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监管领域,有两大基石性法案: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和多德·弗兰克法案,这两部法案对美国乃至世界金融监管产生深远影响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注:卡特·格拉斯和亨利·B·斯蒂格尔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亦被称为《1933年银行法》,是一部对美国银行系统进行改革的法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依此法成立。这部法律的目的在于对投机采取一些控制措施。它是由民主党参议员卡特·格拉斯和众议员亨利·B·斯蒂格尔提出的。其内容比如允许联邦储备系统调节存储账号的利息,被1980年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取消了。禁止银行控股公司拥有其它金融公司的规定被1999年11月12日生效的金融服务法现代化法案取消了。
1999年被取消的规定,实际上取消了承担风险的投资银行与接受存储的商业银行的隔离,使得投资银行家可以成为商业银行的上司,因此造成利益冲突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出台的背景
美国有两部叫做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法律,它们都是卡特·格拉斯和亨利·B·斯蒂格尔提出的。格拉斯曾任美国财政部长。斯蒂格尔当时是议会银行和货币委员会主席。
1932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目的在于停止通货紧缩,扩大联邦储蓄系统为更多财产形式如政府公债和商业票据提供再贴现。1933年的银行法案则是对一大部分在1933年初美国商业银行系统崩溃的反应。因为这个法案对美国银行管理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一般在文献中提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时候指的是这个法案。
二十世纪早期,个人投资者常常成为银行推销股票的受害者。大萧条中美国1/5的银行倒闭。许多人,特别是许多政客,认为二十年代商业银行在证券市场的广泛投机是1929年市场崩溃的一大原因。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在1930年代大危机后的美国立法,将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严格地划分开,保证商业银行避免证券业的风险。该法案禁止银行包销和经营公司证券,而只能购买由美联储批准的债券。
该法案令美国金融业形成了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模式。
允许商业银行以信托的名义代客买卖公司股票。商业银行普遍设立信托部,通过信托部和银行控股的方式,参与大公司的人事和资本,大量进入非银行金融业务。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概括
这个法案按照银行不同的业务把他们分开来,它还建立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来为银行储蓄保险。后者是对联邦储备法的修改。1950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这部分被撤销而改成了联邦存款保险法。
“再贴现”是向银行和其它金融设施提供资本的方法。尤其在19世纪和在20世纪初银行凭顾客的借款单给顾客贷款。借款单上写明贷款人保证在一个未来的特殊日期付一定数量的钱。比如顾客打算借1000美元,在一年后还债,那么他在一张借款单上签名并保证在一年后付1100美元来获得这1000美元的贷款。银行给顾客“打折扣”,没有给顾客借款单上写明的1100美元。那么这多出来的100美元就是银行在这份借款单还没有到期前就给他提供这1000美元的报偿。联邦储备系统可以通过收下这份借款单而向银行提供1050美元的方法来给银行提供资金,联邦储备系统实际上是给这份借款单“再贴现”了。
大多数经济历史学家把美国经济崩溃的原因归罪于1929年华尔街股灾,只有奥地利经济学派认为其原因是对基于黄金的美元丧失信任的外国人大量出售以及美国本国收藏美元的人怕政府放弃金本位而导致的。事实上1933年4月5日罗斯福签署了6102号法令后美元的确脱离了金本位。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废除
在银行业的游说下,1988年第一次尝试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未成功。
1999年参议员菲尔·格兰姆和众议员吉姆·利奇提出的法案最终“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在参议院主要是遵守共和党的路线这个新法案以54对44票被通过,在众议院以343对86票通过。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均通过该法案后该法案被移到美国国会会议委员会来协调两院版本中的区分。最后的版本在参议院以90对8,在众议院以362对57(15名议员没有投票)被通过。1999年11月12日比尔·克林顿总统签署该法案。
实际上新法案仅仅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一部分,即一个公司不能同时控制一个商业银行和一个投资银行。支持者认为这个废除对金融系统的影响很小,甚至可以在金融危机时帮助恢复稳定性。这个废除实现十年后反对者责备它重建了金融工业内的利益冲突,导致了“大到不能倒”的机构的产生,最后导致了房产市场的崩溃以及由它引起的金融危机。
现在美国金融公司可以同时作商业银行,投资,和保险的生意但是还是不准作非金融的生意。
至少从1980年代开始银行工业开始试图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87年国会研究服务准备了一份报告探讨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赞成和反对。
赞成保持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理由:
1.同一机构同时授予贷款(借款)和使用贷款(投资)所导致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产生这个法案的滥用。
2.金融机构通过控制其他人的钱可以获得巨大的权力,它们的规模必须被控制来保证投资和贷款市场上的竞争。
3.保险活动可能危险,导致巨大损失。这样的损失可能威胁存款的安全。政府必须为存款保险,假如金融机构崩溃的话政府可能必须付巨款。
4.存款机构的负责人应该尽量减小危险,因此他们不应该参与更加投机的业务。
反对保持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理由:
1.目前存款机构运行在“无控制”的金融市场上,贷款、保险和存款之间的区别不明确。它们不断地向保险公司失去市场,因为对保险公司的限制不那么严格,另外外国没有受到这个法案限制的公司也比较有优势。
2.通过立法以及通过把贷款和投资分到不同的分公司去可以防止利益冲突。
3.存款机构寻求的风险一般都比较小。
4.在世界其它地区没有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分,它们的运行也都很好。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废除后果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废除使得1999年美国资产最大的银行花旗集团等商业贷款人可以签署和交易抵押贷款证券和债务担保证券等,以及设立结构性投资工具来购买这些证券。组成部分美国国会资产救助计划委员会的五名外来专家之一伊丽莎白·沃伦说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导致2010年代末全球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其他专家则还在讨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废除在这场金融危机中起的作用。
除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外在近期内引入的其它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措施有公平市价会计、巴塞尔协议和可调整利率抵押等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影响
1948年,在美国占领当局的影响下,日本金融业也形成了分业经营模式,但是日本银行拥有股票。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也对中国大陆的经济法律有大的影响。大陆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都是分开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案形成的分业格局使得商业银行利润下滑,非银行的公司集团纷纷侵入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与金融发展形势不相符合,是银行向其他金融领域拓展的主要障碍。
▌建议重立
2009年12月中共和党参议员约翰·麦凯恩和民主党参议员玛丽亚·坎特韦尔一同建议重立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重新分离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众议院也有重立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部分内容的建议。美国银行等银行强烈反对这个做法。
2010年1月21日总统贝拉克·奥巴马建议银行管理中包括类似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对银行商业和投资的限制。这个建议是以赞成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部分观点的保罗·沃尔克命名的。不过在2010年5月的一次采访中沃尔克也说他并不建议回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状态上或者完全分离投资和商业银行。同月经济学家鲁里埃尔·鲁比尼在采访中认为沃尔克的建议不够,只是一种轻型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在这个建议下利益冲突依然存在,金融企业依然会“大到不能倒”。他说这个模型是一个灾害,并说:“我们需要彻底执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时期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限制。”
2011年马西·卡普蒂尔重立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部分规定的努力。
在欧洲大陆,尤其是在法国、德国和意大利越来越多的智库呼吁使用基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国家或欧盟立法来管理银行。
▌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
注:奥巴马签署多德·弗兰克法案
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是一部由奥巴马总统于2010年7月21日签署的美国法案。它是第111届美国国会和奥巴马政府进行金融控制改革的结果。
格蕾琴·摩根森认为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不够强,不能足够地保护消费者。更重要的是它没有能够缩小巨大的和互相关联的金融机构。
一些智库认为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只不过是现象,而不是原因。新自由主义经济出现,加上对凯恩斯主义货币政策的错误理解以及无条件的放松控制标志着克林顿和布什时代(1989年至2009年)。从这一点来看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不够,它“没有提供需要重建金融规则和降低利益冲突的必要条件”。
▌什么是《多德-弗兰克法案》
《多德-弗兰克法案》全称《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它是在众议院与参议院分别通过的法案版本基础上整合而成的,分别于2010年6月30日和7月15日获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最后由美国总统签署,被认为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该法案旨在通过改善金融体系问责制和透明度,以促进美国金融稳定、解决“大而不倒”问题、保护纳税人利益、保护消费者利益。
▌《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起因
注:Too big to fail.2011年上映剧照
买方业务为投资银行创造了高额的利润。在过去的数十年里,投行在高杠杆的金融衍生品的自营业务上大规模扩张。在这过程中,对杠杆的运用,成为投资银行获利的重要途径。所谓杠杆,可以用总资产与所有者权益的比例来衡量。从会计报表的角度,总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杠杆率越高,说明总资产中负债所占的比例越大。也就是说,一定量的自有资本控制了较大规模的资产,从而为股东带来高收益提供了可能。但是,高杠杆也面临着较大的破产风险,一旦公司经营不慎,较大的杠杆将会放大风险,使得公司破产。
如果不考虑结构性交易工具等表外业务,单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来看主要投资银行的杠杆,我们可以发现在次贷危机爆发的前8年,高盛、雷曼、摩根士坦利和美林的杠杆率都比较高。高盛前8年的平均值为26倍、美林为21倍、摩根为20倍,而在危机中(2008年9月15日)倒闭的雷曼为26倍(见下图)
值得指出的是,以上的计算并没有考虑杠杆率更高的表外资产业务,投行大规模地运用表外资产进行自营交易,这直接导致了它们在金融危机中陷入财务困境,并对全球金融体系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危机宣告了独立投资银行时代的终结。贝尔斯登被摩根大通收购,美林并入美国银行,雷曼倒闭,高盛、摩根士丹利转为银行控股公司。在实施一系列救市措施的同时,人们也在反思金融危机爆发并蔓延的原因。而在这些原因中,监管缺位虽然并不被认为是危机的根源,但也难辞其咎。因此,加强政府对投资银行的监管成为共识。以康涅狄格州参议员克里斯·J.多德(Christopher J.Dodd)和马萨诸塞州众议员巴尼·弗兰克(Barney Frank)命名的《多德-弗兰克法案》被认为是有可能继《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之后华尔街最深刻的变革。
▌《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诞生
该法案的目的,在于通过改善金融体系的透明性和增强金融机构的责任,终结“太大而不倒闭”的状况以提升美国的金融稳定性,进而结束救市政策以保护美国纳税人的利益,保护美国消费者的利益。
该法案最大的变革是所谓的《沃尔克规则》(Volcker Rule),限制银行投资于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等自营交易。但是,对于法案的实施是否会对投资银行的盈利模式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仍然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至少在短期内难以作出判断。一方面,对于法案的实行,各个银行有一段时间的过渡期。限制银行自营业务的规定在法案通过后15个月至2年之内生效,而生效之后银行可以获得2年的宽限期,之后可以申请三次每次1年的延期。除此之外,银行可以对房地产和私募股权等流动性较差的基金申请5年的缓冲期。相比于1933年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所要求的2年之内实现分业经营,《沃尔克法则》要宽松得多。另一方面,对于自营业务的界定,花旗、纳入美国银行的美林等各大机构莫衷一是,但是,毋容置疑的是,投资银行的杠杆率将会降低,风险敞口得到抑制。危机之前那种高杠杆、大量投资于缺乏监管的衍生品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
▌《多德—弗兰克法案》的主要内容及监管改革新特征
美国此次金融监管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强化监管。针对在危机中美国金融体系和监管所暴露的问题,奥巴马政府借此法案进行了极富针对性的、“大刀阔斧”的改革。《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核心理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改变目前超级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局面,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二是保护金融市场中的弱势群体,避免金融消费者受到欺诈。围绕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金融保护两大核心问题,法案从系统性风险、消费者金融保护、重构原有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能、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填补对对冲基金等金融行业的监管空白、对证券化及场外衍生品金融市场进行规范和约束、严格银行资本金监管和业务监管、华尔街高管薪酬监管等几个方面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了调整和改革。
(一)进行监管机构和监管功能重组,防范系统性风险
新法案扩充和改革了现有的“多重多头”监管体系。首先,在联邦监管机构层面,增设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联邦保险办公室等机构来强化联邦层级的监管,一方面提高宏观审慎监管水平,另一方面协调各州监管机构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降低金融机构运营成本。其次,除中央银行职能和银行业监管职能外,法案赋予美联储监管大型综合金融保险集团的权力,在分业监管的大背景下作出了混业监管的创新性尝试,使美联储能够对AIG、美国运通、摩根士丹利和美林证券等在危机中出现问题的机构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破解“大而不能倒”的难题。
值得注意的是,在《多德—弗兰克法案》中提出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财政部牵头,成员还包括其他九家监管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防范和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认定可能对金融系统构成威胁的大型综合性金融机构,并向美联储建议对该类金融机构执行更严格的资本、杠杆及其他规定。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的另一个重要职责是进行金融监管协调,以改变现有监管模式的效率和有效性问题,补充并加强了美联储的作用。法案还规定,设立联邦保险办公室负责甄别保险行业内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保险机构,将其建议给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由委员会评估是否该将其视为“大而不能倒”的保险机构而施以更严格的监管要求,从而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二)创设消费者保护局,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全名是《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这显示该法案的中心思想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新法案在美联储体系下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A)。该机构具有独立的监管权,可以独立制定监管条例并监督实施,署长由总统直接任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对金融产品的风险进行测试和防范,以保证消费者在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时,得到清晰、准确和完整的信息,从而杜绝一些信用卡机构和房贷公司的隐性费用、掠夺性条款和欺诈等不公平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该机构可以监管美国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所有资产规模在100亿美元以上的信贷机构、支票兑换机构和其他类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新法案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这样一个机构,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特别是金融知识较少的个人消费者,体现了从“买者自负”到“卖者有责”的监管理念的改变。
《多德—弗兰克法案》还涉及了优先购买权问题。该法案允许各州自行颁布更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法,并适用于全国性银行。
(三)强化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解决“大而不倒”的问题
法案建立新的系统风险监管框架,将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美联储的监管之下,实施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和其他审慎性监管标准,降低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问题出现的可能性和对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威胁。法案强调,不管这些金融机构是否拥有银行,只要其对金融市场功能的发挥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就要受到更高标准的审慎监管。而对于那些对金融体系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的金融机构,法案认为可以不受监管或受较少监管。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管还被扩展到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且包括美国的也包括国外的。这意味着不仅在美国的金融机构将受到监管,在外国的、对美国金融体系具有关联的金融机构也可能受到美国的监管。同时引入“沃尔克规则(Volcker rule)”,限制大型金融机构的自营交易业务。其内容包括:限制银行和控股公司从事自营性交易;限制银行拥有或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禁止银行做空或做多其销售给客户的金融产品;并分拆银行的高风险掉期交易业务。为防止类似雷曼兄弟和AIG的危机重演,该法案授予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破产清算权限,在超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对其采取安全有序的破产程序。对金融危机期间美联储实施的所有应急借款计划进行一次性审计。限制美联储的应急借款权,即不允许美联储向私人公司发放紧急贷款,所有贷款计划均需要获得美国财政部长批准方可实施,并禁止破产公司参与紧急贷款计划。通过向大型金融机构征费建立“清算基金”,用于对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确保相关成本由金融业界而不是纳税人承担。
(四)对证券化及场外衍生品金融市场进行规范和约束
原有监管体系对主要通过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缺乏透明性与信息要求。针对监管的漏洞,该法案加强了对证券化市场(主要是资产支持证券ABS)、场外交易(OTC)市场以及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支付、清算和结算体系的全面监管。在证券化方面,要求证券化信贷敞口的信贷风险要与信贷发起人的利益相联系,要提高证券化市场的透明度和标准,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监管部门应减少对信用评级的使用。在场外交易方面,将绝大部分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移到交易所交易,并通过清算中心结算;禁止银行之间或者银行与客户之间进行这种金融衍生品交易;更为重要的是,要求所有具备从美联储贴现窗口获得融资资格的大型商业银行剥离其信用违约掉期(CDS)等高风险衍生产品到特定的子公司(银行可保留常规的利率、外汇、大宗商品等衍生产品);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实施特别的资本比例、保证金、交易记录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为防止银行机构通过证券化产品转移风险,要求发行人必须将至少5%的风险资产保留在其资产负债表上。
(五)填补对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信用评级公司等监管的空白
法案消灭了衍生品、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信用评级机构等领域的监管空白,限制金融机构持有大量脱离实体经济的复杂金融产品,避免风险集中爆发。法案要求大型(资产规模超过1000亿美元)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投资顾问机构,在SEC登记,披露交易信息,并接受定期检查。如果此类机构具有特大规模或特别风险,将同时接受美联储的系统风险监管。另外,法案还要求所有资产管理规模超过一定门槛的对冲基金以及其他私人资产池(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顾问向证券委员会注册,并接受管理。
《多德—弗兰克法案》将完善信用评级行业、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作为重要内容。该法案通过制定严格的规定,保证投资顾问、金融经纪人和评级公司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强调华尔街经纪人的受托职责。在新法案中,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能得到加强。法案要求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以投资顾问名义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并要求其提供交易信息以帮助监管机构管控系统性风险。此外,新法案还允许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经纪交易商遵循类似于投资顾问的受托责任标准,但并不强制证券交易委员会必须实施这一要求。
(六)严格银行资本金监管和业务监管,控制潜在经营风险
《多德—弗兰克法案》对银行实行更严格的资本充足规定,将根据银行的规模和风险设定新的资本金要求,其中包括禁止拥有子公司的大型银行将信托优先债券作为一级资本;要求资产在15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必须达到更高的资本标准;要求大型银行用5年时间把信托优先债券从一级资本中逐步剔除;允许资本规模不足150亿美元的银行将信托优先债券继续作为一级资本。新的金融监管法案确定了美联储在资本监管中的地位,要求美联储对“资本严重不足”进行定义,并设定审慎监督和管理的临界值。只要美联储确定某家金融控股公司资本严重不足,即可强令该公司破产。对银行实施合适的资本金管理是银行业永恒的话题,美国金融监管新法案致力于提高资本质量,明确资本对于风险的覆盖理念。这些措施将为保障银行业务的稳健安全运营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同时,针对银行的某些具体业务行为进行精细化监管,控制潜在经营风险。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对贷款进行打包的银行必须把其中5%的信贷风险保留在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中。
此外,《多德—弗兰克法案》还将金融高管薪酬纳入监督。规定美联储将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确保高管薪酬制度不会导致对风险的过度追求。对此,美联储将提供纲领性指导但不制定具体规则,一旦发现薪酬制度导致金融机构过度追求高风险业务,联储将有权加以干预和阻止。
▌《多德—弗兰克法案》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分析
作为针对多德弗兰克法案(以及巴塞尔协议III)的回应,监管部门已经督促银行(尤其是大型银行)融资补充更多资本金,同时要求银行持有更多的流动资产。
除了被多德弗兰克法案直接划分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的大型银行以外,监管部门也已指定四大非银行机构——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MetLife)、美国国际集团(AIG)、保德信金融集团(Prudential Financial)和通用电气金融服务公司(GE Capital)作为SIFIs,同时指定九大市场清算实体作为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FMUs)。
SIFIs面临日益增强的监管,包括愈加严格的压力测试在内,目前,共有32家机构被要求参加美联储的年度综合资本评估,而这一评估已经成为SIFIs资本管理的一条硬性约束。
监管部门正在制定“单一入口点”战略(其中规定有关部门可以冻结公司的全球控股公司的资产,剥夺其投资者的权益,让该公司的子公司继续运营,从而首先让其所有者和债权人而不是储户和商业合作伙伴承担损失),旨在减少因SIFIs倒闭而产生的溢出效应。然而,迄今为止,有关当局已经发现这些超大银行的“生前遗嘱”(预备破产计划)并不适合现实情况。
监管部门正在努力推进更大范围的机构和市场改革,其中包括要求所有标准化的场外合约必须通过受监管的中央交易所(CCPs)进行统一清算,从而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
综合以上因素,这些变化促使金融体系更具弹性、抗风险能力更强,但仅有这些,金融系统远未安全;同时,改革也无法确保将下一次危机的可能性降至可以接受的低水平;另外,由于多德弗兰克法案限制了美联储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在非常时期的权力,下一轮危机一旦出现,其危害将更加难以减轻。我们担心不适当的危机预防工具和弱化的官方机构,将会酝酿另一次金融灾难。
从一开始,多德弗兰克法案就存在关键漏洞,创造出强化不良激励的机制。此外,即使全面实施这一体系,但由于超负荷的繁重监管条例,体系安全性提高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同时,鉴于复杂的情况,如果想要全面实施体系方案,我们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即使如今已经过去了五年时间,截至3月底,在390条必须制定的条例当中,仅有238条已经完成——另有70条尚无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