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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大买办资本数据私有 核心数据国家占有保护 数据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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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2 03:28: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全文发布


2021-06-11 07:04:38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第七条 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第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 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十三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
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
第二十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二十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
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第三十三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三十七条 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适用本章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统计、档案工作中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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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12 03:33:10 | 只看该作者
四部门要求集中治理摄像头偷窥等黑产
时间:2021-06-11 21:23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中国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发布公告要求,自2021年5月至8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摄像头偷窥黑产集中治理,以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安全。

根据“网信中国”微信公号消息,公告要求社交软件、网站、论坛等互联网平台要严格履行信息发布审核的主体责任,全面清理平台上发布的摄像头偷窥黑产相关违法有害信息。摄像头生产企业要提升产品安全能力,落实对远程视频监控App的数据安全防护责任。电商平台要全面开展排查,对平台上的假冒伪劣摄像头做清理、下架处理。

公安机关将打击提供摄像头破解软件工具、对摄像头设备实施攻击控制、获取买卖公民隐私视频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公告显示,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管和执法,对于不落实主体责任的社交软件、网站、论坛、视频监控云平台、电商平台等互联网平台和企业,依法依规严厉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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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12 03:33:59 | 只看该作者
特斯拉:将严格遵守中国数据安全法
时间:2021-06-11 19:40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今天在官方微博上表示,数据隐私安全,关乎着每一个消费者。特斯拉将严格遵守数据安全法,保护消费者数据相关权益。努力促进行业和数字经济健康蓬勃发展。

该条微博还附上了新华社刊登的数据安全法全文。

中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昨天通过的数据安全法明确,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该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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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13 18:30:55 | 只看该作者
美国提五议案 欲削弱科技巨擘垄断地位
时间:2021-06-13 07:33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华盛顿综合电)美国两党议员组成的众议院司法反垄断小组委员会公布五项议案,旨在削弱科技巨擘如苹果和面簿在市场的垄断地位。由于此次提出的改革建议相当全面,这可能迫使美国科技巨头彻底改变它们的商业行为。

周五提出的这一揽子改革议案将使科技巨头更难以收购比它们弱小的竞争对手;禁止它们经营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业务,它们可能因此面临被分拆;禁止占主导地位的平台让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比竞争对手更有优势;提高大型并购案所涉企业向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垄断司申请审核的费用,为这些机构筹集更多资金来监管企业和执行反垄断法。

众议院司法反垄断小组委员会主席民主党籍的西西林宣布改革议案时说:“目前不受监管的科技垄断企业对我们的经济拥有过度的支配权……它们占有独特地位,可决定赢家和输家、摧毁小企业、抬高消费物价、使人们失去工作。”

西西林指出,改革议案的目的在于“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确保科技巨头和其他企业遵守同一套营业规则。

反垄断小组委员会去年10月完成对数码市场竞争情况的调查报告,指出亚马逊、苹果、面簿、谷歌拥有垄断市场的权力,有必要修订具有百年历史的反垄断法。该委员会共和党籍成员巴克说:“科技巨头滥用市场主导权来碾压竞争者、审查言论、对我们如何看待和了解世界进行控制。”他认为,打破科技巨头垄断,可以创造一个鼓励创新的在线市场。

美国商会强烈反对议案

不过新公布的改革议案受到美国商会强烈反对。商会发文告说,议案“针对个别公司而不是商业行为”是糟糕的政策,也可能被裁定为不符合宪法。

这五项议案仍须在司法委员会进行辩论和通过,过后才交由众议院和参议院进行表决,通过后才由总统拜登签署为正式法律。

除了修订反垄断法,美国当局也加强对科技巨头的审查,甚至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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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4 22:54:47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网信办:滴滴出行,下架!
2021-07-04 19:52:59来源:观察者网
最后更新: 2021-07-04 20:02:26
据“网信中国”公众号消息,7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报称,根据举报,经检测核实,“滴滴出行”App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通知应用商店下架“滴滴出行”App,要求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广大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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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出行App被下架 公司称用户不受影响
时间:2021-07-05 07:29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刚于6月30日低调在美国首次公开募股(IPO)不到几天,中国的私召车“滴滴出行”App因“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被中国国家网信办下架。

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月4日发出通报称,根据举报,经检测核实,“滴滴出行”App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通知应用商店下架“滴滴出行”App,要求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广大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正值中美关系紧张之际,滴滴公司于北京时间6月30日晚正式在美国IPO,以每股14美元的发行价融资44亿美元。上市首日,滴滴股价报14.2美元,上涨1.43%,市值为684.9亿美元。这是自阿里巴巴2014年在美国上市以来,中国企业在美规模最大的一次上市。

两天后,国家网信办在7月2日晚间,宣布对“滴滴出行”实施网络安全审查。

国家网信办官网当时的公告称,为防范国家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滴滴出行”实施网络安全审查。

公告也称,为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防范风险扩大,审查期间“滴滴出行”停止新用户注册。这个消息使滴滴股价当晚应声下跌5.30%,市值749.05亿美元。

同时,有社交媒体用户在微博上质疑“滴滴出行”为赴美上市,把中国道路信息和用户数据泄露给美国。“滴滴出行”全球公司副总裁李敏对此回应称,网上有人说滴滴在海外上市,“把数据打包交给美国”,是恶意造谣。他在微博上称,和众多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一样,滴滴国内用户的数据都存放在国内服务器,“绝无可能把数据交给美国”。

李敏并称,“相关恶意造谣者虽然已经主动删帖,但我们坚决起诉维权”。

到了4日晚,官方进一步宣布将“滴滴出行”App下架,“滴滴出行”官方微博稍后回应称,滴滴坚决落实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已于7月3日暂停新用户注册,滴滴出行App将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下架整改。

该公司也说,“已下载滴滴App的用户可正常使用,乘客的出行和司机师傅的接单不受影响。”

“真诚感谢主管部门指导滴滴排查风险,我们将认真整改,不断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防范网络安全风险,持续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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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拟规定:用户信息超百万运营者国外上市 必须接受审查
2021年07月10日 12:09:07
来源:网信中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办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encha@cac.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25日。

附件: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7月10日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者(以下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第三条 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条 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第五条 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

第六条 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第七条 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运营者应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第八条 运营者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关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或拟提交的IPO材料等;

(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第十条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活动、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或出境的风险;

(六)国外上市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国外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

(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的因素。

第十一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运营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论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意见一致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论通知运营者;意见不一致的,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并通知运营者。

第十三条 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再次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并征求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意见,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第十四条 特别审查程序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

第十五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十六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行为,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对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审查工作中获悉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八条 运营者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未能对审查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运营者应当督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二十条 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指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认定的运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指核心网络设备、重要通信产品、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以及其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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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13 02:30:11 | 只看该作者
广东支持深圳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数据平台
时间:2021-07-12 13:54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广东省政府昨天印发《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推动深圳先行示范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这也是中国首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文件。

根据深圳特区报报道,《方案》提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据有序流通,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支持深圳数据立法,推进数据权益资产化与监管试点,规范数据采集、处理、应用、质量管理等环节。支持深圳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数据平台,设立数据交易市场或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

报道称,这份文件对落地落实广东特色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对中国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工作具有示范引领作用。据了解,作为中国首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文件,《方案》中涵盖多项创新举措,包括落实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思路,加快构建两级数据要素市场结构。其中,一级市场以政府行政机制为主,二级市场以市场竞争机制为主。

此外,《方案》提出在中国率先启动首席数据官制度试点,鼓励试点单位在首席数据官的组织体系、职能体系及考核体系等方面先行先试。支持广州南沙(粤港澳)数据要素合作试验区和珠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探索建立“数据海关”,开展跨境数据流通的审查、评估、监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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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16 14:59:58 | 只看该作者
中国七部门进驻滴滴开展网络安全审查
时间:2021-07-16 14:44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工作安排,7月16日,中国国家网信办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进驻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网络安全审查。

滴滴6月30日赴美上市,在纽约交易所挂牌,募资44亿美元(59亿新元)。两天后,中国监管机构即对“滴滴出行”实施网络安全审查,要求其停止新用户注册。

中国监管机构随后在7月4日进一步宣布,“滴滴出行”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通知应用商店将其下架。

工信部:将加大惩处力度确保APP问题整改后不反复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工信部将对反复出现违规调用通信录和用户地理位置权限等相关问题的企业,加大惩处力度,确保与应用程式(APP)有关并已整改过的问题“不反弹、不反复”。

据中新网报道,工信部新闻发言人赵志国今天(16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工信部下来会同相关部门发布实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并组织制定完善相关行业检测标准,为APP治理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政策和标准保障。

工信部也计划下半年启动“服务感知提升行动”,从用户服务感知的角度入手,提升治理力度和治理效果。

赵志国也公布,工信部组织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天津、四川、安徽、内蒙八个省市区的通信管理局,开展六批次集中抽检,检查了76万款APP,通报748款违规APP,下架了245款拒不整改的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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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16 15:08:47 | 只看该作者
观点:中国反垄断政策正在改变市场生态
时间:2021-07-16 09:04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来源:香港01

01观点

《华尔街日报》本周三(14日)引述消息指出,中国两大平台经济企业,腾讯与阿里巴巴正在考虑逐步互相开放生态系统。报道指出,阿里初步可能在淘宝、天猫等电商平台引入微信支付;而腾讯则会允许阿里的电商讯息在其微信中分享,是及通过微信小程序连接到阿里巴巴的其他服务。腾讯与阿里巴巴属中国国内两大平台势力,由于在支付工具方面的竞争,因此各有“山头”,其生态系统过去一直互不开放。这次考虑逐步开放的消息无疑是受到近年中国政府不断强化的反垄断政策所影响。

腾讯与阿里巴巴都是中国著名的平台经济体,每间所涉及的业务众多,几乎可以自成生态。不过,由于两者的竞争性亦非常强大,亦使得两间公司的业务之间大多不相互通。例如腾讯旗下的“微信支付”(wechat pay)和阿里巴巴的“支付宝”(alipay)这两大主流支付工具竞争性非常强,因此一般在对方的生态圈中的其他服务一般不会兼容,因此在网络上常有“腾讯系”和“阿里系”之分。

从“山头主义”到开放互通

这次有传双方正在考虑逐步互相开放生态,其背后的契机相信很大程度是两间公司均感受到中央政府近年大力推动反垄断政策的影响。近年中国政府强化对大型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打击,包括针对它们通过并购消除竞争者,以及以“二选一”等排他性方法保持市场垄断力等。阿里巴巴的电商平台受到的打击最为明显,而腾讯也已被中央点名正处于调查当中。

由于腾讯和阿里巴巴都各自在反垄断的名单中,两者的经营前景近来受到不少压力,这也反映在各自的股价上。港股阿里巴巴在去年11月前(蚂蚁上市被叫停前)一度高于300元,至上周一度跌穿200元关口;而腾讯也自今年1月高峰的每股760元跌至上周低见520元左右,跌幅也达32%,两者的跌幅都在三成以上。

过去,由于两者都不希望引入竞争,所以并没有诱引于考虑生态互通,但在反垄断的强力影响下,既然竞争已经无法排除,加上两者都感受到威胁,在“求生意志”的驱使下,两者才逐渐有了不怕竞争而考虑互通的想法。即使消息还未落实,但两间公司能“从无到有”产生这种想法,已经是反垄断政策发挥作用的例证。

互通受惠的是消费者

我们曾指出,反垄断的目的是针对大型企业排除竞争扭曲市场的行为,并非要扼杀大型企业的生存空间。而大企业如果不思进取,除了依靠垄断行为之外便无法赚钱,那在反垄断风潮下,它们只能退出历史洪流。欧美国家在2010年代对中国光伏产业加征反倾销税后,它们的光伏企业在没有来自中国的竞争下,仍然不思进取,最终仍无法阻止中国光伏企业成为全球第一。可见即使有国策保护,但如果没有竞争提高水平,最终仍不免被淘汰。

反垄断刺激竞争,大企业为了生存便得打破既有框限,发挥创新精神。消费者或许以为反垄断与他们的日常有些距离,并不能很好地掌握到底竞争与他们有多大关系。腾讯与阿里巴巴考虑互通正好作为一个示范,突显反垄断改变市场生态能为消费者带来什么好处。不少消费者过去对两者生态互相不通感到不便,但又无可奈何,如果两个平台生态能实现互通,对广大消费者自然更为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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