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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尖锐化 中式独狼冒顶7 重大事故频发 治国理政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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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4 13:36: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西官方通报小学砍人事件:保安持刀砍伤39人

2020年06月04日 11:37:27
来源:环球网


2020年6月4日08时30分,在苍梧县旺甫中心小学发生一起持刀伤人事件。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苍梧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全桂寿、市长钟畅姿迅速赶赴现场指导救治工作,并立即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成立相应工作小组,马上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经初步核查,受伤人数39人,其中37人轻微伤,2人伤势稍重,已全部送往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相关报道:关于旺甫镇中心小学发生门卫砍伤学生的报告

县委動、县政府办、县应急局、县总值班室、县公安局、县教育局:

4日上午9:00时许我镇接到旺甫镇中心小学报称:约在当天上午8:30分旺甫镇中心小学校内发生一名保安持刀砍伤多名学生和教职工重大突发事件。

接到通知后,我镇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据现场初步统计,受伤学生和教职工约有40名,其中重伤3人,分别为旺小校长、另一名保安、一名学生。当时已立即组织受伤人员到旺甫镇卫生院进行初步止血包扎,截至目前,已联系由市人民医院、工人医院、红会医院派出共8辆救护车将受伤的学生和教职工护送到市区医院进行救治,已联系上的部分受伤学生的家长陪同到医院。

据了解,持刀伤人保安叫李小民(口述) , 男性,年龄约50岁,目前该名保安已被控制。进一步情况待续报。

苍梧县旺甫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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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4 13:41:07 | 只看该作者
死刑!南昌红谷滩杀人案二审公开宣判

2020年06月04日 09:53:36
来源:江西法院







2020年6月4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通过远程视频方式

依法对万某弟故意杀人案

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

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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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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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2019年5月24日

万某弟产生杀人想法后购买了作案工具尖刀和毛巾,于当日17时许乘出租车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沈某某及同伴共三人迎面走来,万某弟决定杀害走在三人中间的沈某某并尾随三人身后。

当行至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上的和昌集团在建工地门口处时,万某弟持尖刀从沈某某身后往其颈脖部连刺数刀,将沈某某杀倒在地后,又往沈某某颈脖部连捅数刀,之后扔下作案尖刀逃至旁边的锐拓资本大厦地下车库。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全身多处致大出血死亡。

当日18时左右,万某弟在锐拓资本大厦地下车库内,在南昌市特警支队民警搜查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万某弟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缓解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10月31日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万某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

万某弟不服,提出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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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4 13:44:4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一对夫妻被入室杀害拿走800元,嫌犯安徽庐江落网
2020-05-30 20:53:30来源:观察者网

据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官方微博(@江宁公安在线)5月30日通报,2020年5月23日下午,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接到报警,江宁区淳化街道某小区一住户内发现两具尸体,警方立即展开调查。经初步调查,确认死者为周某(男,48岁,南京市江宁区人)及其妻陈某(女,42岁,南京市江宁区人)。经现场勘察,初步认定系他杀。
案发后,南京市公安局各有关部门均高度重视,江宁分局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
经警方调查,发现殷某(男,49岁,安霍山县人,曾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有重大作案嫌疑。专案组经过多方努力,判断殷某在作案后潜逃至安徽省庐江县。
专案组赶赴安徽庐江后,在当地公安机关紧密配合下,于5月26日下午6时在安微省庐江县矾山镇某偏远村庄内将犯罪嫌疑人殷某抓获。
经查,2015年初,殷某刑满释放后来宁打工并租住在江宁某小区。5月18日凌晨3时许,殷某携带匕首骑电动自行车前往受害人住处,敲门入室后,先后将周某、陈某杀害,后又将陈某随身携带的800元现金劫走,并逃离现场。
目前,犯罪嫌疑人殷某已被警方押解回宁并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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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4 13:48:09 | 只看该作者
南京一外籍留学生凌晨街头遇害,凶手一审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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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敲钟人不来
我在这里庸人自扰昨天 16:34


2018年7月,南京一外籍留学生与骑电动车男子因口角发生争斗,随后被持刀杀害的事件曾一度引发舆论关注。而在日前,对于该案的一审结果已经出炉:有媒体获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结果显示,骑电动车男子丛某被判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警方早年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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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详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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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4 14:19:58 | 只看该作者
网评:西安小学生校内被撞身亡,必须“下不为例”

2020-06-04 10:02:55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石观





  校园安全话题最近几年越来越受到关注,遗憾的是,老是时不常曝出悲剧之事。 昨天(6月2日)上午,网曝西安市六十七中校园内发生一起事故,星火路小学一年级一名学生被车撞身亡。当时,周围学生们惊慌失措,现场一片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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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警方通报调查结果说,肇事人李某(男,61岁)驾驶一辆北京现代小型越野客车进入西安市第六十七中学,与校方治谈校园修缮业务。李某在驾车离去时,因车辆启动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将一名正在经过的学生党某(男,7岁)撞倒,经抢救无效身亡。排除肇事司机毒驾、酒驾嫌疑。 有人可能会问了:事发地在西安第六十七中学,受害者怎么是星火路小学生。为何会这样? 据媒体报道,是因莲湖区星火路小学一年级有八个班借用了该中学的教学楼——这样的复杂现状,理应更加重视校园安全管理。这个中学可不是一般的普通中学,建校50余年,被评为中国WHO健康促进示范金牌学校、西安市绿色校园、莲湖区文明校园,在西安市算是高水准的学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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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憾的是,现实恰恰相反。 鲜活生命就此告别世间,除了痛心与同情之外,公众亦不乏对校园安全的担忧。 因为从任何一个角度来讲,这样的悲剧都本不应该发生。尤其疫情期间,全国各地普遍要求学校采取封闭式管理,除救护、消防、工程抢修、配送必需品车辆外,其它无关车辆一律禁止进入校园。 但上述事件中的肇事车辆,据媒体报道,其目的是前去与校方洽谈业务,显然不属于规则允许的任何一类,却堂而皇之开进校园,且从流传出的撞击照片来看,车速不会慢——所以安保人员私自放行也好,校方管理者违规授意也罢,可能性不难猜测。

  理想很美好,现实很骨感。全国范围来看,中学进出车辆的现象很普遍,也很难消除。但是如何杜绝此类悲剧再次发生,是必须要加以重视加以研究的,尽快想出对策。 网友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要全国所有的中小学都不能进一辆车——不管是校领导、教师的车还是校外来施工的车,恐怕是很不现实的。 无法禁止,那么就要加强监管,严格管理。第一,要严格限速,超速者重罚;第二,要实行校长负责制,跟食品安全一样,校内交通安全也要校长亲自负责主抓,出了事,校长要担责;第三,要进行制度化建设,定期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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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只是校内,社会因素也需要考虑。这样的安全事故,无非是三种可能:1、驾驶员61岁,年纪大了,身体出了问题;2、驾驶员技术不精,操作不熟练,导致意外;3、车辆本身有问题,失控了。当然,后一种可能性比较小。 警方还在做进一步的调查。

  其实我们想知道的是,驾驶员已是六旬老人,按理说或是退休的年纪或是在家带孙子的时候,为何还要开车来学校谈维修事宜?其次,他是否依法依规每年体检了?是否有不适合驾车的病例症状?再次,这位老人,是新考的驾照,还是几十年的老司机了?技术如何,是否有违法违章导致事故历史? 近些年市场经济逐步深入,驾照考证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几十年前要两三年才考一个驾照,近些年三个月就可以了。近两年更快了,一个月就能考完了。其中水分可想而知。很多人,驾照是有了,但是驾驶技术非常一般,甚至自己都不敢上路。更有甚者,为了图省事,花钱买驾照。此番乱象亟需整顿。 除了交通事故,校园安全问题五花八门,火灾、踩踏、欺凌、性侵、中毒……伤亡报道常见诸于报端,一个个报道一张张事故图片触目惊心,一串串伤亡数字令人扼腕,一个个鲜活的生命被扼杀或摧残。这当然不是简单的校园管理问题,教育问题,也是社会问题,社会要给孩子们一个安全舒适的大环境。 而交通事故,每天都有,但是校园内是万万不能有。

  最新消息称,莲湖区教育局针对涉事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对区教育局分管副局长予以停职检查,对涉事学校校长和分管副校长予以免职。下一步,将根据审查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一步处理。 停职免职,严肃处理,是反思纠错的一个好的开端。但愿这样的悲剧,“下不为例”,就此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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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杀妻后藏尸冰柜105天 被执行死刑
2020年06月04日 14:31:00
来源:环球网

6月4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上海二中院已依法对故意杀人犯朱晓东执行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朱晓东与杨俪萍登记结婚,后共同居住于上海市虹口区某小区。案发前,二人因故产生矛盾。朱晓东先后购买了《死亡解剖台》等书籍和冰柜,并从工作单位离职。其间,杨俪萍亦以陪同朱晓东赴香港培训为由提出辞职,并于2016年10月14日正式离职。同月17日上午,朱晓东在家与杨俪萍发生争执,用手扼掐杨俪萍的颈部,致杨机械性窒息死亡。后朱晓东将杨俪萍的尸体用被套包裹,藏于家中阳台冰柜内。当日上午,朱晓东将杨俪萍支付宝账户中的人民币4.5万元转至自己账户,并在之后数月内大肆挥霍其与杨俪萍的钱财用于旅游、消费。2017年2月1日,朱晓东将其杀害杨俪萍一事告知父母,并在父母陪同下投案。

2018年8月23日,上海二中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朱晓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朱晓东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7月5日,上海高院二审认为,朱晓东有预谋地杀人,在杀害杨俪萍后的三个多月时间内,一直将杨俪萍尸体藏于家中其购买的冰柜内,期间朱晓东用杨俪萍的手机不断发微信、短信给杨的亲友,长期进行欺瞒;杀害杨俪萍后,当即将杨俪萍支付宝账户内的人民币4.5万元转入自己账户,又用杨俪萍的信用卡透支人民币10余万元,供自己到韩国、海南、南京各地旅游、挥霍;还用杨俪萍的身份证到酒店开房与异性约会。朱晓东的所作所为,反映了其自私、冷漠已经远远突破了人性的底线。朱晓东虽投案自首,但始终否认自己有预谋地杀人,未真诚认罪、悔罪,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对朱晓东的死刑判决。

上海二中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朱晓东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派员到执行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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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追凶九年!合肥屯溪路酒楼抢劫杀人案侦破 犯罪嫌疑人:“没有一天不害怕”
来源:合肥晚报
2020-06-04 20:56




合肥警方

今晚刚刚发布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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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江苏省启东市的一个建筑工地宿舍内,一男子被便衣民警死死控制住,只得束手就擒。此人落网,标志着9年前发生在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某酒楼内的一起抢劫杀人案终于尘埃落定。这也是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今年以来破获的首例命案积案。

女子酒店被杀  警方追凶九年

2011年9月15日凌晨,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某酒楼内,一女子被人发现在酒店内被人杀死。据了解,被杀女子系酒店员工,平时为人老实忠厚。每晚酒店打烊后,其独自就寝于该酒店大厅内,没想到却遭此意外横祸。案发现场地处繁华闹市区域,案件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案发后,包河分局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成立“2011.9.15”抢劫杀人案专案组,受当时技术条件所限,虽然动用大量人力物力侦查,但侦破工作一直没有进展。9年间,包河公安没有放弃该命案的侦破工作,多次抽调精干警力,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开展研判和追逃工作,辗转淮南、江苏等多地,采集、排查样本近千份,对案件所有线索逐一梳理,力求取得突破。

办案民警:“终于释然了”

今年3月,专案组最终成功锁定嫌疑人包某红,并找到了其藏身之地江苏南通市。5月29日,专案组连夜赶赴江苏南通,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在一建筑工地宿舍内将嫌疑人包某红(30岁,桐城人)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包某红对2011年9月在合肥抢劫杀人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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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将嫌疑人从海门押解回合肥的李警官表示:“还记得2012年初,我刚到包河分局刑警大队时,队里谈论最多的就是这个案件,每次谈到这个案子都充满了各种遗憾。9年过去了,很多专案组的民警都调离了刑侦队伍,但都一直对这个案子念念不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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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没有一天不害怕”

面对警方的询问,包某红显得很平静,仿佛早就预料到了这一天。据他交代,案发当天,他看到酒店卷帘门未锁好,便心生贪念试图入室盗窃。没想到声音惊动了正在睡觉的受害人,于是将对方杀害后逃离现场。在审讯过程中,包某红坦诚:“这9年来几乎每天晚上我都会做噩梦,看到警车就会想警察是不是来抓我的。我还曾经在网吧上网时看到过自己的通缉公告,心里没有一天不是害怕的。我是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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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包某红案发时还是一名大二学生,却因为一时贪念改变了自己一生的命运。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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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石鼓区有人持刀伤人致1死2伤 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
来源:石鼓公安
2020-06-04 17:51




警情通报

4日7时许,石鼓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石鼓区湘江北路河边有人持刀伤人,现场致1死2伤。接警后,石鼓分局迅速调派警力赶到现场,将犯罪嫌疑人韦某(男,33岁,衡阳市人)当场抓获。初步查明,死者刘某(男,20岁,衡阳县人),2名受伤人员肖某寿(男,52岁)、许某(女,20岁)被送至医院救治,暂无生命危险。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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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仙游一超市发生命案:10人被刺其中3人身亡 嫌犯已落网

2020年06月05日 05:55:22
来源:福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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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报

2020年6月4日21时40分许,仙游县枫亭镇和平村一超市发生一起命案。根据群众报警,仙游县公安局组织警力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侦查处置。现场发现有群众被刺10人,其中2人已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7名伤者第一时间送医院抢救,目前无生命危险。

之后警方于23时许在离案发现场约两公里的村道上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男,贵州省人,35岁)。经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仙游县公安局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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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8件涉医犯罪典型案例 民航总医院杀医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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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发布
发布时间:05-1119:41西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记者从最高法获悉,11日,最高法发布8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涉医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了发生在2019年末的北京民航总医院杀医案。最高法表示,患者和家属首先应当积极配合医院进行治疗,同时也要正确认识病情和治疗效果,不能简单因病情未好转便归咎于医院和医生。本案是一起患者家属因患者病情未见好转而预谋报复杀害医生的典型案例,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罪犯孙文斌已于2020年4月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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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涉医犯罪典型案例

编者按:

医疗卫生事业是关系人民健康和家庭幸福的重大民生问题。长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辛勤耕耘、无私奉献,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相关工作。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良好效果。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在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医疗纠纷数量总体下降,医疗秩序有所好转,医患双方满意度提升。在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始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对涉医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及时审判。自2019年至今年4月,人民法院共计一审审结杀医、伤医、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等涉医犯罪案件159件,判决生效189人。

去年年底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等涉医违法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今年年初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一次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医务人员不顾自身安危,奋战在抗疫第一线,为疫情防控工作作出重要贡献。但个别地区却发生了撕扯医生防护服、殴打、挟持医务人员等案件。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于今年2月8日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从全国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了8件2019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涉医犯罪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其中2件死刑案例是:员明军故意杀人案(甘肃兰州杀医案),孙文斌故意杀人案(北京民航总医院杀医案);另外6件案例是:柯金山寻衅滋事案(疫情期间案件),李苏颖寻衅滋事案(疫情期间案件),李广伟寻衅滋事案,曹会勇寻衅滋事案,李发才等故意伤害案,李红军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阐述了人民法院对涉医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服务保障民生的责任和使命。

涉医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1. 员明军故意杀人案

——蓄意报复捅刺、砍击医生致死,罪行极其严重

2. 孙文斌故意杀人案

——经预谋持刀杀害医生,罪行极其严重

3. 柯金山寻衅滋事案

——疫情期间损坏医生防护用具、殴打医生致轻微伤

4. 李苏颖寻衅滋事案

——疫情期间持注射器挟持护士致损伤

5. 李广伟寻衅滋事案

——捅刺、殴打医务人员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

6. 曹会勇寻衅滋事案

——殴打医务人员致1人轻伤,系累犯

7. 李发才等故意伤害案

——殴打医生致轻伤

8. 李红军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聚众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情节严重

案例1

员明军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员明军,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务工人员。

2017年2月9日,被告人员明军到甘肃省兰州市五洲皮肤病医院治疗其鼻根两侧暗褐色沉着斑,该院皮肤科主任张某(被害人,女,殁年35岁)对其进行了色素分离、表浅电解术等治疗。一个疗程结束后,员明军自认为疗效不好并对其造成烧烫伤,要求医院赔偿并扬言报复。后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因员明军无端索要高额赔偿而未果。同年12月,员明军决意报复张某,并购买了作案工具尖刀、菜刀。2018年1月22日14时20分许,员明军携带刀具闯入五洲皮肤病医院张某的办公室,将门反锁,持尖刀朝张某胸背部等处连刺十余刀,在张某倒地后又持菜刀连续砍击张某颈部等处,致张某颈内外动脉、颈内静脉断裂及左肺静脉、双肺破裂大失血死亡。员明军作案后明知有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员明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员明军不能正确认识治疗效果,在索要高额赔偿未得到满足后蓄意报复,到医生办公室持尖刀、菜刀连续捅刺、砍击医生致死,犯罪情节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员明军虽有自首情节,但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员明军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员明军已于2020年5月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医学是复杂的生命科学,诊疗方案是医生基于医学知识作出的专业判断,患者对治疗效果要理性对待,不能仅因自认为治疗效果不佳就迁怒于医生甚至报复行凶。本案是一起患者因对治疗效果不满,经调解未果,报复杀害医生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员明军虽有自首情节,但其蓄意报复,在就诊近一年后携刀具到医生办公室连续捅刺、砍击医生致死,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员明军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

案例2

孙文斌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文斌,男,汉族,1964年12月23日出生,无业。

2019年11月12 日,被告人孙文斌之母(95岁)因患哮喘、心脏病、脑梗死后遗症等疾病到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2 日出院。其间,医院曾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同年12月4日,因孙母在家中不能正常进食,孙文斌联系999急救车将孙母送至北京市民航总医院。孙母经急诊诊治未见好转,被留院观察。孙文斌认为孙母的病情未好转与首诊医生杨某(被害人,女,殁年51岁)的诊治有关,遂对杨某怀恨在心。同月8日,孙文斌返回其暂住地取了一把尖刀随身携带,扬言要报复杨某,并多次拒绝医院对孙母做进一步检查和治疗。同月24日6时许,杨某在急诊科抢救室护士站向孙文斌介绍孙母的病情时,孙文斌突然从腰间拔出尖刀,当众持刀反复切割杨某颈部致杨某倒地,后又不顾他人阻拦,再次持刀捅刺杨某颈部,致杨某颈髓横断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孙文斌作案后用手机拨打110报警投案。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文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文斌因母亲就医期间病情未见好转,归咎并迁怒于首诊医生杨某,事先准备尖刀,预谋报复杀人,并在医院急诊科当众持刀行凶,致杨某死亡,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孙文斌虽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文斌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孙文斌已于2020年4月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使命,但医学不是万能的,医疗效果并不总能满足患者和家属的期待。患者和家属首先应当积极配合医院进行治疗,同时也要正确认识病情和治疗效果,不能简单因病情未好转便归咎于医院和医生。本案是一起患者家属因患者病情未见好转而预谋报复杀害医生的典型案例,2019年年底案发后产生巨大且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孙文斌在将其年迈并患有多种严重疾病的母亲送到医院治疗期间,多次拒绝医院对其母进行检查和治疗,却认为其母病情未见好转与首诊医生的诊治有关,经预谋后在医院当众杀害首诊医生,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孙文斌判处死刑,体现了坚决惩治暴力杀医犯罪的严正立场。

案例3

柯金山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柯金山,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务工人员。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柯金山的岳父田某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西区)就医。同月29日上午,柯金山等家属因田某转院问题与医院发生矛盾。当日21时40分许,田某病情危急,家属呼叫隔离区护士,护士查看后通知隔离区外的值班医生高某。其间,柯金山大喊大叫、拍打物品。高某进入隔离区时见患者家属情绪激动,遂返回办公室向主任报告,同时通过电脑下医嘱,安排护士对田某进行抢救。田某因肺部感染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零时许,柯金山及田某的女儿因对医生处置方式不满,在隔离区护士站对高某进行质问。其间,柯金山殴打高某,田某的女儿上前抓挠、撕扯高某防护服。在高某返回医生办公室途中,柯金山和田某的女儿继续拦截、追打,致高某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头面部及左肘受伤、左尺骨轻微骨折、左脚韧带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到现场将柯金山抓获。高某因被隔离无法正常工作,经检测排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柯金山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发泄不满情绪,伙同他人在隔离病区内撕扯医生防护服、殴打医生致轻微伤, 并使医生处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风险之中,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柯金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柯金山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20年4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疫情防控非常时期,发生在疫情爆发区湖北省武汉市的伤医案例。被告人柯金山等患者家属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医院隔离区殴打医生致轻微伤,并损坏其防护用具,致使医生因隔离观察无法正常从事诊疗工作。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柯金山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依法判处刑罚。

案例4

李苏颖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苏颖,女,汉族,1977年4月21日出生,务工人员。

2020年1月2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苏颖在广东省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住院部西五病区肾内科走廊,从护士站外的治疗车上拿了一支带针头的注射器进入护士站,走到正在工作的护士张某身后,用左手勒住张某的脖子、右手持注射器针头抵住张某右颈部,以要面见专家反映新冠肺炎情况为由挟持张某,致张某右颈部皮肤损伤。经医务人员反复劝说至17时许,李苏颖松开左手,张某趁机脱离挟持。后李苏颖被公安人员带离现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苏颖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定点收治医院用注射器挟持、恐吓医护人员,持续时间长,致医护人员受伤,且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应以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鉴于李苏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苏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20年4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又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在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的伤医扰序案例。被告人李苏颖无端滋事,以面见专家反映疫情为由,在医院护士站持注射器挟持、恐吓正在工作的护士,给被害人造成身心伤害,并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李苏颖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

案例5

李广伟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广伟,男,汉族,1981年6月30日出生,无业。2002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李广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果口腔门诊就医,经检查后未同意医生马某提出的治疗方案。李广伟离开后认为马某为其检查时将其牙齿钩坏,遂返回该口腔门诊进行理论,并扬言要报复马某。后李广伟回家取一把尖刀再次返回该口腔门诊,寻找马某欲进行报复未果,此时看到医务人员于某,为泄愤用刀把砸于某头部数下,致于某轻微伤。于某挣脱后,李广伟在诊疗室看到医务人员栾某,又持刀捅刺栾某手臂数下,致栾某轻伤二级。李广伟继续持刀追逐他人,并将医务人员范某背部划伤,后离开现场。当日,李广伟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广伟为泄愤,在医疗机构持刀随意殴打、捅刺医务人员,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并造成医疗机构秩序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广伟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犯罪,应依法惩处。李广伟虽认罪认罚,但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广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20年5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理性就医,遇矛盾加强沟通,是全社会积极倡导的正确就医理念,患者不能因对治疗或检查效果不满而动辄泄愤报复医务人员。本案是一起患者因报复诊治医生未果,为泄愤转而持刀随意殴打、捅刺其他医务人员致伤的案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李广伟犯罪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且有犯罪前科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

案例6

曹会勇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会勇,男,汉族,1983年6月15日出生,农民。2002年1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5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1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2月17日刑满释放。

2019年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曹会勇酒后送朋友到陕西省太白县县医院就诊。其间,曹会勇持挂号单到医院二楼找医生,无端与值班医生高某发生言语冲突,遂拿起听诊器扔向高某。高某躲开后,曹会勇又用拳头、手机击打高某的头面部,致高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及其他多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在场的值班护士韩某上前阻拦,曹会勇脚踢韩某。后其他医务人员将曹会勇拉开,曹会勇仍在楼道谩骂,引起住院病人及家属围观,直至公安人员赶到将曹会勇制服带走。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会勇酒后陪同朋友就医,随意殴打医生致轻伤,并脚踢上前阻拦的护士,谩骂医生,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曹会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曹会勇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曹会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19年10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出现多起患者或患者陪同人员酒后在医院滋事扰序、伤害医务人员的案件。本案就是一起患者陪同人员酒后滋事,随意殴打医生、护士致医生轻伤的案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曹会勇有多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

案例7

李发才等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发才,男,哈尼族,1996年1月12日出生,务工人员。

被告人郭辉,男,哈尼族,1993年6月13日出生,务工人员。

2018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郭辉、李发才等人陪同他人到云南省昆明市五三三医院急诊室就诊。值班医生詹某接诊后根据患者病情建议转院,郭辉、李发才等人对此不满,与詹某发生争执。后郭辉、李发才等人殴打詹某致轻伤二级。当日,郭辉、李发才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发才、郭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发才、郭辉伙同他人在医院殴打医生致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二人均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发才、郭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19年4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医院急诊部门是发生医患冲突较为集中的科室。急诊与专科门诊的诊疗处置方式有一定差别,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如遇到问题应与医生理性沟通,而不是肆意拳脚相向。本案是一起患者陪同人员多人殴打医生的案例。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和被告人李发才、郭辉当庭认罪等情节,依法对二人判处相应刑罚。

案例8

李红军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红军,男,汉族,1968年12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李洪团,男,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黄昌青,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李红司,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农民。

2018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李红军之子李某因饮酒过量被送至江苏省灌云县东王集镇卫生院救治,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当日下午,李红军和被告人李洪团等人欲给卫生院施加压力,将李某尸体停放在该院观察室内。被告人李红司纠集庄邻、亲友等50余人至卫生院,滞留在观察室、输液室、大厅等处。当晚,李红司煽动庄邻等阻止公安人员执行公务。

同月21日上午,被告人李红司、黄昌青煽动他人推搡维持秩序的公安人员。被告人李红军、李洪团、李红司等人为给卫生院和政府施加更大压力,纠集更多人至卫生院,伙同黄昌青指使李某的同学用输液座椅堵住走道、拍摄视频在网络上发布。为造出更大声势和影响,李洪团经与李红军商议,携带煤气罐、汽油等危险品至卫生院门诊楼。当晚,李红军再次让李红司纠集更多庄邻至卫生院,后公安人员要求李红军等人将煤气罐、汽油等危险品运走,李红司、黄昌青煽动庄邻继续在卫生院闹事,拒不运走煤气罐、汽油等危险品。

同月22日,被告人李红军、李洪团、黄昌青、李红司等人采取封堵卫生院门诊楼大门、输液室、观察室、过道,辱骂、冲撞、投掷汽油瓶、向自己身上浇汽油欲自焚等方式,阻碍公安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当日14时许,李红军、李洪团、黄昌青等人被公安人员强制带离现场,李红司乘机逃离,后主动投案。因本案致上述卫生院门诊楼部分门窗、玻璃、输液座椅、监控设备等物品被损坏,维修费用共计18 770元,重新购置输液座椅25张(价值共计24 83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红军、李洪团、黄昌青、李红司聚众扰乱卫生院医疗秩序,情节严重,致使该院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李红军、李洪团系首要分子,黄昌青、李红司系积极参加者,均应依法惩处。李红司有自首情节,李红军、李洪团如实供述罪行,黄昌青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李红军、李洪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黄昌青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被告人李红司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审裁定已于2019年6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患者医治无效死亡,悲痛者莫过于亲属。患者亲属如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处置有分歧意见,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违规停尸、聚众围堵、损毁财物、妨害公务等行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表达不满。这无助于解决问题,还会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影响其他患者的就诊权益。本案是一起情节严重的在卫生院聚众扰序的典型案例。患者因饮酒过量经送卫生院救治无效死亡,患者亲属纠集多人连续三天在卫生院聚众闹事,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红军、李洪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

(来源:中国新闻网、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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