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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焦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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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沙社会堕为欺诈社会 人际金钱讹诈关系觉醒百姓重识改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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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2-20 01:06:16 | 只看该作者
中科院:禁止无实质性贡献人员参与学术论文署名


2022-02-19 20:23:28来源:观察者网
中科院网站消息,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规范学术论著署名问题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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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维护科研诚信、开展负责任创新,既是全院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推进科技创新的基本原则,也是我院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主力军定位的基本要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明确了署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我院2018年发布《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旨在倡导在科研实践中的诚实守信行为,进一步重申了学术论文署名中的基本规范。
学术论著署名规范一般由学术界长期形成的惯例自行确定,根据学科、领域甚至不同的科技期刊均可能有不同的规范要求。制定出适用于不同场景的统一署名规范较为困难。经研究,现提出我院学术论著署名问题的负面行为清单如下:
一、禁止冒用作者署名、虚构作者署名。
二、禁止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参与署名。禁止荣誉性、馈赠性、利益交换性署名或夹带署名。
三、禁止未经所有作者一致同意就确定署名顺序(学科和期刊另有规定的除外)。论著被期刊编辑部通知接收后,所有作者不得再任意修改署名顺序。
四、不得违反署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时的必要性原则而罗列过多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也不得因为有多个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而拒绝承担对整篇论文的责任。
五、不得因作者所属机构变化而随意变更论著工作主要完成机构。不得虚构、伪造作者所属机构,不得把论著非完成机构作为署名单位。  
六、不得使用非正式联系方式作为论著作者的联系方式,例如使用公众邮箱等社会通讯方式作为联系方式。
七、不得故意排斥有重要贡献的科研工作者参与署名。不得侵害直接实施科学实验的研究生的基本署名权。不得为均衡其他非学术利益而随意调整学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置。  
为落实“零容忍”要求,凡我院科研人员出现上述清单所列行为时,将由相应第一责任单位按照科发函字〔2020〕71号文的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并根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予以认定和处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终身追责。

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2022年2月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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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2-21 17:11:02 | 只看该作者
警方通报衡水桃城“中学老师猥亵学生”事件:系编造

衡水桃城公安
2022年02月21日 13: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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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通报

近日,针对网络传播的衡水桃城中学教师许某涉嫌猥亵他人的情况,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通过走访询问相关人员,提取电子证据等工作,初步查明了有关事实,未发现许某存在猥亵行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今年2月12日,网民新浪微博账号“K***”(未成年人)因被衡水桃城中学教师许某在日常教学管理中训责而心存不满,以道听途说的信息臆造许某猥亵他人的谣言通过个人网络社交账号发布。

2月17日,仇某飞(男,19岁,甘肃灵台人)关注到“K***”发布的信息,产生借此事赚取流量的想法。于是虚构“桃城中学老师黄昌勇”身份(经查桃城中学无此人),注册抖音账号“衡水市桃城中学黄昌勇”,编造“黄昌勇辞职申请书”,使用自己的两个微信账号伪造“黄昌勇”与“许某”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编造许某猥亵他人行为,在网络上发布。因该信息迅速引发媒体关注和网民转发,仇某飞担心受到追究,随即在抖音账号又发布道歉声明,承认自己虚构“黄昌勇”身份、编造并发布虚假信息。


2月17日,网民抖音账号“425827*****”(未成年人)受网上不实言论误导,为发泄情绪,对网络上传播的一些未经核实的校园视频、歌曲MV等进行移花接木剪辑制作,配以“桃城中学”等文字发布,造成不良影响。后该网民认识到自己行为不当,随即主动删除。

针对网传许某有关言论,公安机关对其在校期间教过的学生及学生家长、多名同事进行了调查走访,未发现许某存在猥亵行为

目前,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仇某飞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两名涉事未成年人进行了批评教育,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郑重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利用网络发布不当言论或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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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2-21 17:20:02 | 只看该作者
20万投资《长津湖》回报达百万?多人被骗至血本无归


新黄河
2022年02月21日 15:28:04






电影《长津湖》在2021年国庆档上映,最终以57.75亿的票房登顶中国电影票房总榜冠军。当下,《长津湖》续作《长津湖之水门桥》正在热映中,截至2月20日,影片票房已超过37亿元。这两部电影票房大火的背后,与其相关的投资“骗局”也在狂热而隐秘地上演。

“小投资大收益,成为电影投资人,分享《长津湖》票房分红!”从去年上半年起,市面上就出现多家影视公司在公开售卖《长津湖》及续作《水门桥》的投资份额,并承诺有高达300%—500%的投资回报。在一个名为“长津湖投资者”的维权群中,新黄河记者看到,50余名来自全国各地的投资者,在不同的影视公司推介下,掏出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投资了电影《长津湖》和《水门桥》,不仅未能享受到半点投资红利,反而遭遇影视公司“跑路”,面临血本无归的处境。

2月18日,作为《长津湖》及《水门桥》主投资方和主控方的北京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纳影业”)告诉新黄河记者,博纳影业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开展与这两部电影相关的融资业务,任何第三方从事的与该电影有关的融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建议被骗的受害者尽快报警处理。

几万块投资《长津湖》,票房大卖坐等分账?

看到《长津湖》系列电影票房大卖,钱先生叹了口气苦笑着说:“电影火是火了,跟咱却没半点关系了。”如今,钱先生正一门心思研究,如何才能追回自己投资在上面的20万元。

就在半年前,上海市民钱先生还在做着关于《长津湖》票房分红的美梦。2021年6月,他在社交软件上认识一位来自震杰影视传媒(上海)有限公司的员工,两人在网聊了一段时间后,对方告诉他一条“内部消息”:国庆期间成本高达5亿元的电影《长津湖》将上映,票房保守估计可达20亿元,目前有家北京公司正在出售少量投资份额,收益回报率可达三到五倍。在对方的牵线下,钱先生与海会(北京)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会影业”)签订了《院线电影<长津湖>项目收益权转让协议》,投资20万元购买了0.04%的投资份额股权,等待半年投资结算期满后坐享版权收益,“海会影业工作人员为了打消我的顾虑,还特意给我展示了《长津湖》投资份额的相关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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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30日,电影《长津湖》上映后,票房一路飘红。钱先生满心欢喜地盘算着半年后能有百万元收益,不料10月底,网上就开始有人陆续反映被海会影业骗了,他赶紧联系海会影业人员,却发现所有人都失联了。据企查查显示,海会影业成立于2015年,法定代表人为臧桐伟,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一家写字楼内,目前办公地点已人去楼空,公司所留的多部电话均已无人接听。2022年1月26日,海会影业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无奈之下,钱先生只得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奥运村派出所报案求助。2月13日,新黄河记者拨打了奥运村派出所相关办案民警电话。该民警表示,派出所在经侦部门协助下,已经以涉嫌合同诈骗的罪名对海会影业进行立案调查,案件仍在调查当中,目前掌握的受害者人数不少,建议尚未报案的受害者尽快报案。

谁在售卖《长津湖》份额?全国多人已被骗

除了海会影业之外,还有多家公司也以出售《长津湖》投资份额的名义进行过融资。2021年7月,湖北的周先生几乎遭遇与钱先生如出一辙的“骗局”:同样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一位影视中介公司员工,后来在对方的推荐下,与北京朝朝暮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朝朝暮暮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影<长津湖>上集收益权转让协议》,投资3万元购买了对方0.006%的投资份额股权,之后同样遭遇对方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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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打消投资者们的顾虑,北京朝朝暮暮公司还在当年7月发表一则公告,声称公司确保具有院线电影《长津湖》上集的完整版权链,版权收益权份额真实有效,且拥有与相关出品方签署的底层协议,并郑重承诺上映前定能部分展示给投资人现场查阅。然而,9月18日,博纳影业就给北京朝朝暮暮公司发去了律师函:贵司冒用《长津湖》联合出品方、联合投资方等名义,开展与该电影相关的宣传和融资业务,造成相关客户误认贵司与博纳影业存在共同合作关系,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外,贵司私刻博纳影业印章并伪造虚假电影投资合同,行为已经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我就是看了朝朝暮暮公司跟博纳影业签订的底层协议,才放心拿出钱来投资的。万万没想到,他们的底层协议竟是伪造的。”周先生告诉新黄河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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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黄河记者粗略统计,在《长津湖》及《水门桥》分别上映之前,全国至少有一二十家公司在售卖这两部电影的投资份额,这些公司或通过自己公司的员工,或委托第三方影视宣发公司,利用网络社群、社交软件等渠道面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售卖份额。记者以投资者的名义,联系了一家曾出售过《水门桥》投资份额的浙江浩瑞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电影正在处在热映期,等电影下映三到六个月的收益结算期之后,投资者们才能领取收益。“我们的份额都是真实有效的,跟出品方签署了底层协议,你们尽管放心,耐心等着领钱就行。”该工作人员表示。不过,当记者表示想要看一下《底层协议》时,对方突然警觉起来,之后便不再回应任何问题。

“全国有大量的专业骗子在卖《长津湖》系列电影的份额,被骗人数非常多!”一位参与了《水门桥》“投资”的人士告诉新黄河记者。该投资者将记者拉入一个名为“长津湖投资者”的微信聊天群中,50多位投资者被不同的影视公司忽悠,购买了这两部电影的投资份额,最高一笔投资高达110多万元。如今,这两部电影的收益结算期还没到,签约公司都已经纷纷失联,投资者们除了报警求助,别无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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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纳影业出面辟谣,建议受害者尽快报警

作为史诗级战争巨制影片,《长津湖》系列电影从立项时便备受期待,并且受到资本市场的青睐。《长津湖》及《水门桥》主投资方和主控方为博纳影业集团,同时又有多家出品方、联合出品方及宣发公司。据猫眼专业版数据显示,参与《长津湖》出品发行的公司一共有25家,参与《水门桥》的出品发行方数量则为29家,包括北京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八一电影制片厂、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英皇影业有限公司等等,基本都是资本雄厚的影视投资机构。然而,新黄河记者查询发现,这些公司从未向民间投资者售卖过《长津湖》或《水门桥》的投资份额。与之相反,那些公开售卖这两部电影投资份额的影视公司,均不在官方公布的出品发行公司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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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去年博纳影业集团先后发过多次声明,未授权任何公司或个人开展有关《长津湖》和《水门桥》的融资业务,并向多家公司发去律师函警告。然而,依旧无法阻挡一些影视公司的非法融资行为。2月18日,新黄河记者致电博纳影业集团。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博纳影业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开展与这两部电影相关的融资业务,“我们博纳不卖这两部电影的投资份额,联合出品公司手里会有一些份额,但我们没有授权这些公司可以向大众出售,所有未经授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如果有受害者因此被骗,建议尽快报警处理。”

“像《长津湖》这种电影市场上的头部作品,都是绝佳的投资赚大钱机会,那些影视大公司抢都抢不到,哪里轮得上你一个普通老百姓分一杯羹?”一位深耕影视投资领域多年的业内人士告诉新黄河记者,凡是市面上打着《长津湖》《你好,李焕英》《战狼》等大片名义进行融资的,绝大多数都是骗人的,当然不排除一些中小成本电影会开放投资渠道,从民间寻找投资人,但多半也都是圈套和陷阱,基本上投资者别想从里面挣到什么钱,最后被以“票房亏损”等理由搪塞过去,投资者连维权都没辙。影视投资行业水太深了,圈外人士请勿轻易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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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2-24 17:54:09 | 只看该作者
最高法刑三庭相关负责人就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2022-02-24 16:14




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

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相关负责人

就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就《修改决定》及《解释》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请介绍一下制定《修改决定》的背景和过程。

答: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一部”于2014年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19年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施行以来,公检法机关严格依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取得明显成效。

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作了重大修改,增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档法定刑,提高集资诈骗罪最低法定刑,同时将积极退赃退赔规定为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这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迫切需要对《解释》进行修改完善。同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有必要对有关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适用争议问题。



从去年初启动修改《解释》工作至今,历时整整一年时间。我院在深入调研总结的基础上起草了《修改决定》,其间,先后征求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国务院处非联办等相关部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我院各刑庭和研究室的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建议,同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经反复研究论证,不断修改完善。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次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意见,根据有关意见建议,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出台《修改决定》。 2、请介绍一下《解释》 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解释》原条文共九条,修改后《解释》共十五条。对其中的五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六个条文。重点是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罚金数额标准,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罚原则,明确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个别条文作了部分文字修改。

3、《修改决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作了哪些修改,增加了哪些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

答:《解释》原第一条规定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这是《解释》的核心条文之一。实践证明,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是符合司法实践的,缺一不可。修改后《解释》保持四个认定要件不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表述作适当修改,其中:将第一项中“依法批准”修改为“依法许可”,更能凸显法治思维,表述更准确;将第二项中“手机短信”修改为“手机信息”,增加通过“网络”进行宣传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式和途径。

《解释》原第二条规定了非法吸收资金的十种行为方式,并规定了兜底条款,修改后《解释》在原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在该条第八项、第九项中分别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增加一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作为第十项,为依法惩治P2P、虚拟货币、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频发,犯罪分子打着“养老服务”“养老项目”“老年产品”以及“以房养老”等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损害广大老年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应依法从严惩处。

4、《修改决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哪些调整和修改?

答:《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档法定刑,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即: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解释》原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档入罪标准、第二款规定了第二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修改决定》对《解释》原第三条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后《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分别规定了第一档入罪标准、第二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其一,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解释》原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自然人和单位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修改后《解释》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体现对单位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其二,适当提高第一档入罪标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适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人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给行政处罚留出一定空间。在此基础上,按照数额(数量)入罪标准的五倍确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标准;按照数额(数量)巨大标准的十倍确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标准。之所以按十倍的标准确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标准,主要考虑第二档法定刑幅度较大(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将第二档和第三档的标准拉开距离,避免案件集中在第三档量刑,有利于案件平衡处理。

其三,增加规定了“数额+情节”标准。在适当提高入罪标准的同时,为有效惩处该类犯罪,与原入罪标准有机衔接,修改后《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数额+情节”标准,明确了三种“数额+情节”的入罪情形,即: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应地,修改后《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也分别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额+情节”的认定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将“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情节作为认定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有对前科、累犯等重复评价、加重处罚之嫌,故将认定“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限定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5、修改后《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是如何规定的,如何体现从宽处罚精神?

答:《解释》原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的认定标准,明确规定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并规定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及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修改后《解释》将原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作为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并作相应修改,明确规定:(第一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第二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指出的是,第二款的适用不限于修改后《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入罪情形,也适用于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只要符合第二款适用条件的,均可适用。同时,结合工作实际,为加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6、《修改决定》对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哪些调整和修改?

答:《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从三档改为二档,提高了第一档法定最低刑,将第二档法定最高刑提高到无期徒刑。《修改决定》没有改变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条件,修改后《解释》对集资诈骗罪的定罪标准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其一,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解释》原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自然人和单位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修改后《解释》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体现对单位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其二,适当调整数额标准。为充分体现从严惩处集资诈骗犯罪的立法精神,修改后《解释》保持原规定的入罪数额标准不变,同时将原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作为修改后第二档“数额巨大”的标准,保持案件量刑相对平稳。其三,增加规定了“数额+情节”标准。修改后《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情节”的认定标准,将认定“其他严重情节”限定在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7、修改后《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罚金刑适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刑法原条文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限额罚金,《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了限额罚金。根据立法修改精神和司法实践,为加大罚金刑力度,修改后《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档、第二档及集资诈骗罪第一档罚金数额标准,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档、集资诈骗罪第二档的下限罚金数额。在提高罚金数额的同时,不限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三档、集资诈骗罪第二档的上限罚金数额,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修改后《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的处罚原则是如何考虑的?

答: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对此类案件的定罪处罚问题,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应当数罪并罚;也有观点认为,应当择一重罪处罚。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鉴于实践中存在诈骗型传销和经营型传销的情形,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据此,修改后《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9、修改后《解释》是如何规定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

答: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实践中,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屡见不鲜,社会危害严重。为加大对单位非法集资犯罪的惩治力度,修改后《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适用本解释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10、对《解释》出台前的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答:《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作了重大修改,并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调整和修改,并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由于刑法、司法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均作了修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发生的行为,修改后《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应当根据修改后《解释》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确定适用的刑法。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被告人具有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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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2-24 18:03:37 | 只看该作者
误信网络虚假消息女子被骗27万 警方顺藤摸瓜打掉一个洗钱团伙
来源:央视新闻
2022-02-24 16:03




近日,南宁铁路警方打掉了一个洗钱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涉案金额高达540余万元。

2021年12月14日,何女士来到南宁东站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电信诈骗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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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南宁东站派出所民警 曹哲健:我们从受害人处了解到,她原先在某网络金融平台上购买了理财产品,最近在平台的客户交流群里收到了一条可以高额提现的消息,她通过该条消息的内容添加了一名平台工作人员。

而实际上,这名所谓的工作人员是诈骗分子冒充的,之后便将何女士拉进了一个名为“专项对接小组”的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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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南宁东站派出所民警 曹哲健:何女士进群之后,就有所谓的客服人员对她进行提现指导。诈骗分子以需要缴纳税费、保证金以及开通费等多项提现手续为由,诱导何女士通过手机银行将钱转到了对方指定的5个不同账户,共计27万余元人民币。

转完钱后见对方迟迟不提现,何女士才发觉自己上当受骗,随即到南宁东站派出所报警。接报警后,铁路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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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刑警支队民警 曾宪麒:我们根据何女士提供的信息,线索最终指向了一个身在境外的诈骗团伙。但是何女士被骗的资金并不是直接转移到境外,而是分别转到了国内五个不同账户上。

顺藤摸瓜 警方打掉一个洗钱团伙

专案组民警侦察后发现,何女士所转账的这五个银行账户十分异常,于是对这些账户的实际持有人进行了更加深入的调查。

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个以杨某、覃某为首,长期盘踞在广东英德市的洗钱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该团伙通过聊天软件根据境外诈骗分子的要求,试图绕过公安机关的监管和打击,把诈骗所得通过非法渠道一步步转移到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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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刑警支队 刘茂东:这个团伙的主要业务就是为诈骗分子施诈所得资金进行转移。我们对涉案账户持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研判,最终确定了这个团伙的组成成员。

2022年1月13日,铁路警方联合广东、贵州等地公安机关,对该犯罪团伙的9名成员实施抓捕,当场扣押作案手机12台,银行卡36张。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在这个洗钱团伙中,杨某主要负责使用国外聊天软件与境外诈骗团伙对接洗钱业务,覃某负责招募人员,进行洗钱。他们通过非法出借、租用本人及他人名下的银行账户、U盾、网银、微信、支付宝以及电话卡,帮助网络犯罪团伙进行资金转移,从而赚取费用。

洗钱金额超500万 因抵不住诱惑铤而走险

经查,该团伙自2021年3月以来,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转移非法资金540余万元,而这个团伙中的9名成员的平均年龄只有20岁,彼此之间都是同学关系。那么这9个年轻人又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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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 覃某:杨某跟我说,你有人就介绍点过来,说他真的需要人。然后我就安排了我的大学同学过去。 我知道违法了,那时候我脑子确实也没想清楚,那个时候特别的缺钱,脑子也没有转过弯。

据警方了解,几名嫌疑人平时的消费水平都比较高,但是又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这才被诈骗分子提供的高额利润所诱惑,最终沦为诈骗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目前,相关犯罪嫌疑人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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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2-24 18:12:01 | 只看该作者
神华铁路警方破获“帮信”案 涉案流水3900余万元
来源:央视网
2022-02-24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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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神华铁路警方经过近两周的缜密侦察成功破获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涉案流水金额达3900余万元,目前,5名涉案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了解,2022年2月4日,神华铁路公安处神池南站派出所接一职工梁某报案称,其在QQ上添加了一个名叫“社区卫生服务”的好友,对方称可以通过视频点赞赚钱,梁某信以为真在点赞后收到了对方的红包,尝到“甜头”的梁某在对方的诱导下又下载了一个名为“新源财”的APP,想利用充值金额刷任务获取更多的返款。2月1日到4日5天时间内,梁某因贪图小利多次刷单被骗人民币16.9万元。



接报后,神华铁路警方第一时间组织警力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工作。经过细致梳理,警方发现梁某被骗的钱款分别流转到郑州朱某和武汉康某的银行卡内,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朱某、康某的多张银行卡存在流水异常,2月17日,办案民警分别将朱某、康某抓获。

据朱某、康某供述,他们同卞某、刘某等5人为获取每天500元至1000元高额佣金将自己的银行卡、pos机租借给负责将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赃款“洗白”的犯罪窝点,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支持。掌握此线索后,2月23日,办案民警分别赶赴河南、湖北等6省10市,将卞某、刘某等人抓获。

经过审讯和深入调查,朱某、康某、卞某等5人明知自己出卖、租借的卡会被用于违法犯罪行为,但仍为赚取高额佣金,甘愿充当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用于流转涉案资金的“卡农”,为网络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支持,从而导致全国各地多人被骗,涉案流水金额达3900余万元。

目前,朱某、康某、卞某等5人因涉嫌“帮信罪”被神华铁路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广大群众:不要抱有“贪图小利”和“轻轻松松赚大钱”的心理,不要轻信网上所谓的高额回报,不要轻易点击陌生人发来的链接;一定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切记出借、出租、出售、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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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2-25 15:58:43 | 只看该作者
盯着一个人“薅羊毛”!石家庄一男子10年间被同一人骗走6000万
来源:河北经视
2022-02-25 14:01




【盯着一个人“薅羊毛”!石家庄一男子#10年间被同一人骗走6000万#!民警:从警20年,第一次见!】#连环诈骗#骗子诈骗一般会广撒网,能诳一个是一个。可石家庄一市民却在10年间被同一个“朋友”骗走了6000万!这位市民从2010年到2021年,被犯罪嫌疑人范某以资助同事妹妹上学,同事妹妹得病,母亲、奶奶需要手术,将受害人捐款义举拍成纪录片需要投资等各种理由,骗走6000余万。据范某交代,他骗来的钱1000多万购买了奢侈品,#2000多万元打赏了网络主播#,其余的钱也已经基本被挥霍一空,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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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2-25 16:05:20 | 只看该作者
公安机关侦破制售假药劣药大要案,涉案2.7亿
2022-02-25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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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查扣制售假药劣药现场。

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近期,针对药品违法犯罪新情况新特点,各地公安机关聚焦案件侦办,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查流向,加大药品犯罪打击力度。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福建、重庆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强力攻坚,集中优势警力开展收网行动,侦破一批制售假药劣药等药品犯罪大要案件,捣毁黑窝点22处,抓获犯罪嫌疑人52名,涉案金额2.7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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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查获的假药劣药。

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开展集中攻坚,猛药去疴、重拳打击,集中侦破一批大要案件,打掉一批犯罪链条,严惩一批犯罪分子,整治一批重点部位,消除一批药品安全隐患,以实际行动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泡脚粉冒充治牙病中药!公安部公布8起药品犯罪案件
2022-02-25 15:26




2月25日,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首批8起制售假药劣药等涉药品犯罪重大典型案件公布。今年年初,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重点攻坚专项工作,对制售假药劣药等犯罪发起强大攻势。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统一部署,重拳出击,紧盯与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紧密相关、日常用量大的药品领域和制售假药劣药源头地、药品集中中转地、医院周边等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打击整治,维护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云南西双版纳侦破陈某某等非法制售添加化学药成分中药案。2022年1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侦破一起添加化学药非法制售治疗痛风中药案,捣毁加工储藏窝点6处,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现场查获涉案药品270余公斤、中药材原料150公斤及大量化学药,涉案金额700余万元。经查,前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人购入中药材及化学药,混合调制后包装成自命名药粉,自称是治疗痛风的祖传秘方纯中药对外销售。

江苏南通侦破徐某某等非法制售中药案。2022年1月,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根据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线索,侦破一起用中药泡脚粉冒充治疗牙科疾病中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查获涉案药品1.2万余包,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从电商平台以每包0.25元的价格购买中药泡脚粉,使用自行印制的包装袋简易包装后,号称是开水冲泡漱口可以治疗牙周炎等牙科疾病的中药,冒充老中医进行虚假宣传,以每包99元的价格(20包一疗程)对外销售。



河南新乡侦破叶某某等非法制售添加化学药成分药酒案。2022年1月,河南省新乡市公安机关根据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线索,侦破一起添加化学药成分非法制售治疗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药酒案,捣毁涉案窝点4处,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现场查获涉案药酒4000余瓶、药粉2000余袋及大量包材,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经查,2020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叶某某等人以祖传中药秘方为噱头,在白酒中添加中药材及消炎镇痛类化学药成分制成自命名药酒,将降压类西药研磨成粉,掺入淀粉制成无名药粉,分别宣称是治疗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的纯中药,通过发展加盟商等方式对外销售。

山东青岛侦破侯某某等用临期中药、降糖类西药等冒充抗癌药案。2022年1月,山东省青岛市公安机关根据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线索,侦破一起使用临期中药、降糖类西药等非法制售抗癌药案,捣毁窝点1处,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现场查获自命名抗癌药液740袋、药粉48袋及临期中药药丸、降糖类西药胶囊33万余粒,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经查,2019年1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侯某某等人大量购进临近有效期的中药和降糖类西药,在一公寓内将药品研磨、提取后制成自命名抗癌药剂、药粉,号称专治癌症,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销售。

河北石家庄侦破张某某等非法制售假阿胶案。2022年1月,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侦破一起非法制售假阿胶案,捣毁生产窝点2处,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现场查获假阿胶2400余盒、半成品1吨,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经查,201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人购买黄明胶(以牛皮为主要原料),在自家农村宅院设立制假窝点,大量生产不含驴皮成分的假冒知名品牌阿胶,在互联网平台开设11家网店对外销售。

广东湛江侦破陈某某等非法制售未经批准的药品案。2022年1月,广东省湛江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侦破一起非法制售未经批准的药品案,捣毁加工窝点2处,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现场查获自命名药品500余盒、无名药丸药粉200余袋,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从覃某某处购买添加消炎镇痛类、激素类、降糖类等化学药成分的半成品药粉、药丸,在自家住房内包装制成自命名药品和无名散装药粉、药丸,号称可以治疗痛风、癌症、心梗、高血压、高血糖、胃痛等疾病,通过微信等联系对外销售。

浙江台州侦破吴某某等非法制售假冒肉毒毒素案。2022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公安机关根据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线索,侦破一起非法制售假冒肉毒毒素案,捣毁储藏窝点2处,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现场查获涉案药品2万余件,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经查,2020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等人购进非法生产的肉毒毒素半成品,雇佣人员包装制成假冒知名品牌肉毒毒素对外销售。

江西南昌侦破苏某等非法收购销售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案。2022年1月,江西省南昌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侦破一起非法收购销售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案,捣毁储藏窝点5处,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现场查获用于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慢性疾病的医保药品1.9万余盒。经查,犯罪嫌疑人苏某等人长期在各大医院及周边地区蹲守,非法收购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通过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对外销售。

警方表示,将深入推进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重点攻坚专项工作,持续加大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等犯罪工作力度,严格落实“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的要求,对相关案件追根溯源、循线深挖,坚决摧毁犯罪窝点,坚决查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坚决斩断非法利益链条,切实捍卫国家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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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2-26 13:14:10 | 只看该作者
审计结果公告:陕西省市监局曾虚列支出近七千万 已整改
2022年02月26日 07:47:15
来源:澎湃新闻

2月23日,陕西省审计厅在其官网公布了2022年第1号审计结果公告,包括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工商业联合会2019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及陕西省商务厅2018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结果。

上述公告显示,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简称陕西省市监局)是省政府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直属机构,2019年由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盐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职能整合成立,省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4个行政单位、11个事业单位组成。局机关内设28个处室,2个直属机构。截至2019年末,陕西省市监局系统在职人员共有1162人(其中:行政288人,事业874人)。

根据陕西省市监局系统决算报表反映,2019年收入合计96756.96万元,包括上年结转6691.57万元,年初预算73085.42万元,年中追加预算16979.97万元;决算支出合计86038.05万元;结转下年支出10718.91万元。截至2019年末,局机关资产合计107422.63万元,负债合计27409.22万元,净资产80013.42万元。

公告显示,陕西省审计厅派出审计组,自2020年5月至7月对陕西省市监局2019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对其下属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等8个单位进行了延伸审计,并对其管理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部分下属机构进行了延伸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重大政策执行情况方面存在的问题:1. 2019年重点商品质量安全监管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的个别指标未完成;2.推进质量强省工作进展不力,部分工作未按期完成;3.省药监局未按期完成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验任务;4.推进基层执法队伍整合和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进程缓慢,未按要求及时建立科学、高效、规范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制。

二、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方面存在的问题:1.省市监局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导致部分下属单位2433.27万元资金未纳入预算监管;2.挪用预算资金1501.23万元弥补所属事业单位经费支出;3.基本支出挤占项目经费486.14万元;4.未按规定调整预算1502万元;5.培训费预算编制不合理,超预算支出1302.75万元。

三、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1.少计收入2708.77万元;2.虚列支出6994.17万元;3.少计无形资产299.45万元;4.出借给延安市质监局的1000万元资金长期未收回; 5.基建结余资金1441.37万元滞留;6.部分银行账户未及时销户;7.违规超额从零余额户向工资户转款802.46万元;8.房租617.26万元未足额收取;9.省标准化研究院超发绩效工资及劳务费48万元;10.少计长期投资30万元;11.少计固定资产19273.57万元;12.固定资产825.95万元账实不符;13.往来款项长期挂账,影响收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审计还发现陕西省市监局在资产管理和采购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公告显示,陕西省审计厅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陕西省审计厅逐个提出处理整改要求。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陕西省市监局领导高度重视,逐条进行分析,落实审计处理意见,提出整改措施。

如,对挪用预算资金1501.23万元弥补所属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的问题,陕西省市监局已将下属新闻中心、信息中心、个体劳动者协会3家单位纳入2022年的预算系统;对于少计收入2708.77万元的问题,下属单位已进行了调账处理,将未记收入纳入经营收入核算;对于虚列支出6994.17万元的问题,下属单位已进行调账处理;对于少计无形资产299.45万元的问题,下属单位已补记相关资产;对省标准化研究院超发绩效工资及劳务费48万元问题,省标准化研究院已于2020年8月10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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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2-26 14:13:41 | 只看该作者
鼓吹小学生搞同性恋,双性恋、不婚不育:北京师大资助出版的性教育读本已丧尽天良

2022-02-26 09:29:49  来源: 冷言冷月   作者:冷月髒花魂




  今天,有粉丝后台发了多张关于《北京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的图片。冷月看到里面的内容之后,深感震惊和愤怒,试问:如此鼓励中国小学生搞同性恋,双性恋,不婚不育,单身主义,性淫乱的丧尽天良的书籍,为什么会出版?究竟是哪一家主管机构审核通过的?而资助这套小学生性教育课本出版的北京师范大学,简直是侮辱了“师范大学”这个神圣的名称!

  试问: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究竟抱着什么目的,出版一本内容如此淫乱不堪的荒唐书籍?!

  而这套小学生性教育丛书的主编刘某某,是一个极端女拳主义者,所谓的“性学砖家”!

  在这套小学生性教育读本中,你会看到:

  针对3年级不到10岁的孩子宣扬不婚主义,单身主义。

  针对5年级10—11岁左右的孩子,介绍什么是爱情时,灌输男男爱情、女女爱情等LGBTQ同性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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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给10岁左右的孩子介绍发生性交行为时,别忘了把安全套带上。

  在介绍使用安全套防范艾滋病时,用的两个男同性恋性爱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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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6年级11-12岁左右的孩子介绍性倾向时,诱导孩子性倾向包括“异性倾向、同性倾向、双性倾向,即人们所说的异性恋、同性恋、双性恋。……每个人都会在日常生活和人际互动中不断探索形成自己的性倾向,最终形成较为稳定的性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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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本书中,刘女拳砖家,用很多很显眼的图介绍同性恋、双性恋是怎么回事,并专门解释“出柜”是什么意思,再接着讲了同性婚姻、同性生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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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套性教育读本不仅仅赤裸裸给11—12岁左右的孩子宣扬灌输性解放观念,还给孩子们宣扬非异性恋、不婚主义、不生孩子、不做父母等丁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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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这套教材的人不是什么前卫、新潮、进步,而是赤裸裸的谋杀我们祖国的花朵,这是比杀人还过之的行为,因为这种打着性教育的所谓课本,是扼杀我们整个华夏民族的未来,扼杀我们整个华夏民族的前途和命运。

  最近10余年,中国的男男、女女同性恋显著增加,大量所谓的拉拉文学在互联网世界横行无阻,不仅如此,这些同性恋群体,已经开始要求给与他们合法的婚姻地位和证书,而全国目前同性恋之间结婚的人数也显著增加!

  这说明什么?

  说明年轻人的性倾向、性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受社会媒体宣传的潜移默化影响和诱导。

  当一个社会普遍的风气是保守时,年轻人的性取向必然也是保守的。

  而当一个社会不断通过电影、小说、书刊杂志、媒体宣传等强化宣扬非异性恋观念、同性婚姻时,并暗示那就是前卫和时尚。

  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很多年轻人就会试图去模仿、去尝试非主流性取向,这样,本来只属于极少一部分人性取向的非异性恋,就变成了很多人的试图尝试模仿的性取向。

  而这正是国际垄断资本主义同盟共济会所致力于疯狂推动的性解放,性淫乱,LGBTQ同性恋等白左文化体系!

  现在,可怕的魔爪已经开始伸向孩子们,在10岁左右的小学生中赤裸裸宣扬非异性恋、同性婚姻、不婚、不育等观念,这是多么可怕的狼子野心。

  我们知道,童年时期及少年时期是一个人价值观形成的最重要时期,会影响一个人一辈子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经过童年时期这样的性观念、价值观启蒙和灌输,试问:未来10年以后,我们的年轻人还有多少是保持异性性取向?还有多少人愿意与异性结婚生儿育女?

  2022年,我们的新生儿数已经降到几十年来最低,未来几年很可能将会进入负增长阶段,中国的人口危机已经越来越迫切的到来了。

  中国的未来年轻人数量会越来越少,然而,还要叠加非异性恋、不婚、不育启蒙灌输的新生代人口,那么作为华夏中国唯一的主体民族——汉族主体的人口危机,可以想象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一个国家的女人不象女人,男人不象男人,阴阳颠倒,女人男性化,男人丧失血性、娘性化、娘炮化;与此同时生育率持续下降、不婚不育现象越来越多,人口总量持续萎缩,主体民族被持续削弱、最终带来的很可能将是整个文明的坍塌。

  而出版这本书的北京师范大学,以及这套性教育读本丛书的刘主编的身份背景,他们的背后的故事值得深挖。

  而这不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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