构转型的历史使命,农村的工业化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已经脱节。这种脱节不是弱化了城乡二元结构,而是进一步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扩大了城乡差别。人们天真地认为,农民可以自由地进城打工,就能实现城市化、城乡一体化了。其实,离开农村自身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只能造成农村生产要素的净流出,造成农村的衰落。我们现在面临的所谓“农民工”问题,恰恰是没有了公社工业化和由此支撑的农村城镇化集聚的结果。某种意义上说,“三农”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中国的城市化发展道路出了问题,城市化的概念被简单化为农民进城打工,而农村地区自身的城镇化进程却被淡化出城市化的概念。没有了农村的城镇化,农民只剩下进城打工这一条路。我常常想,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之间,即在原有的大中城市之外的广大农村,恰恰需要靠农村工业化(社队企业、乡镇企业)的发展生成很多小城镇、小城市,并以这些小城镇、小城市为载体带动整个农村的现代化转型。难道我们现在不是恰恰缺乏这样的农村经济的生长极吗?难道我们现在不是恰恰缺乏乡镇层次的统筹能力以及人民公社这样的体制支撑和组织载体吗? 

 
11、人民公社精神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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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虽然作为农村的普遍的制度安排已经“失败”了,但其精神不死。30多年来,从寒冷的北国黑龙江,到改革开放最彻底的广东南海之滨,从中原腹地到边远山区,从内蒙古草原到西藏高原,到处都有人民公社的种子在开花结果,顽强地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茁壮成长。有号称 “最后一个人民公社”的河北周家庄,仍然在实行“社”一级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的集体经济;也有一大批坚持村级集体经济的各种“第一村”、“共产主义实验小区”,如江苏华西、河南南街等;还有仍然以“生产队”为集体的队办的现代化公司企业,如湖北的官桥八组等。这些继承了人民公社基因的典型,反倒成了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骄娇者,却从来不知道还有什么“三农”问题。特别是河北的周家庄,作为一个完整的人民公社,其意义是她坚决地抵制住了解散的要求,并且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顽强地发展到现在,很成功、很和谐。而华西作为中国第一村,则显得更强、更大、更具代表性。从经济体制和组织形式上看,华西就是一个再生了的“人民公社”,是企业化、公司化、集团化了的“人民公社”。她已经发展到把近20个村“统筹”起来的地步,从规模上比历史上的公社还大;她经历了农田基本建设上时期的艰苦奋斗发展阶段,经历了农村大办工业的工业化阶段,更可贵的是她解决了20个村的各自为战的被动局面,又已经进入了农村城镇化的成熟阶段。华西实际上是我国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几乎全方位的典型的浓缩。 
 

12、总结历史是为了面对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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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这些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可以看出,人民公社如果不是简单地解散,而是根据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要求逐步加以改革,那么,他可以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功能:(1)成为农村产业革命的体制支撑和组织载体,以公社工业化的形式完成农村工业化进程;(2)通过公社内部的以工补农、建农,实现农业的现代化;(3)在“社”一级建设新兴产业园区,集中发展二、三产业,吸收和集中农业富余劳动力,实现农民的二、三产业转移;(4)以“社”的产业园区为依托,改造传统农村,实现城镇化集聚农村经济和人口,完成传统农村社会结构的转型;(5)发展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完善和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差别。如果这些功能发挥的好,我国就不会出现“三农”问题,至少不会像现在这样严重。认真地总结人民公社问题上的经验教训,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总结的目的,也不可能是恢复人民公社,而是要研究如何积极发挥乡镇层次的统筹作用,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利用现代合作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式,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城市和一般农村之间的乡镇层次,找到一条我国农村现代化的科学发展道路。 


2011-01-09 

2020-09-03修订




(责任编辑:林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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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16 21:42:38 | 只看该作者
“鼓励农民进城”是一个大骗局
2020-10-16 11:24:59  来源: 红友大院   作者:红友大院

  亲爱的农民朋友:

  当您听说“鼓励农民进城”的时候,您是“欣喜呢?”还是“欣喜呢?”就是“欣喜呢?”如果您真的是“欣喜呢”,我就不得不泼一泼凉水了。

  一、为什么要农民进城?这一点要搞清楚。在当前经济持续下行的背景下,房地产行业是感受压力最大的,房地产的泡沫和危机是显而易见的,房子卖不出去,卖出的房子无人居住,“鬼城、空城”已经是城市挥之不去恶魔。为什么要农民进城?答案是最明白不过的:希望农民朋友为城市的房地产解困解围解套。似乎,只要房子卖得出去,中国的经济就没有问题了。一些“经济学家”一边说要“去库存”,一边推出“陈奂生进城”。为什么就不直接说:请农民为中国的房地产过剩买单呢?

  中国历史上已经请农民朋友为中国长达100多年的乱世买过一次单了:农民革命。

  中国历史上还请农民朋友为中国的工业化买过一次大单了:1949-1979的基础建设。

  中国历史上又请农民朋友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买过一次大单:1985-2015农民工。

  这一次,中国经济必将面临史无前例的大萧条,难道还要农民来买单么???

  二、进城以后干什么?这个必须想清楚!办工厂么?不大可能,一是资金项目都有问题,二是那么多的东南沿海的企业都在连续停业和倒闭,再办工厂还有前景么?开商店做买卖么?大家还没有感觉到城市里卖东西的人比买东西人还多么?全民经商本身就是一件不可能的事,都是卖家谁是买家?

  三、进城以后就变成“市民”了么?市民是随户籍的,把你的农民户籍变成城市户籍的可能性有多大,这必须得问问清楚。如果不能获得城市户籍,你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市民”。

  四、城市生活成本。农民朋友们,您必须要算一算,一个人要在城市生活需要多大的成本。水电煤气交通通讯,哎呀,一大堆,哪一样不花钱呢?您只要动一动,就得花钱。问个路都得花钱。您有这个本钱和能力在城市生活么?且不说您是不是城市户籍和市民。您即使获得了真正的城市市民待遇,也不会有人给你发“市民补贴”。还有!也是最重要的,城市污染。一座城市就是一个大垃圾场,你躲都没地方躲。雾霾,没法躲。

  五、农村生活成本。农民朋友们,也请您算一算,在农村,您即便没有任何工作收入的前提下,只要您有几亩地,养活三四口人没有大问题。一年的粮食吃两年是没有问题的。房前屋后种点果蔬,青菜就不缺,而且是无污染的蔬果。养点鸡鸭鹅狗,一年的肉食也不会有问题,也能保证是无污染的。在搞点经济作物,穿衣用度也不成问题。如果,在出去打打零工,一年挣个三两万,也不难。农村还有一大好处,污染少,空气新鲜。现在的交通和通讯,城乡已经没有多大差别了。六、农村是一个避风港,一旦社会动荡,要为自己留下一条后路。

  当前中国农村,70%农民家庭都存在“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即农民家庭中,年龄比较大的父母留村务农,年轻子女进城务工一个农民家庭因此同时有务农和务工的两笔收入。农村生活成本比较低,支出比较少。这样,农民家庭就每年都有结余,日子就比较好过。

  现在全家进城了年龄大的父母很难在城市找到就业机会,年轻子女在县城务工的收入太低,无法维持“上有老下有小”的全家人生活,只能到沿海地区去务工。而城市生活成本远高于农村,事事都要花钱,仅仅小区物业费就要占到全年收入的很大比例。

  全家进城了,收入减少,支出大大增加,这样一来,家庭经济必然拮据,家庭关系必然紧张,所有家庭压力向缺少就业机会的老年父母转嫁。

  村庄是一熟人社会,祖祖辈辈生活在村庄中,亲戚朋友住在村庄中,无论身体还是灵魂,都有安全感。也许村庄生活的日子不富裕,却很踏实相对于漂泊在城市的煎熬,宁静的农村生活实在很好。若国家为农民解决他们在农村生产生活所需基本条件,进城失败农民从城市退养,就可以与农业完美结合起来。

  人民网:切断农民后路的“城镇化”是断子绝孙的馊主意

  武汉市郊房地产商的广告语都是“城市农夫有点田”呢!应当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且在这个过程中一定会出现普遍的进城失败及进城失败后的返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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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18 18:36:35 | 只看该作者
快递罢工大作战,行业血拼一线劳动者买单 | 观察周报

2020-10-18 17:58:32  来源: 服务业劳洞   作者: 昀苣





  自疫情短暂停摆之后,快递行业很快就赶超往年业务量。但疫情后的快递行业,却波折不断。这两天微博、豆瓣上再有关于“快递罢工”的帖子爆料,掀起大规模讨论。实际上,从3月份持续至今,网络上一直有快递营业点关闭、工资拖欠的事情爆出。

  据中国劳工-通讯统计,2020年快递行业罢工事件23起。这些记录仅仅只是冰山一角,事实上,2020年快递行业大大小小的罢工事件数量远远超过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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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度贴吧”搜索结果显示,关于快递罢工的帖子有11609篇,仅近一个月的相关主题贴就有上百篇;近几个月各大快递公司(包括圆通、申通、中通、韵达、顺丰等)的百度贴吧上都有多篇帖子抱怨快递滞留长时间没有派送。新浪微博显示,自2020年1月以来,有超过1000条关于“快递罢工“相关信息,近日讨论井喷,涉及公司涵盖全部四通一达,大部分都是消费者发布的因罢工而导致的快件滞留的抱怨信息。

  有网友在社交平台上晒出自己的物流信息,物流显示“发往未知”;也有物流信息从广东发货绕过北京回到江浙地区,并迟迟停滞的情况。网友纷纷称快递长期滞留投诉无门。“xx快递罢工了吗?”、 “听说好像罢工了”、“不要发xx快递了,已经罢工了”这样的表述随处可见,而涉及的地区几乎遍布各大省市。据媒体报道,出现罢工情况的既有偏远的乡镇快递点,也有诸如上海、南京等一线城市的快递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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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递“价格战”的结构性挤压

  为什么快递行业接二连三出现大面积罢工事件?是因为行业不够景气吗?

  从数据看来,并非如此。国家邮政局统计,2020年9月快递业务量预计完成76亿件,同比增长35.7%,快递业务收入约764亿元。快递罢工并非因为发展不景气,反倒是因为快递市场扩张导致的内部价格竞争。

  电商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快递行业加紧了新一轮的市场大洗牌,成了竞争的另一主战场。起源于去年的义乌快递价格战,今年因2月份疫情以来,全国公路免收、叠加油价下跌,快递公司成本进一步下降,争取市场份额的占有野心再次驱动了更为激烈的价格战。但低价竞争的代价并不意味着行业内部资方和劳动者的多方“共同承担”,资方可以享受急剧增长的利润,而成本则巧妙地转嫁到位于行业体系最为末端的快递网点和快递员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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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递费用的分配结构,来源:21世纪商业评论

  这个不平等的价格分配体系一开始就体现在快递费用的分配结构上。多方媒体信源确认,假如消费者付出10元快递费,其中3元归网点收件方,城市内分拨费0.6元,分拨中心0.3元,除此之外快递公司总部收取1元的面单费、2元的中转费、1.5元的派件费,最后到快递员手上的派送费仅1.6元。快递总部和”跨越最后一公里“的基层网点之间的利益分割本就值得“重新商榷”。在价格战中降低的是货源的收件费,而其他费用往往是固定,最终不断挤压的必然是原本就不太多的快递员派送费。

  快递行业增长背后的“血汗”

  从2020年每个月快递行业的营收数据看来,快递单票收入持续下降。尽管单个快递变得越来越“廉价”,持续暴涨的业务量却让快递公司收入不降反而增长,但不断缩水的“派送费“对一线快递员的打击却是致命性的。派送费占据快递员收入非常重要一部分,他们需要争分夺秒地将每一个快递送达每一位消费者手上。可以说,每一个快递挣到的1块钱都是辛苦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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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可能辛苦一天可以挣个两百块,但是“廉价“的派费,让这一切变得更加艰难。快递员明显的工作体验是:现在每天派件量明明更多了,但挣的钱却少了。工作越累,工资却越少。

  根据《2019年全国快递从业人员职业调查报告》,75.07%的快递员月薪低于5000元,仅有0.73%的快递员月薪超过1万元。报告还显示,46.85%的快递工人每天工作8-10小时,其中33.9%的人每天工作10-12小时,近20%的员工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一位安州中通快递员说:“送一个快递只有四五毛钱,一天辛辛苦苦送200个快递,从早到晚挣差不多100块钱。” 据21世纪商业评论报道,安徽某中通县城快递员在网上吐槽,每单快递派送只能赚0.25元。现在,辛辛苦苦工作也只能拿到微薄的工资。

  基层快递网点也受到冲击。为了抢占市场,不仅仅要让快递费更便宜,还要增加“收件“能力。于是,很多快递公司给基层网点指定收件指标,一旦完成不了指标,都将面临”连环恶性罚款“,越是收件少,网点收入降低,罚款就更重,就更亏损。与此同时,网点派件负担过重,除了每单的激励更少,积压迟派的几率更大。派送晚点的罚款造成快递员更挫败的情绪,影响效率,晚派的快件越来越多,恶性循环,形成积压,最后冲垮一个快递点;然后同一个地方的快递网点,其中一家快递点垮掉,快件可能分给周围快递公司的网点,造成新一轮积压循环,造成整片的快递瘫痪情况。在双重夹击之下,很多快递网点纷纷“倒闭”停工。媒体披露,多个乡镇县的快递网点发表声明:停止快递代理,停止派件。

  而很有可能,快递网点承受的压力最终还是全盘分摊到一线的快递员身上。派件费的降低直接影响每一位快递员的收入,各类网点罚款亦总是会以各种途径分摊到快递员身上;更有甚者,网点倒闭,工人被拖欠的工资也随之“不翼而飞”。四川泸州、济南莱芜区、江苏南京多地都已出现工资被拖欠导致工人罢工的情况。据江苏公共新闻报道,南京江宁二部百世快递拖欠工人三个月工资,快递工人罢工,却反而被要求赔偿快递点100万的罚款。

  国家邮政局《2020年9月中国快递发展指数报告》指出,中国快递行业增长表现突出;2020年前三个季度快递收入6039亿元,同比增长14.5%,占GDP8.3%。荒谬的是,一边是政府和资本只关心行业的迅猛发展态势,另一边却是被忽视的一线快递员收入严重缩水,工作待遇越来越恶劣。“比以前更累,挣得却更少了”,这样的工作体验彻底地颠覆了“多劳多得”的最为朴素的认知。资本的低价竞赛游戏,似乎是不断地将位于体系最末端的劳动者推至”最为/更为廉价“的边缘,它不断地试探,劳动力还能更便宜一点吗?什么是可以被压榨的最大限度?

  2020年快递行业的持续罢工事件,是劳动者在向这个不断被拉低的限度说“不”,是对不合理的分配制度说“不”。劳动者的行动反对,让我们清楚地意识到资本低价血拼背后野蛮的劳力剥削:越来越廉价的快递(未来也许不会再廉价),并不是行业对消费者的集体让利,而是一线劳动者在为此付出代价。

  快递行业的发展根本离不开一线劳动者,荒谬的事实是,资本不断试图将劳动者推挤至更加恶劣的境地。可以预想,在“双十一”来临之际,低价竞赛的游戏将愈演愈烈。快递行业的集体罢工正是这样一个重要的信号,一线劳动者并非任人宰割的羔羊。

  参考资料

  1、快递员被拖欠3个月工资无奈“缺席“,还要承担100万罚款?https://www.ximalaya.com/toutiao/35098108/335247568

  2、澎湃新闻,罢工还是倒闭:快递网点艰难谋生

  https://m.thepaper.cn/wap/v3/jsp/newsDetail_forward_8312019

  3、21世纪商业评论,价格战苦了快递员:派件费层层挤压 一单只赚两毛五 https://finance.sina.com.cn/chan ... vhvpwy4138806.shtml

  4、2020年9月中国快递发展指数报 http://www.gov.cn/xinwen/2020-10/10/content_55500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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