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美国总统大选日,这一天,中国爆出了一个惊天大雷,这个排雷行动在中国舆论场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对美国总统大选的关注,那就是中国上海证交所“暂缓”蚂蚁集团上市,这一事件的影响恐怕是极其深远的,其余震会长久不断。
10月24日,马云在2020年外滩金融峰会上对中国金融监管开炮,称中国不存在系统性金融风险,不应该用监管传统银行的思维监管现代互联网金融,不能用当铺贷款思维从事现代互联网金融贷款。
此时,蚂蚁集团的上市正在顺利推进,一个巨大的“造富”浪潮即将形成,围绕在马云周边的“圈内人”一夜暴富的梦想即将实现。10月26日,蚂蚁集团确定并公布发行价:A股发行价确定为每股68.8元,香港H股发行价确定为每股80.00港元,这意味着蚂蚁集团的总市值将达到2.1万亿元!
蚂蚁集团的战车滚滚向前,势不可挡。10月29日,蚂蚁集团在A股开始申购,认购金额超19.05万亿元,这个金额几乎相当于中国2019年全年GDP总量的五分之一,创下了A股认购历史新纪录。
然而就在蚂蚁即将实现搬家、即将变身为大象的最后一刻,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突然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监管约谈。四家国字号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约谈一家即将上市的公司在中国金融历史上尚属首次。
此时我们并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也不知道政府四部门对马云等人约谈的具体内容,针对这次约谈,蚂蚁集团回应称:“蚂蚁集团会深入落实约谈意见,继续沿着’稳妥创新、拥抱监管、服务实体、开放共赢’的十六字指导方针,继续提升普惠服务能力,助力经济和民生发展。”阿里巴巴集团发言人也表示:“我们会和蚂蚁集团一起,积极的配合和拥抱监管。”
这里我们并不明白蚁集团和阿里巴巴集团都提到的“拥抱监管”到底是什么意思,正常说法难道不应该是“接受监管”而不应该是“拥抱监管”吗?难道蚂蚁集团和监管部门的关系是拥抱在一起的一家人?难道这就是未来互联网金融与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之间新的共生关系?“拥抱监管”一词令人困惑,特别是在被约谈的背景下仍然说要“拥抱监管”,总感觉有一种十分怪异的味道在我们面前飘动。
果不其然,更加劲爆的消息在约谈的第二天传出,显然这次政府监管部门并没有接受阿里集团和蚂蚁集团的“拥抱”,而是直接动手了。
11月3日,上海证交所发布暂缓蚂蚁科技集团在科创板上市的决定,决定中称:“近日,发生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总经理被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监管约谈,你公司也报告所处的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该重大事项可能导致你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决定你公司暂缓上市。”
在一家规模如此庞大的公司已经进行申购的情况下突然宣布暂缓上市,这在中国股市历史上也是首次,而且我相信监管部门已经预料到这一行动将要产生的巨大冲击波,却仍要暂缓蚂蚁集团的上市程序,说明事情已经相当严重并且相当紧急。
蚂蚁集团随即宣布:“今天接获中国内地相关监管机构的通知,由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执行董事长、总经理被监管约谈以及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发生变化等重大事项事项,可能会使得本公司不符合相关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因此决定暂缓本公司的A股于科创板上市。因此,同时进行的H股于香港主板上市亦将暂缓。本公司将尽快公布有关暂缓H股上市及退回申请股款的进一步详情。”
11月3日晚,蚂蚁集团执行董事长井贤栋召开紧急会议,会议提及到 “暂缓”之后,保守估计蚂蚁重新上市的时间要被推迟半年左右。贤栋还表示,此次蚂蚁IPO打新的的资金会退还给投资人,包括战略投资者与通过支付宝进行投资的散户投资者。
到底发生了什么,需要国家四大部门联合约谈一家即将上市的公司高管?到底发生了什么,让已经进行申购、即将挂牌上市的公司暂缓上市?这需要多大的力量才能扭住这个即将野蛮奔跑的牛鼻子?
这里我们需要了解两个刚刚出台的文件。一个是于11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这个办法由人民银行制定并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施行。《金控办法》将蚂蚁集团这类公司纳入了央行监管系统之中。另一个是11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个《暂行办法》在网络贷款业务的地域范围进行了限制,比如不得跨省开展业务,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等进行了规范,研究后发现蚂蚁集团的业务都将受到这两个即将出台的文件的监管、规范和约束,这将极大的影响蚂蚁集团未来业务发展、上市定价、融资金额等等。
如果按蚂蚁集团现在的上市定价与未来业务受到的影响,必然使投资者受到巨大损失,完全可能出现第二个当年上市即惨烈崩盘的中石油。因此监管层在马云等蚂蚁集团高层在为其确定A股和H股68.8元和80港元的超高定价之后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感到随着马云等人的造富狂欢,即将上演一场股市剪羊毛运动,由于蚂蚁规模庞大到占科创版的40%,已经大到不能倒的垄断地步,最终整个科创版甚至整个A股可能变成一地鸡毛。
而恰恰在这个时候,马云仍在叫着不要用传统监管方式监管互联网金融,仍在叫着中国金融不存在系统性风险,似乎是在继续麻痹消费者、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完成他们垄断中国互联网金融、打垮中国传统银行业、突破政府金融监管的目的,或许这就能够达到”拥抱监管“的目的。
蚂蚁集团到底是一家科技公司还是一家金融公司?蚂蚁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贷款业务,可他们却极力将自己打扮包装成一家科技公司,将“蚂蚁金服”改成了“蚂蚁科技”。本打算以“科技股”的名义在科创版“曲线上市”,然而事实上它并不是一家科技公司或者不是以科技为主要业务的公司,而是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而恰恰是这一自作聪明的“曲线上市”引起了监管层或者是中国金融管理高层的高度警觉,也正因此才有了紧急约谈和紧急叫停“暂缓上市”。
最近,中国国际经济副理事长黄奇帆在一个论坛上有一段针对蚂蚁金服的借呗和花呗的演讲十分透彻底地讲到了马云的蚂蚁集团问题的本质,讲到了借呗、花呗的钱从哪里来的可谓是一针见血。
黄奇帆说:“钱从哪来?先银行贷款,再发ABS。花呗、借呗30多亿资本金搞到了3000多亿,放大了100倍。”“这100倍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贷款没问题,他的30多亿,1比2点几放贷,银行给了他五六十亿贷款,形成了90亿左右。然后他去资本市场上搞ABS的时候,因为我们常规资本市场发ABS没有规定循环多少遍的约定。常规的一个小金融机构,如果放了10个亿贷款,去发ABS10个亿再放出去,可能要一年,它循环三四次已经两三年过去了,原来第一轮的资产早就收回了。”“但是到了互联网上出现个特征,你只要有90亿资金进来,三天就发光了。发光又形成90亿贷款,再去发个ABS,马云90亿发了40次,形成了3600亿。所以当时还出现一个争论,央行说这个不行,太高,央银行当然是正确的。发贷银行说我没错,我1比2点几。证监会当时也参与一起研究,发现蚂蚁金服也没有违反全世界证券市场发ABS的规定。因为从来没有说过发多少遍,后来大家一商量,那就发5次。”“所以马云现在说的花呗、借呗,都是他在重庆的资本,从30多亿放大到100多亿,再放大到200亿,有200亿的话银行贷款一下就形成五六百亿,五六百亿再放个四五遍ABS,就可以形成几千亿。”
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马云的蚂蚁们是如何将30亿资金最终变成了数千亿,也正是因此,他们制造了中国金融圈最大的互联网金融泡沫,这个沫泡一旦被戳破,极有可能出现类似2015年股灾和随后的P2P金融灾难。
蚂蚁集团被四部门约谈,暂缓上市,不管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总归是大事已经发生,蚂蚁今后还能不能上市,或者今后以什么方式、什么形态上市,暂时还无法预测,但蚂蚁集团出现了问题是肯定的,而且还绝对不是小问题,如果是小问题,不会惊动国家四大部门,不会对已经开始申购上市程序的公司作出暂缓上市的决定。因此我断定大事已经发生,我们还不明白的只是这件事的影响到底有多大,是五级地震还是七级地震,是一场风暴还是一场大风暴。
现在我们需要思考的是:聪明的马云在外滩金融峰会上的演讲不会是意气用事,而是他有目的的发声,他炮轰传统银行体系,称传统银行缺乏互联网金融思维,在中央高层一再要求严防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马云却反其道而行之,公开称中国根本不存在系统性金融风险,其目的到底是什么?
我相信一点是蚂蚁集团被约谈和暂缓上市事件将成为一个标志性事件,中国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的生态将因为这一事件而被彻底改变,少数人以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名义,利用监管漏洞,或明知违规却依然铤而走险,一场大规模、赤裸裸地收割老百姓财富的行动被及时地阻止了,一场令人不寒而栗的造富运动也被及时地阻止了。
监管部门的这次动作是及时的,有力的,可谓扭住了某种强大势力的“牛鼻子”,排掉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一颗“巨雷”,使中国金融能够健康地有序地发展壮大,使老百姓的财富安全得到保障。
今天,“证监会发布”发布了一条极其简短的新闻:
“今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
为什么约谈?
这是金融专业人士的问题,我不敢妄加揣测,这里看到一条微博,个人认为讲得很有道理,分享给诸君阅:
作为一个自媒体人,我对事情本身所引发的舆论热度很感兴趣,于是随手发了一条微博,并添加了一个话题:
#四部门同时约谈马云#。
很快,我就发现,我发布的话题被封杀了……
原本我以为只有我的界面是这样的,于是我在微博上搜索“约谈马云”,令人惊讶的一幕出现了:
中国新闻网的话题#四部门约谈蚂蚁集团有关人员#
南方日报的话题#四部门约谈马云等蚂蚁集团有关人员#
清一色的都被封杀了!
说老实话,马云的蚂蚁金融模式,究竟是金融创新还是金融吸血鬼,这个问题可以由专业人士和监管部门的同志们来解释之,可是为什么这样一条与之相关的话题,竟然可以被新浪微博全网封杀?
2016年,赵军旗任用台独艺人的舆情发酵,竟然也是全网封杀!
这还不是最关键的,最关键的,那一次,竟然直接连团中央的官微都封杀了——资本控制的平台是何等的嚣张,如此赤裸裸的用资本的力量控制舆论,让所有人都大吃一惊!
虽然,随着普通吃瓜群众逐渐清醒过来,开始认识到资本控制舆论的极大危害,但是资本的飞扬跋扈绝不会因为吃瓜群众的觉悟而变得低调,反而更加的明目张胆,比如早些时间天猫总裁蒋凡事件,新浪微博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全网删帖!
那是何等的疯狂呀!
以至于监管部门也看不下去了,两个月后的6月10日,国家网信办指导北京网信办约谈新浪微博负责人,针对微博在蒋某舆论事件中干扰网上传播秩序以及传播违法违规信息等问题,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暂停更新微博热搜榜一周!
这才过去了四个多月,微博竟然又搞出来全网封杀“四部门约谈蚂蚁金服相关人员”的所有话题,这背后的意味不言而喻:
资本,控制舆论!
这背后的逻辑,是不言而喻的,马云是新浪微博的大股东、大老板,微博动用手中的权力为大股东、大老板扫清一切负面舆情,如果监管部门可以默许微博这般处理,试问:舆论监督何在?公平与公正何在?
资本控制舆论的教训是深刻的,然而,资本控制舆论的努力是前赴后继的——资本,是不会善罢甘休的!
今天,赤裸裸的事实摆在我们面前:是纵容资本控制舆论?还是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传播秩序并铁拳捍卫之?
这不仅仅是吃瓜群众应该关心的问题,也应该摆在各级网信办同志们的桌面上:堡垒,都是先从舆论阵地攻破的!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重庆市原市长黄奇帆今年6月在中国金融科技云峰会上曾指出,马云当时的“花呗”、“借呗”自有资本金从最初的30亿(人民币,下同,6亿新元)通过银行贷款以及多次ABS融资最终变成3000亿,杠杆率“荒唐的”高达100倍。
黄奇帆强调,与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网贷不同,网络贷款在市场上周转很快。不过,他同时也强调,“绝不要因为有P2P就把科技金融否了,倒脏水把小孩倒了”。
以下是黄奇帆在该峰会上演讲《5G背景下金融科技的特征和发展路径》,涉及P2P和“花呗”、“借呗”科技金融贷款公司的内容实录。
数字经济数字平台发展的过程中,就是在五年左右,我们也走了一段弯路,因为P2P在12、13年大规模的在中国推开,从06年起步到12年的时候开始,比较大规模的推动,一下子P2P变成个时髦,变成科技金融的代名词。
各个省各个城市都是成千上万个P2P公司不断的诞生,有的直接叫P2P,有的叫网络金融,有的叫投资咨询公司,五花八门,但都是P2P的事。
这么一搞,到了16年开始整顿,因为已经闯祸了,一个公司倒闭七八百亿坏账,那么这种公司倒一个惊天动地,几十个同时发生,那就变成灾难了,变成系统性风险了。
这件事应该说大家记忆犹新,这个现象和后果我不用多说。今天在这里就是要总结教训,为什么英国人发明的P2P,20年下来英国没闯祸?
美国人在2005年前后批准了在美国也可以搞P2P那么15年下来,美国全部P2P的公司没超过30亿美元,没有超过10个企业,为什么他们没有泛滥开来?我们为什么一搞变成一个成泛滥成灾的事?
因为我们P2P实际上不是国外定义的,P是一个人,另外一个P也是个人,两个人之间互相认识,互相贷款。P2P的TO是中间有个平台,只是做个介绍人借钱的双方是前脚后脚互相搭的。
就像我的姐姐要借一笔钱给我的弟弟,他们自己就认识,我是他们兄弟,我在旁边就做个中介,或者做个认证,你们自己借贷。
这样的金融平台它自己本身没有任何把人家的钱拿来,也没有由他去把钱借给人家,是P2P他们自己直接“TO”。
这个公司只是一个认证,所以它思想模型上是可以这么做的。但本质上没有什么社会实践的价值,所以这么发达的美国金融系统、英国金融系统、欧洲没展开。
我们这个东西(P2P)一下子打上了互联网的神圣的科学外衣,把中国几百年传统社会农村社会中最丑陋的、最恶心的最没有责任感的“老鼠会”——放高利贷公司的“老鼠会”装上了互联网外衣展开来了。
“老鼠会”的这种搞放高利贷的人,自己是没有什么金融的资本金,它都是这一手从老百姓高息揽储而来,那一手放高利贷而出,那么中间出现坏账赖账,总是这么最后走向崩溃了,或者发横财卷款而走等等。
我们P2P有五个特点:第一,P2P公司几百个几千个,问他资本金哪来的?股民众筹而来,集资而来,这是第一个,资本金的概念。
第二个,你假如有一亿资本金放出去30亿贷款,从资本金到贷款余额之间的杠杆,融资从哪儿来? P2P是跟网民高息揽储而来。
第三,有了这30亿要放出去,放给谁?说起来是互联网公司,它放款对象既没场景,也不是它的客户,“拉到篮里就是菜”,你只要愿借我的18%、20%、25%的高利贷,我就借给你。
不管是学生来借学生贷、校园贷还是买房子首付贷,还是炒股票,反正你只要愿意借我就给你,至于借的人的场景背景,几年时间或者多少年时间的信用,他也管不了,他也不管,这就是第三。
第四,借出去的钱可能半年一年两年才能还,有的还不回来。那么从老百姓高息揽储来的钱可能是半年一年两年不等,那么就有个资金怎么平衡,借新账还老账,庞氏骗局。
最后一点,这些企业既没资金池,也没偿还坏账准备金,也没拨备。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讲,一般出事要么趴倒,要钱没有要命一条,要么就是一看出事来不及了,卷款而走,反正这个公司也没有什么固定资产,(没有什么)坛坛罐罐要搬来搬去,人一打包几十个人跑掉就跑掉了。
这五个特征在内的这样的企业,凭你的本能看到了就应该拿起刀子把他砍了。
所以本人真的是在13年,我们工商局长写个报告给我,说深圳有两个P2P公司,金融企业到重庆来注册,是金融企业,好事情,向我报喜写了个报告给我。
本人就批了一段:在中国土地上P2P就是农村高利贷,互联网下的翻本。在重庆的土地上,只要中央还没法律出来,绝不允许干。重庆一个不批,外地已经批准了,到重庆来活动一概禁止。
我大概在三年里边写过十几个这样的批示,所以重庆真被我给刹住管住了。我后来跟马凯跟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也报告,他们都支持我观点。那么全国也都在开始推开整顿,我就说它有这五个问题,所以绝不能开绿灯。
那么当然这件事不幸,全国差不多有一万多个P2P公司在这两年整顿中倒闭,那么坏账总账差不多有两万亿,惨不忍睹。
我们之间的亲戚朋友可能都会有傻乎乎的人,把自己一生积蓄的50万100万,越穷的人积蓄的钱越容易被骗走,骗走以后颗粒无收讨都讨不回来的,所以这就成了一个科技金融的第一灾难,居然是这个东西,给我们深重的教训,这是我讲的第二点。
第三点要讲的,绝不要因为有P2P就把科技金融否了,倒脏水把小孩倒了。
科技金融、互联网金融本身只要符合五个原则,按五个原则的杠杆框架进行运作,就是一个正常的健康的完全可以很好发展的、为小微企业为老百姓融资的一个平台。
这五个原则正好跟P2P的概念反过来。第一,科技金融公司必须自有资本金,而且自有资本金还是基数比较大的。这意思就是说你不能跟网民要钱,不能搞什么众筹,就是你的母公司。
比如马云要搞“花呗”、“借呗”科技金融贷款公司,也就是阿里巴巴蚂蚁金服拿钱给他几十亿上百亿做资本金。
第二,科技金融公司的资本金要大,为什么?合法常规的金融小贷公司有一个亿在一个街道一个乡镇里边活动差不多,但是互联网的金融公司一旦确立了它的辐射范围,就可能是一个城市,或者是几个城市的一个地区,甚至穿透到全国,所以它的贷款余额会很快增长。
那么资本金就要跟贷款余额大体上1:10要相匹配,所以你资本金相对要大一点,门槛要高一点,这是第一条,自有资本金而且是比较大的自有资本金。
从资本金到贷款余额之间总是可以1:10放大的,你有10个亿就可以贷款100亿,你有30亿资本金,你可能放贷300亿,这个时候资本金到贷款余额之间的差距,就是所谓的杠杆。
这个杠杆的钱不能像P2P那样的高息揽储而来,你应该是跟商业银行借,商业银行1:2、1:3,你有10个亿借你20多亿,这样你就可能形成30多亿资金,这也是个杠杆来了20多亿,然后你放贷。
20多亿放了以后形成贷款余额ABS到证券市场发。垃圾债也好,什么债也好,反正ABS债券,贷款债务证券化,这个放一圈,你30亿贷款,转一圈就30亿的债券,30亿债券来了再放一圈,又放贷款了,又转一圈,又可以30亿。
你如果有个三次,三三得九,就出现了100多亿了,所以意思就是在合规的国家市场上去杠杆融资。
第三,合规的资金不许超过资本金的10倍,也就是杠杆ABS转一圈就是一倍、转两圈就两倍,转三圈四圈就变成三倍四倍,你跟银行一放大。银行已经把你的本金放大了三倍。
你已经三(乘以)四就12了,那么你如果网络贷款在市场上贷款周转很快,你来了100亿的钱,你可能10天就放掉了,放掉以后又到证券市场又去放一转,一年转了10次,你100亿就变成1000亿了,你的资本金本来只有30亿,银行贷款变100亿,100亿就 ABS周转了10次变1000亿,你的杠杆比是多少?
所以马云他们犯过错误,当时他们在重庆出了35亿的钱作为资本金,那么银行贷款去转了2.5倍,这样就变成了80、90亿。
我曾经跟他们说过,你们转个三、四次,但我也没去控制他们,因为我后来到了16年已经跑到全国人大去了。他们是互联网 ,ABS来的钱,真是十几天就放光了,放光以后再转一圈,那么由着他们放,你知道放了多少钱?
我问屠光绍,说他们放了40圈,90亿放40圈就是3600亿,3600亿,他们只有30多亿的资本金,就是100倍。
那时候我在全国人大我就突然看到报纸上说一行三会冻结了马云他们的这两个小贷网络贷款公司,我一看材料,说他们3000多亿,我知道他们只有30多亿资本金,荒唐的放了100倍!
过了几天我打电话问重庆金融办,我说你们这个事怎么处理?他说三大监管部门在吵架。
人民银行说,随便你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你总归放大100倍,一定是错误的。所以要停掉。银监会说在我的系统他来了30多亿,我借他50亿,50多亿,一比二点几完全合规没问题。
证监会说了什么?他说在全世界的ABS底层资产如果是100,放一圈,ABS拿了100过来,又变成贷款合约,又可以放一遍,没有说过只能放三遍四遍五遍,所以他只要每一遍这么过来,他放30遍,因为是互联网周转快,也不违反证监会的任何管理规定。
后来我听了以后发表意见了,我想了一下,这是神仙打架,每个监管部门都没错。我后来说人民银行说的对,千说万说1:10的杠杆不能突破的,资本充足率这个杠杆不能突破。
互联网的网贷跟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网贷不同,商业银行小贷公司如果要把自己的100亿放出去,放了一年,然后他ABS又来了100亿,同样要花一年,有个三年一过,他原来的第一层次的底层资产的100已经收回了,所以它循环不了100倍的,在传统金融系统。
在互联网里边老革命遇上新问题,转的飞快,所以我就说你即使是互联网,给个约定,最多不能超过四倍,就不能转四次。
我说你证监会应该给它这么个约定,后来他们接受我的意见了,就规定不要超过四倍。
后来马云他们自己跟我讲了一下,他说我们商量下来,四倍也不要,你给我们四倍,我们就做三倍。所以他现在第一就是说控制在三倍以内,在ABS上面,那么银行这边控制在两点几倍,两点几倍乘三倍,差不多在10倍以内,这是一个概念。
你既然已经做成了几千亿的贷款,你资本金要追加,你不能说30多亿做到100亿,做到1000亿还是30多亿,按照1:10来算要加到300多亿。
我当然高兴,作为重庆市长,他把资本金从30亿加到300亿放到重庆来是好事,所以我就让重庆金融办跟他们(交涉),现在马云他们的“花呗”、“借呗”注册在重庆,就是360亿资本金,乘上了银行的两点几倍,再加上所以这就可以了。这就是第三个原则,就杠杆比不能超过。
第四个要对场景进行深度的挖掘分析,信用能够保证能够保证。第五就是对贷款对象一定是自己的客户,所以它的花呗对淘宝网上的B2B的小客户。借呗是专门对支付宝上我们的各种家庭拿了支付宝手机在付钱,你每个月付3000块的,你如果要借1000块,没问题,它就有场景。
这五条原则就是场景、有深度的、完全挖掘,对客户的分析,然后有各方面的资本金,又有合理的资金来源,还有总的杠杆不要超过10倍,你只要做到这个,互联网金融公司没问题的。
当年13年的时候,马云到重庆来,我跟他两个人吃饭聊天,我问他,你有什么困难,有什么事想做还没做成,他说我想搞个贷款公司,我说你是在浙江的老大公司,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就能批,这有什么难?
他说我们浙江义乌、温州小贷公司在整顿,全部冻结了。我说你如果到搞到我搞小贷公司,你只要不搞P2P,我三天就把你全部办完。
好,他就办了两个,这两个一办,现在的蚂蚁金服公司100亿的利润,45亿利润来自于重庆那两个小贷公司,所以这个还是他的一个吃饭的家当。
这个事可以做了以后,我把全国的前50位的互联网大公司,他们都是可以搞点网贷的,都拉到重庆,按这个办法来。
所以重庆居然有全中国网贷余额60%,我们全国网贷,不是P2P,就是正常的网贷公司,70多家,有那么一万亿,重庆有6000多亿,占了60%,所以说网贷的中心地是在重庆。
但是我可以这么说,按照五条原则搞的网贷,他们的不良率平均去年年底3%不到,2.7%,比我们的信用卡不良率是在4%不到3.7%左右,还低了一个点,所以我讲这个话意思是大家也不要因为P2P把网贷给废了,这是两码事,但是要遵守纪律。
在今天,“黄赌毒”早是公认的社会三害,但其实在一个正常的人类生产生活中,本应该有四害:黄赌毒贷。
只不过这个“贷”在晚近二三十年来被太多西方经济学理论美化、粉饰,从而被披上了一层层外衣,就像“寡头”成了“人民富豪”,“洗白洗钱”成了“爱国资本家”、“慈善大牛”、“公益先锋”……
这“高利贷”,也在今天堂而皇之地成了“金融创新”,不但可以规避管制,还能拿到牌照。
黄赌毒贷这四大社会害物,从旧社会发衍至今其背后均是一个本质:剥削压迫。
黄世仁借钱给杨白劳,从一开始就没打算正常地收息,而是从根子上就是瞄准了喜儿!
正如诸多贷款公司给在校女大学生们打造的裸贷项目,人家压根就没指望你还上钱,从一开始就给你准备了更多的还不上钱时二次三次借贷的“拆东墙补西墙”的金融产品,甚至某些借贷公司从一开始就连“以身还债”的卖淫渠道都给你准备好了,只等着你一边哭鼻子一边脱衣服——胆敢不从?群发裸照伺候!
所以从表象看,黄赌毒贷这四害也都自古总有一个特点:涉黑。
因而,只要我们还自诩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黄赌毒贷这四个基层民间的黑戕之物都理应被彻底碾碎!
还记得三年前轰动全国、引爆舆论大战的山东聊城辱母案吗?当时搅动这个案子舆论走向的主力军是南方系阵营,其以集群化作战的规格,高度统一观点口径,“明批暗洗”地把焦点落在所谓的“孝儿护母”,而遮盖了苏银霞一贯的黑吃黑+老赖、又反被高利贷团伙逼债的乱象。
南方系鼓吹“高利贷合法化”可不是一朝一夕之事,2011年6月27日的《南方人物周刊》就刊登过《高利贷不能禁》,同时以茅于轼、陈志武、许小年等皆长年累月在南方系刊物上发表文章为高利贷洗白、聒噪施压国家应放宽对民间金融的监管。
2011年温州爆发的高利贷灾难至今回想让人心惊(闻名全国的江南皮革厂倒闭了…就出自那时),当时多少老板跑路、跳楼、家破人亡。
根据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当年度温州民间借贷规模约1100亿元,月息达6分至7分,最高达1毛5。若借贷100万,一年光利息就还72万至180万,且温州市约89%的家庭和59%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
同时不为很多人注意的是,就在那年9月,茅于轼竟然大摇大摆地在金融时报中文版上,发表署名文章《消灭高利贷的方法是提倡高利贷》……
茅先生下笔的勇气从何而来?
2011年温州贷灾中的施晓洁案曾捅出“大篓子”:据部分债主反映,这起集资案八成债主是当地有一定级别的公务员………
2011年初温州市龙湾公安局在侦查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时,其实就已经发现债主名单中的人,均为当地司法机构公务员,牵涉的受害人资金从2000万到8000万不等。
……………
三年之后,这位“高利贷金融专家”茅于轼先生,光荣入选了英国 Prospect 杂志“世界顶级思想家”(World Thinkers of 2014)的候选50人名单,他当时是唯一入选该杂志候选人名单的中国人。
……………
从90年代以来,浙江已经爆发过三次超大规模的民间集资与高利贷风波,历史源头在哪儿?80年代!
1984年9月,在得到了温州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后,温州市开办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家私人钱庄——方兴钱庄。
那是共产党带领工农阶级建政35年周年的历史性时日,结果竟然见证了民间借贷的死灰复燃……
1944年8月20日,重庆《新华日报》曾刊过一文《高利贷下的闽粤农民》,可一窥民国时期在蒋家治下、被「贷帮」剥削打压凌辱的中国百姓的生活状态,简摘四段:
“闽粤两省的高利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除了少数城市中有钱贷流行外,广大的农村差不多都是易物借贷。借的是钱,还的是实物。现在钱不值钱,农民借的钱能够买到多少东西?物价不断上涨,还实物的时候,这实物又折合了多少钱?”
“农民借贷多是在青黄不接或者灾荒饥馑的时候,农产物正在涨价,比如农民借了二千元,买不到五斗米,新谷登场之后,谷价大跌,农民就偏偏被逼着还本了,顶少也得还一石米,才够得上当时市价得两千元。”
“债主收了米放在仓里,压过了这一时期米价又大涨,再抛到市场上去,顶少又可以换回四五千元。这样循环下去,农民年年劳碌所得,便给债主一扫而光了。粮价波动不是增加了农民得利益,而是增加了他们所受的剥削,自己种田、他人吃粮,这是农民的痛心之语。”
“大多数农民什么都没有,他们就只好剜肉补疮,听凭土豪劣绅们去咬文嚼字了。例如借银五百,写一千;借五斗,写一石。或者更爽快些,写上“两厢情愿,无息交付”。就是这样,闹到法院里,债主也是振振有词的。”
「民国时期的借据」
毛泽东1930年5月在江西省寻乌县做农村经济调查时,曾写就经典的《寻乌调查》,他当时就对高利贷这种实质为地主阶级与买办政府的阶级压迫的民间恶象,做了充分着墨:
“处心积虑,用这种乘人之危、零碎借债的方法去谋人的财产。他于地方的事、公堂的事一切不管,因为这些事颇妨碍于他个人的发财。他算得个典型的重利盘剥者……”
“农民到了那年番子时又还不起,转到次年六月,再转到次年八月,如此转下去,一年转两回,转到十年就成了一个十分惊人的数目。”
“卖身契只有卖主写给买主,买主不写文件给卖主。所谓媒人即是中人,多的有四五个,都要‘水扣钱’,抽卖价的百分之五。”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强有力的土改,中国的农村走上了集体化的道路,毛主席强调要“把农村也改造得和城市差不多”。
在铲除了一切私人高利贷和地主收租模式之后,国家投资被摆上台面并付诸现实(《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8册中有毛主席论述)。
长篇纪实文学《翻身》作者、美国人威廉·辛顿对此曾这样评价:
“中共农村基层组织的创新,农业的分工协作、统一经营,特别是农村金融和集体积累机制的形成,这是农村接受并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基本前提和条件。如果不重视这一点,听任掠夺性的资本大举进入乡村,肆意侵吞包括土地资源在内的农村剩余,必然会造成广大农民沦为工业化‘先进生产力’的‘肥料’。”
但是到了今天,根据网贷之家统计,截至2018年末,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共有249家,其中97家注册地集中在广东和重庆两地,且财阀体量的借贷集团其虹吸规模竟然已经达到了一个尾大不掉、呈现出一种要把中国推向次贷危机的操作迹象。
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用什么办法来克服危机呢?一方面不得不消灭大量生产力,另一方面夺取新的市场”
可是今天又不能搞血腥殖民的地理大发现了,经济又滑坡,怎么夺取新市场呢?
还是老马,在《资本论》(第三卷)中点出资本家的阴谋:“一切真正的危机的最根本的原因,总不外乎群众的贫困和他们的有限的消费,资本主义生产却不顾这种情况而力图发展生产力,好像只有社会的绝对的消费能力才是生产力发展的界限。”
于是,诱惑诱导、软性逼迫你消费,花呗借呗不断增加额度、购物狂欢日夜不停、广告轰炸时时推送……
推荐阅读:花呗的这则广告,到底问题出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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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资本家本人,则在对垒政府、明目张胆要求监管松绑的同时,还要几亿人口的杨白劳们,跟在他后面喊他“爸爸”!
属实站着把爹当了。
风光无限的蚂蚁集团,根据其招股说明书来看,截至2020年6月末,平台促成的1.7万亿元信贷余额中,由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进行实际放款或已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比例,合计约达98%!
剩下的2%则才是自己旗下小贷公司蚂蚁商诚与蚂蚁小微发放。
这就是我之前说的,他不是“一本万利”,而是“无本万利”。(点击阅读原文)
昨夜,惊闻蚂蚁被四部门联合约谈,同时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还在官网公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欣慰。
眼下,就是两条路,看你怎么走:
① 成为别列佐夫斯基,和古辛斯基一起成立“公民自由国际基金会”,彻底投身境外,反俄反普京;
② 成为阿布拉莫维奇,将西伯利亚石油公司的所有权,作价131亿美元卖给国有的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
2020年11月07日 00:00:00
来源:证券时报
近年来,以注册制改革为龙头的资本市场关键制度创新不断取得突破。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危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11月6日,最高检和证监会经过认真筛选、充分沟通,各自挑选出了6个刑事犯罪案例和6个行政违法案例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六大证券犯罪典型案例公布
6个证券犯罪典型案例中,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有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有操纵证券市场案,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还有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这批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
一是覆盖当前证券期货犯罪的主要类型。6个刑事犯罪案例涉及5个罪名,涵盖了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领域的常见多发犯罪,揭示了相关犯罪的主要形态、类型,反映了当前证券期货犯罪的特点、趋势。其中,针对当前社会关注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问题,我们编写了欺诈发行股票和欺诈发行债券两个典型案例。
二是展现检察机关参与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职能作用。6个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指控证明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在上述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退回补充侦查、依法追诉漏罪、变更指控罪名等方式,做到精准指控、不枉不纵。同时,典型案例也反映了检察机关在促进社会治理方面的主动作为,针对个别中介机构在涉案公司财务造假中的严重违规违法问题,检察机关结合相关案例,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发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方面的检察建议。
三是彰显依法从严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态度。6个典型案例中,司法机关对部分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或者拒不认罪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体现零容忍、不放纵的证券期货犯罪司法政策。
六大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6个证券违法典型案例: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华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通某投资公司操纵证券市场案、周某和内幕交易案、吉某信托公司内幕交易案。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滕必焱介绍,上述六起违法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
一是反映了当前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变动趋势。该六起典型案例覆盖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主要违法类型,包含了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然人等各类违法主体,同时呈现出近年来违法行为的一些新特点新趋势:如雅某股份通过虚构境外项目实施财务造假,是近年来影响恶劣的虚假陈述案件;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是非特殊身份主体借助互联网公开荐股牟利的“抢帽子”操纵第一案;通某投资公司操纵市场案,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资管产品进行操纵的新型案件;吉某信托公司内幕交易案,以单位为主体实施内幕交易。
二是体现了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执法态度。近年来,证监会多措并举加强和改进证券执法工作,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处各类重大违法案件,释放出“零容忍”的鲜明信号。在周某和内幕交易案中,证监会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优势,在公安机关终止侦查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坚决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在华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中,证监会对于操控上市公司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精准打击、加大追责力度。在雅某公司跨境财务造假案件中,证监会充分借助国际执法协作机制调查取证,有效遏制了上市公司通过境外业务造假“瞒天过海”,逃避监管的企图,同时“一案双查”,依法追究中介机构责任,倒逼其勤勉尽责,进一步压实资本市场“看门人”责任。
三是彰显了“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监管理念,构建起立体追责体系。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惩处是一个立体有机体系,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如雅某公司财务造假案,除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外,还将面临巨额民事赔偿。华某股份有限公司被我会数次行政处罚,因财务指标触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已退市。
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类型来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交易环节的犯罪相对较多,占65.7%。但今年以来,受理的欺诈发行、违规披露等涉上市公司犯罪案件明显增多。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新”,证券期货犯罪涉及产品从股票、期货发展到私募债券、期权,作案领域由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向新三板市场蔓延,还出现了跨境、跨市场犯罪案件,利用新概念、新技术实施犯罪案件也在持续增多,无论是犯罪类型、涉及领域还是犯罪方法手段都呈现出新的态势。
二是“专业”,从事证券期货犯罪的大部分人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或者这方面的“行家里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中介机构,这些人员都掌握专业知识,相互之间分工精细,且作案设备精良,专业化、组织化程度很高。
三是“隐蔽”,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案件中信息传递方、接收方通常会形成攻守同盟,常常出现“零口供”,这次发布的王某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就是此例。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有的操控亲友账户以及其他非法获取的账户进行交易,有的依托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特定金融机构的特殊业务隐藏真实身份,查证交易账户实际控制人难度大。
四是“逐利”,无论是上市公司法人、高管、股东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都为了牟取私利罔顾法律、毫无底线,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6个典型案例中,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非法获利都在千万元以上。
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进行“全链条”从严追诉
对于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中央高度重视,国务院金融委多次作出部署,证监会正在牵头落实相关要求。检察机关对此也高度重视,这次发布的案例中也有这方面的案例。
郑新俭介绍,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实行注册制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将按照“零容忍”的要求,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针对注册制改革的特点,积极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案件的刑事追究力度,共同净化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
第一,加大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全链条惩治力度。对资本市场中的财务造假行为,应当依法“全链条”从严追诉,既追究惩治具体实施造假的公司、企业,又追究惩治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还要追究惩治帮助造假的中介组织,全面落实好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要求。
第二,显著提高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的违法成本。一些财务造假案件,造成上市公司退市,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破坏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应当从严追究刑事责任。用足用好惩治财务造假行为的相关刑法规定和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通过适用财产刑,加大对财务造假犯罪人员的经济处罚力度,进一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第三,积极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检察机关要通过办案,及时总结分析财务造假案件中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向主管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发挥好“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作用,参与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第四,落实以案释法责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检察机关参与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郑新俭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和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等部署要求,与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互相监督制约,不断健全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制度机制,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办案质效。
一是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2017年至今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证券期货犯罪302人,起诉342人。其中,今年1至9月批准逮捕102人,起诉98人,分别同比上升15%和27%。
二是大力推进办案基地建设。为提高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专业化水平,最高检于2018年12月在北京、天津、辽宁、上海、重庆、青岛、深圳七个检察院设立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
三是加强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2019年,会同最高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两个司法解释。今年3月,最高检发布了涉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2个指导性案例。接下来我们还会陆续发布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对相关办案工作进行指导。
四是加强与证监会、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在办案基地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案件信息共享、专家辅助办案、干部交流挂职等方面开展全面协作,共同构建执法司法专业化工作合力。
行政执法机关联手司法机关,进一步严密法网
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强合作,对于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滕必焱表示,证监会高度重视加强监管部门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协调合作,要求在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刑事司法和民事赔偿等工作的开展。
一是要提高涉刑案件移送效率,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做到应移尽移、快移。二是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支持推动相关刑事、民事和行政执法的司法解释、追诉标准的出台、修改工作,加强资本市场治理的制度供给。三是积极推动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推广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加大民事追责效率。不断提高广大投资者对执法工作的获得感和投资安全感。通过以上举措,推动构建归位尽责、各司其职、合力共治的执法生态。
郑新俭表示,检察机关与证监部门在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中分别承担着重要职责,近年来双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形成了工作合力。高检院正在会同证监会开展一系列推进执法司法协作的工作:一是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基础。高检院结合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实际,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立法建议,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证券期货犯罪相关条文的修改,进一步严密法网,提高证券期货犯罪成本。二是加强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信息共享、会商研讨、辅助办案、预防宣传等多个方面开展常态化协作。三是启动证券期货犯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修订工作,对不适应执法司法实际情况的部分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调整,既从严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又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界限。
2020年11月10日 13:04:16
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旗下中国基金报 泰勒
没想到国突然就重拳出击,国内的互联网巨头遭暴击,这些年,互联网巨头公司的寡头化,垄断化,封闭化一直都在被诟病,二选一这种店大欺客的事儿,终于到头了!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征求意见: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指出,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基金君看了征求意见稿,整理了十大要点内容。
1、为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成本,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2、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3、对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坚持以下原则
营造公平竞争秩序。加强科学有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合法利益。
4、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对认定或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和情形进行分析。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可以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确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比重,同时考虑该市场份额持续的时间。
(二)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可以考虑该经营者控制上下游市场的能力,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相关平台经营模式、网络效应,以及影响或者决定佣金、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等。
5、 不公平价格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分析是否构成不公平的高价或者不公平的低价,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他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在相同或相似市场条件下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二)该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明显低于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相似市场条件区域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三)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降低购买价格;
(四)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采购商品降价幅度是否明显低于成本降低幅度。
6、低于成本销售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分析是否构成低于成本销售,一般重点考虑平台经营者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排挤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平台经营者,以及是否在将其他平台经营者排挤出市场后,将价格提高并不当获利等情况。
7、限定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四)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可重点考虑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平台经营者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二是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如果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8、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利用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无法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进行捆绑销售;
(二)以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商品;
(三)对交易条件和方式、服务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后保障等附加不合理限制;
(四)在交易价格之外额外收取不合理费用;
(五)强制收集用户信息或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9、差别待遇(大数据杀熟)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二)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三)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
(四)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
10、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反垄断审查范围
征求意见稿强调,“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如果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符合以下情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参与集中的一方经营者为初创企业、新兴平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因采取免费或者低价模式导致营业额较低;相关市场集中度较高,参与竞争者数量较少;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其他情形。
“二选一”屡禁不止!
双11前,监管召集京东美团阿里腾讯等27家互联网企开会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11月6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京东、美团、58同城、百度、奇虎360、搜狗、字节跳动、快手、滴滴、微店、新浪微博、多点、贝壳找房、拼多多、国美在线、饿了么、小红书、携程、苏宁、同程、阿里巴巴、贝贝网、云集网、蘑菇街、兴盛优选、唯品会、腾讯等27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参加了这个会议。
会议对强迫商家“二选一”、刷单刷评等问题做出严厉批评,并提出互联网平台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九方面明确要求。
“二选一”从来都不是一个新现象。从去年的格兰仕起诉天猫,到今年唯品会与爱库存的争执,“二选一”现象可以说是“按下葫芦浮起瓢”,尤其是在互联网用户增长放缓、流量进入存量时代的整体环境下,电商等互联网平台对商家品牌、用户流量的竞争只会更加白热化。
大数据杀熟也是很常见的事情
据新浪科技报道,虽然大数据杀熟行为10月1日起明令禁止,但前段时间,北京的韩女士就遭遇了大数据杀熟。10月16日,她在某电商平台购物时,中途错用了另一部手机结账。没想到,有了意外发现,同款手机不同账号购买相差25元。
明明是同一商家的同一件商品,韩女士用经常使用且已有12年“高龄”的高级会员账号购买,居然要比自己另外一个只有5年多的普通账号贵了25块钱。据韩女士介绍,她的高级会员账号已经消费了近26万元,而普通账号仅2400多元。
互联网巨头今日暴跌
截至午间收盘,阿里、京东、美团大跌。
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南的目的和依据
为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成本,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对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坚持以下原则:
(一)营造公平竞争秩序。着力预防和制止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降低市场进入壁垒,促进更多主体进入市场,公平有序参与竞争,激发市场活力。
(二)加强科学有效监管。《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规制原则和分析框架适用于平台经济领域所有市场主体。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根据平台经济的发展状况、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强化竞争分析和法律论证,不断加强和改进反垄断监管,增强反垄断执法的针对性、科学性。
(三)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引导和激励平台经营者将更多资源用于技术革新、质量改进、服务提升和模式创新,防止和制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抑制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和经济活力,有效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动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
(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反垄断监管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有序竞争,充分发挥平台经济高效匹配供需、降低交易成本、发展潜在市场的作用,推动资源配置优化、技术进步、效率提升,支持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五)维护各方合法利益。平台经济发展涉及多方主体。反垄断监管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和促进平台发展的同时,着力维护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全社会能够共享平台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成果,实现平台经济整体生态和谐共生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 相关概念
(一)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二)平台经济,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
(三)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四)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
(五)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第四条 相关市场界定
平台经济涉及多方主体、业务类型复杂、竞争动态多变,界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需要遵循《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一)相关商品市场
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基本方法是替代性分析。在个案中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可以基于平台功能、商业模式、用户群体、多边市场、线下交易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当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应考虑供给替代分析,可以基于市场进入、技术壁垒、网络效应、跨界竞争等因素进行分析。
在平台经济中,经营者之间的竞争通常围绕核心业务开展,以获得用户广泛和持久的注意力。因此,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不能简单根据平台基础服务界定相关商品市场,还需要考虑可能存在的跨平台网络效应,决定将平台界定为一个独立的市场,或者分别界定多个关联市场。
(二)相关地域市场
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地域市场界定采用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在个案中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可以综合评估考虑多数用户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用户的语言偏好和消费习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区域竞争约束程度、线上线下融合等因素。
根据平台特点,相关地域市场通常界定为中国市场或者特定区域市场,根据个案情况也可以界定为全球市场。
(三)相关市场界定在各类垄断案件中的作用
坚持个案分析原则,不同类型垄断案件对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实际需求不同。
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横向垄断协议,以及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违法性认定上可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
对于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相关市场界定通常是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第一步。
开展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市场。
在特定个案中,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足,只有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
第二章 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协议,适用《反垄断法》第二章规定。对《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列举的垄断协议,原则予以禁止;对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垄断协议,可以予以豁免。
第五条 垄断协议的形式
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第六条 横向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通过下列方式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
(一)利用平台收集或者交换价格、销量等敏感信息;
(二)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意思联络;
(三)利用数据和算法实现协调一致行为;
(四)其他有助于实现协同的方式。
本指南所称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者收取的佣金、手续费、会员费、推广费等费用。
第七条 纵向垄断协议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可能通过下列方式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
(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价格进行自动化设定;
(二)利用平台规则对价格进行统一;
(三)利用数据和算法对价格进行直接或间接限定;
(四)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限定其他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分析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构成纵向垄断协议,可综合考虑经营者签订该条款的商业动机、对市场的控制能力以及实施该条款对市场竞争、消费者利益和创新的影响等。
平台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排他性协议,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将综合考虑平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对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阻碍程度等因素,分析该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第八条 轴辐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可能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分析该协议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协议,可考虑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第九条 协同行为的认定
认定平台经济领域协同行为,可以通过直接证据判定是否存在协同行为的事实。如果直接证据较难获取,可以根据逻辑一致的间接证据,认定经营者对相关信息的知悉状况,以判定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协同行为。经营者可以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协同行为。
第十条 宽大制度
平台经济领域横向垄断协议通常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相关经营者主动报告横向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同时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对符合宽大适用条件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第三章规定。通常情况下,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十一条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对认定或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和情形进行分析。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可以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确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比重,同时考虑该市场份额持续的时间。
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可以考虑相关平台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竞争者数量和市场份额、平台竞争特点、平台差异程度、规模经济、潜在竞争者情况等。
(二)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可以考虑该经营者控制上下游市场的能力,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相关平台经营模式、网络效应,以及影响或者决定佣金、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等。
(三)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可以考虑该经营者的投资者情况、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融资能力、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以及该财力和技术条件能够以何种程度促进该经营者业务扩张或者巩固、维持市场地位等。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可以考虑其他经营者与该经营者的交易关系、交易量、交易持续时间,锁定效应、用户黏性,以及其他经营者转向其他平台的可能性及转换成本等。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可以考虑平台规模效应、资金投入规模、技术壁垒、用户多栖性、数据获取成本、用户习惯等。
(六)其他因素。可以考虑基于平台经济特点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二条 不公平价格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分析是否构成不公平的高价或者不公平的低价,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他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在相同或相似市场条件下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二)该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明显低于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相似市场条件区域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三)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降低购买价格;
(四)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采购商品降价幅度是否明显低于成本降低幅度。
认定市场条件相同或相似,一般可以考虑平台类型、经营模式、交易环节、成本结构、交易具体情况等因素。
第十三条 低于成本销售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分析是否构成低于成本销售,一般重点考虑平台经营者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排挤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平台经营者,以及是否在将其他平台经营者排挤出市场后,将价格提高并不当获利等情况。
在计算成本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平台涉及多边市场中各相关市场之间的成本关联情况。
平台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可能具有以下正当理由:
(一)在合理期限内为发展平台内其他业务;
(二)在合理期限内为促进新商品进入市场;
(三)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四条 拒绝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拒绝交易,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停止、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
(二)拒绝与交易相对人开展新的交易;
(三)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限制和障碍,使交易相对人难以开展交易;
(四)控制平台经济领域必需设施的经营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以合理条件进行交易。
认定相关平台是否构成必需设施,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平台的可替代性、是否存在潜在可用平台、发展竞争性平台的可行性、交易相对人对该平台的依赖程度、开放平台对该平台经营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认定相关数据是否构成必需设施,一般需要综合考虑数据对于参与市场竞争是否不可或缺,数据是否存在其他获取渠道,数据开放的技术可行性,以及开放数据对占有数据的经营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拒绝交易可能具有以下正当理由:
(一)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交易;
(二)因交易相对人原因,影响交易安全;
(三)与交易相对人交易将使平台经营者利益发生不当减损;
(四)交易相对人明确表示或者实际不遵守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则;
(五)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五条 限定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四)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上述限定可能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实现,也可能通过电话、口头方式与交易相对人商定的方式实现,还可能通过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方面的实际设置限制或者障碍的方式实现。
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可重点考虑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平台经营者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二是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如果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限定交易可能具有以下正当理由:
(一)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必须;
(二)为保护知识产权或者数据安全所必须;
(三)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资源投入所必须;
(四)为维护平台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须;
(五)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六条 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利用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无法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进行捆绑销售;
(二)以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商品;
(三)对交易条件和方式、服务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后保障等附加不合理限制;
(四)在交易价格之外额外收取不合理费用;
(五)强制收集用户信息或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搭售可能具有以下正当理由:
(一)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
(二)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必须;
(三)为提升商品使用价值或效率所必须;
(四)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行所必须;
(五)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七条 差别待遇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二)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三)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
(四)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
条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对人之间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状况、所处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影响交易的差别。平台在交易中获取的交易相对人的隐私信息、交易历史、个体偏好、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不影响认定交易相对人条件相同。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差别待遇行为可能具有以下正当理由:
(一)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
(二)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
(三)基于平台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规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并对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申报标准
在平台经济领域,根据经营者的商业模式不同,营业额的计算可能有所区别。对于仅提供信息匹配、收取佣金的平台经营者,可以平台所收取的服务费及平台其他收入计算营业额;对于具体参与平台一侧市场竞争的平台经营者,可以平台所涉交易金额及平台其他收入计算营业额。
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调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平台经济领域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具有以下情形,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一)参与集中的一方经营者为初创企业、新兴平台;
(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因采取免费或者低价模式导致营业额较低;
(三)相关市场集中度较高,参与竞争者数量较少;
(四)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可以就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主动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第二十条 考量因素
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因素,评估平台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可以具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计算市场份额,除以营业额为指标外,还可以考虑采用交易金额、交易数量、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比重,并可以视情况对较长时间段内的市场份额进行综合评估,判断其动态变化趋势。
(二)经营者对市场的控制力。可以考虑经营者是否对关键性、稀缺性资源拥有独占权利以及该独占权利持续时间,平台用户黏性、多栖性,经营者掌握和处理数据的能力,对数据接口的控制能力,经营者的盈利能力及利润率水平,技术创新的频率和速度、商品的生命周期、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出现颠覆性创新等。
(三)相关市场的集中度。可以考虑相关平台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竞争者数量和市场份额等。
(四)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的影响。可以考虑市场准入情况,经营者获得技术、知识产权、数据、渠道、用户等必要资源和必需设施的难度,进入相关市场需要的资金投入规模,用户在费用、数据迁移、谈判、学习、搜索等各方面的转换成本,并考虑进入的可能性、及时性和充分性。
(五)经营者集中对技术进步的影响。可以考虑现有市场竞争者在技术和商业模式等创新方面的竞争,对经营者创新动机和能力的影响,对初创企业、新兴平台的收购是否会影响创新。
(六)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的影响。可以考虑集中后经营者是否有能力和动机以提高商品价格、降低商品质量、减少商品多样性、损害消费者选择能力和范围、区别对待不同消费者群体、不恰当使用消费者数据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
对涉及双边或者多边平台的经营者集中,可能需要综合考虑平台的双边或者多边业务,并对直接和间接网络外部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救济措施
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以下类型的限制性条件:
(一)剥离有形资产,剥离知识产权、技术、数据等无形资产或者剥离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
(二)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终止排他性协议、修改平台规则或者算法等行为性条件;
(三)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表现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从事下列行为,排除、限制平台经济领域市场竞争,可能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一)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与平台服务相关的商品;
(二)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设定歧视性标准、实行歧视性政策,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行政许可、备案,或者通过软件、互联网设置屏蔽等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三)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行歧视性待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六)行政机关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场影响:
猝不及防!万亿巨头跌去1500亿市值,腾讯、小米等科技股集体重挫!
2020年11月10日 17:13:13
来源:证券时报
原标题:什么情况?五大互联网科技巨头突然暴跌,一天狂泻4300亿!这一反垄断指南即将出台,影响到底有多大?
暴跌又至,这次“对准”是互联网科技巨头!
今日早盘,港股市场大幅高开,不过,对于港股市场的互联网科技巨头来说,并不是一个好的开始。年度超级大牛股美团盘中一度超跌13%,京东集团跌超10%,6万亿腾讯也一度暴跌超6%。做空情绪高涨,即使恒生指数以1.1%收涨,互联网科技巨头亦是大幅收跌。
截至收盘,港股五大科技股全线暴跌,一天蒸发市值接近4300亿人民币,具体来看,美团跌10.5%,京东跌8.78%,阿里巴巴跌5.1%,腾讯跌4.42%,小米集团跌4.31%。市场分析认为,这或许与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有关,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监管将迎来有力工具。
11月10日早8点,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这是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公布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之后,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加强监管的又一重磅文件。
征求意见稿内容涉及广受批评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搭售”的界定等,也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予以营业额和VIE的特别考量,实现了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相关法律规范的新突破,主要有五大看点。
1
看点一:奠定了平台经济领域竞争评估的基本概念框架
征求意见稿共分六章24条,有针对性地对《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细化,以更好地指导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钟刚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该意见稿澄清和确认了很多平台经济领域的基础性概念,包括平台、平台经济、平台经营者等,以及相关市场的具体参考因素,规定可以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的情形,奠定了法律视角下平台经济领域竞争评估的基本概念框架。
“指南是指导性文件,作用在于更好地指引执法机构按照指南中的细化内容去实际实施《反垄断法》中的落地事由,不具有强制性。”钟刚说,最终评估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还是要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企业合规确实提出新的要求,但从专业角度来说没有本质改变法律的要求,只是在具体实施中提出了呼吁和要求,还并没有转换成法律层面的义务。今天市场对平台发展的担心并不一定反映了真实情况。
2
看点二:对“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搭售”等作出具体表述
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予以规制是该文件的最大看点。
文件的第三章,明确了市场支配地位分析认定依据,并对“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以及“差别待遇”等行为的认定进行了场景化的细化。
对于普通消费者更为关注的“大数据杀熟”,征求意见稿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差别待遇”部分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二是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三是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四是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
“不过,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如果平台经营者是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则可以不被认定为差别待遇行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团队在解读这份文件时表示。
“搭售”是普通消费者的另一困扰。征求意见稿列举了五类可被认定构成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包括利用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无法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进行捆绑销售;以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商品等。
对于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的“二选一”的矛盾。本次征求意见稿中,限定交易的规定就是旨在明确这一问题的判定依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重点考虑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平台经营者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二是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如果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所谓“二选一”,是指一些电商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该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同时在其他平台经营。
钟刚指出,文件特别明确细化了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细分了不同的滥用行为主义进行解释和列举,包括大数据杀熟、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问题、正当理由的认定问题等,对实践有很高的指导价值。同时,可以看到,文件对垄断行为进行场景化的细化,已经涉及到数据、技术和算法等对协议行为认定的冲击和具体形式的改变。
3
看点三: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予以营业额和VIE的特别考量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仅提供信息匹配、收取佣金的平台经营者,可以平台所收取的服务费及平台其他收入计算营业额;对于具体参与平台一侧市场竞争的平台经营者,可以平台所涉交易金额及平台其他收入计算营业额。征求意见稿也将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也纳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范围。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团队认为,由于平台经济商业模式的特殊性,决定其营业额等可能很低,无法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但这种集中却又会对相关市场的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效果。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有针对性地作出了专门规定。例如,当参与集中的一方经营者为初创企业、新兴平台,或者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因采取免费或者低价模式导致营业额较低,等等,在这些情形下,虽然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如果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此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仍然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这适应了互联网行业的特点,能够更好地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进行有效规制。
钟刚表示,我们在评估的一个相关市场的时候,首先要判断经营者集中的门槛,达到多少经营额才符合经营者集中的要求,营业额就是其中的一个核心标准。但是在很多平台经济的情况下,现在很多都是提供免费服务的,甚至本身是没有营业额的,因此需要特别考量。
“VIE的话是因为我们国内原来做外资在海外上市的时候,我们都有VIE架构,它在国内是一个灰色地带,我们的经营者集中如果一旦认可VIE需要进行申报,那就是变相在认可VIE架构的合法性。所以这种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一直非常谨慎,但在今年4月份,我国已经立案了一个涉及到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的案件,因此本次文件只是做出一个肯定。但是本质上来说对VIE的合法性与否,这个恐怕不是一个文件能解决的问题。” 钟刚说。
4
看点四:特定个案可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
对于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相关市场界定通常是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第一步。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特定个案中,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分,只有依据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团队表示,这实际上突破了传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的认定”的模式,以解决互联网行业中明显的滥用行为很难依据传统认定模式被查处的问题。
5
看点五:对公平竞争和行政垄断问题也做了相应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对平台经济领域内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作出规定,列举了六类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情形。包括: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与平台服务相关的商品等。
征求意见稿也强调,要求行政机关制定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活动的规章等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钟刚表示,对公平竞争和行政垄断问题的相应规定,有力地呼应了文件中所提到的反垄断监管原则。
2020年11月09日 11:19:03
来源:证券时报
本文转自证券时报旗下:中国基金报,作者:文景
又一家上市公司出大事,近600亿光伏巨头的董事长,突然被立案调查、留置!
今日早盘,受此负面消息影响,晶澳科技一字跌停,报32.83元/股,超36万手封单牢牢封在跌停板上。
这已是晶澳科技连续第二个交易日跌停,近两个交易日内,总市值蒸发超120亿。
截至9月30日,晶澳科技A股户数近3万户。早间,股吧里也炸开了锅。
实控人被立案调查
股价连续两日跌停,机构疯狂出逃
晶澳科技11月8日晚间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靳保芳被平度市监察委员会依法立案调查、留置。晶澳科技表示,公司目前未能知悉被调查原因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系。
针对“实控人靳保芳被立案调查”一事,今日早间晶澳科技回应称:“目前经内部排查,不存在财务造假、大股东占款、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伤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今天的突发性事件未来的影响我们也在评估,在积极和客户、市场做沟通。公司四季度订单情况已超出了公司的产能。上述突发事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稳定还是有保证的。公司高管团队一定会同心协力,保持公司稳健经营,做好我们公司的业绩。”
作为公司灵魂人物的靳保芳,是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以及实控人。靳保芳于1952年在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出生,曾任河北省宁晋县电力局党委书记、局长。1996年,靳保芳领导创建了晶隆半导体厂,2003年改制为晶龙集团,2005年,靳保芳控制的晶龙集团与澳大利亚光电、澳大利亚太阳能联合组建晶澳太阳能,后者于2007年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2018年7月从美股私有化退市,2019年12通过借壳正式登陆A股。天眼查数据显示,靳保芳持有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6.72%的股份。
对于昨晚的负面消息,资本市场似乎早已“先知先觉”。11月6日,晶澳科技跌停至36.48元,跌幅达9.99%,成交额达10.6亿元,市值达611亿元。机构疯狂出逃,盘后龙虎榜显示,深股通买入5066万元同时卖出4726万元。三机构席位合计卖出1.34亿元。今年以来,晶澳科技股价已累计上涨226%,三季报表现也超越预期。
公开信息显示,晶澳太阳能成立于2005年,是光伏发电解决方案平台企业,产业链覆盖硅片、电池、组件及光伏电站。晶澳在全球拥有12个生产基地、20多个分支机构,产品足迹遍布135个国家和地区,广泛应用于地面光伏电站以及工商业、住宅分布式光伏系统。凭借持续的技术创新、稳健的财务优势和发达的全球销售与服务网络,晶澳备受国内外客户的认可,连续多年荣登《财富》中国500强和“全球新能源企业500 强”榜单。
回归A股不足一年
上月刚宣布百亿元投资
2018年,晶龙集团产业结构调整,不再从事光伏制造业务,而是在金融投资、地产、物业、酒店、医养等领域实施多元化发展战略,晶澳科技则继续保持光伏行业的龙头地位。
就在上月末,靳保芳还参加了晶澳科技义乌项目投产仪式,该项目主要为182mm超高功率组件生产,当时靳保芳在仪式上表示,义乌项目是晶澳史上最大的投资项目,也是回归A股后第一个募投项目,对晶澳未来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
2019年底晶澳回归A股以后,靳保芳领导下的晶澳迅速拓展融资渠道,并先后公布了一系列扩产计划。9月中旬,晶澳科技刚刚宣布了一项野心勃勃的一体化项目扩产计划,拟投资103.91亿元,分别对硅片、电池、组件等一体化产能进行扩建,其中计划新建21GW拉晶、13.5GW电池、6.7GW组件产能。
自2019年末至今,晶澳科技共计公告扩产34.2GW拉棒和切片,27.1GW电池、16.5GW组件,预计投资总额达270亿元。华泰证券分析师黄斌预测,到2022年底,晶澳科技将拥有硅片产能28GW、电池产能28GW、组件产能33GW,全球组件市占率达到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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