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27日 06:41:35
来源:央视新闻
△中国驻美国大使馆官网发表相关文章(图片来源:中国驻美国大使馆)
中国驻美国大使馆发言人北京时间27日表示,中方坚决反对美方的错误做法。香港是中国的香港,香港事务纯属中国内政,不容任何外部势力干预。国家安全立法是中央政府的权力和责任,也是国际通行实践。涉港国安立法针对的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只会使香港拥有更加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更加稳定的社会秩序,有利于维护“一国两制”和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中国政府治理香港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不是《中英联合声明》。随着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中英联合声明》中所规定的与英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都已全部履行完毕。美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资格援引《中英联合声明》对香港事务说三道四。
我们奉劝美方立即纠正错误,撤销有关决定,停止干涉中国内政。中方将继续采取坚定有力的措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央视记者 王逢治)
亲北京团体昨天把抗议信交给美国驻港澳总领事馆的代表,抗议美国参议院前天通过《香港自治法》。(法新社)
这项由美国马里兰州民主党参议员霍伦和宾夕法尼亚共和党参议员图米发起的涉港法案,前天在参议院获得一致通过。法案下来将送交众议院审议,获得通过后由总统特朗普签署后才会生效。
杨丹旭 北京特派员
美国参议院前天通过《香港自治法》,将对损害香港自治权的人员和企业实施制裁,以反制北京可能在本月底通过香港国安法。
受访学者指出,美国推进制裁个人和企业,但在取消香港独立关税区等特殊待遇上迟迟不见动作,显示华盛顿在涉港制裁问题上投鼠忌器。
这项由美国马里兰州民主党参议员霍伦(Chris Van Hollen)和宾夕法尼亚共和党参议员图米(Pat Toomey)发起的涉港法案,前天在参议院获得一致通过。法案下来将送交众议院审议,获得通过后由总统特朗普签署后才会生效。
根据法案,破坏香港自治权的人员将受制裁,为这些人员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也会面对次级制裁(secondary sanctions),它们与美国同行的业务往来,以及美元交易都会受到限制。
法案一旦通过,美国国务卿须在90天内及未来每年提交报告,确认哪些外籍人士没有履行其在《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中对香港的义务,以及哪些外国金融机构与这些人有来往。美国国会将授权总统通过冻结资产、拒发签证等措施予以制裁。
《香港自治法》预计会让近期因冠病疫情、香港问题等加剧恶化的中美关系雪上加霜。《华尔街日报》昨天引述中国驻美大使馆发言人方虹说,中方将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正思香港顾问公司总裁陈少波接受《联合早报》访问时指出,美国目前的政治环境下,《香港自治法》大概率会在众议院通过,特朗普之后签署也没有悬念。
但即便如此,华盛顿在执行时会反复掂量。陈少波以限制企业使用美元为例说,这将增加使用美元的不确定性,甚至开启“去美元化”进程。
“这会促进香港加快转型,变成人民币国际化的金融中心,最终打击美元的交易地位。”
中国宣布推进香港国安法后,特朗普上月底恫言取消香港的特殊待遇,并制裁破坏香港自治的官员。陈少波分析,相比取消香港特殊待遇,选择制裁具体官员和企业,打击面更窄、对美国影响较小,“证明美国在推动制裁上有很多顾虑”。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受访时也说,美国其实已有其他涉港的法律武器,包括之前通过的《香港民主与人权法案》,但这些都是“纸老虎”。
“理论上美国有很多手段对付北京和香港,但美国本身不须要承担后果或付出代价的手段,却一个也没有。”
香港国安法预计月底前落地他判断,美国对北京的反制措施有所顾忌,也不希望波及第一轮贸易协议。“此外,美国在香港有很多政治、经济利益,任何制裁都会损害这些利益。”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本月20日结束的例会上审议香港国安法草案。人大常委会本月28日至30日将于北京再次举行会议,打破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的惯例。外界预计,会议将继续审议香港国安法草案,并有很大机会通过该法案。
香港国安法落地在即,也引发西方社会加大对华施压。联合国前人权事务专员扎伊德侯赛因和八名前联合国特使,前天敦促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
2020年06月30日 09:17:12
来源:环球时报
当地时间29日,美国商务部官网发布声明称,已取消对香港的特殊相关待遇,包括暂停出口许可证豁免,并正在进行差别待遇评估。
更多报道:美国取消对香港的差别待遇,影响有多大?
【文/ 崔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几位朋友微信征求我对美国改变对香港待遇问题的看法。期末阶段教学和研究工作一件一件压得喘不过气来,本来没有打算写这个问题,结果有朋友电话来问,口头回答之后,我干脆查对了一下数据和信息,把我口头表达的看法记录了下来。
一、香港的单独关税区地位
香港的单独关税区地位首先是由《基本法》等中国法律规定,经中央政府认可的。按照世界海关组织《京都公约》的定义,一个关税领土指的是一国《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根据《基本法》,中国的《海关法》在香港地区不适用,香港适用其单独的海关法规,中央政府认可香港单独关税区地位。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6条,单独关税区可以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文本中为“缔约方”)。1986年4月23日,中英双方联合宣布香港成为关贸总协定单独的缔约方。从此以后,中国中央政府一直对香港单独参与多边贸易体系事务表示认可。中国香港在1995年1月1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
香港参加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也参加了世贸组织所有的多边谈判,是所有多边贸易协定的成员,也是《政府采购协定》和《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的成员。香港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相互具有协定义务。
二、美国对香港的贸易与关税待遇
从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香港的单独关税区地位和世贸组织成员地位,并不是美国给予的。如果美国不愿意给予香港相应的待遇,在世贸组织中应该援引“互不适用”条款来处理,但这一援引应该在对方成为创始成员或者加入时进行,而不是在之后进行。按照世贸组织协议,美国应该遵守其与中国香港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所有协定义务。
条约应该遵守,不过,美国存在一个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关系的问题。国际条约在美国国内有时候可以直接纳入适用,有时候需要间接转化适用,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我们在这里不赘述。
美国的《乌拉圭回合协议法》(URAA)非常明确地界定了世贸组织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乌拉圭回合协议法》(URAA)第102(a)条明确规定,WTO协议如果与美国的任何法律不一致,则其不产生效力。这里的美国任何法律包括已有的法律和之后生效的法律。
《1992年美国香港政策法》是美国处理与香港关系的一部法律。根据这一法律,无论中国是否成为特定国际条约的缔约方,美国尊重香港的单独关税区地位和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后为世贸组织成员)地位。美国继续给予香港最惠国待遇地位,承认香港的原产地证书,视其为不同于中国大陆的原产地。据此,历史上,在《多种纤维协定》中,美国进口的原产于香港的纺织品与服装有不同于原产于中国大陆的国别配额。
2019年10月15日美国通过的涉港法案要求,国务卿每年向国会提交报告,评估香港是否足够自治,以决定其是否继续根据《1992年美国香港政策法》享有不同于中国大陆的特殊待遇。今年5月28日,美国国务卿向国会提交报告,认为香港已经没有足够自治。
5月29日,特朗普在白宫新闻发布会上表示:“I am directing my administration to begin the process of eliminating policy exemptions that give Hong Kong different and special treatment,”即“我正在指示行政部门开始取消给予香港差别与特殊待遇的政策豁免的程序。”
这里的“差别与特殊待遇”指的是与中国大陆不同的待遇,而非世贸组织中给予发展中经济体的“特殊与差别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在关税、反补贴等贸易事务上,美国历史上从来没有给过中国大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但美国曾经给予香港普遍优惠制待遇,这是一种给予发展中经济体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不过对于这一待遇,早在1989年1月1日香港即被宣告“毕业”不再给予。因此,按照世贸组织协定,美国给予中国和中国香港的待遇都是最惠国待遇,是一视同仁的。虽然是两个不同的关税区,原产于中国大陆的产品和原产于香港的产品,在美国进口时的最惠国关税是一样的。
三、美国关税政策变更的影响
问题的关键在于美国目前对中国征收了违反世贸组织协定义务的高关税,但对于从香港进口的产品仍然按照世贸组织协定,征收平均大约为3.5%的最惠国关税,相应地,香港也一直对美国给予最惠国待遇,对从美国进口的产品征收零关税。如果美国取消给予香港不同于中国大陆的待遇,则原产于香港出口到美国的大部分产品有可能被额外征收7.5%到25%的高关税。
从香港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如果原产于中国大陆,并且是在征税清单内的产品,已经被征收了高关税;如果原产于中国大陆和香港以外的地区,则不会被加征关税;这两部分都不受这次政策变化的影响。
原则上说,只有原产于香港的港产品受这次政策变化的影响。而按照香港的统计,2018年或者2019年,港产品出口到美国的规模每年都只有36.5亿港币左右的规模,换算成美元大体是4.7亿美元,考虑到有一部分产品不在加税清单上,目前受影响的货物大概也就是3.2亿美元左右(未考虑不同税号产品的分布,仅按平均分布计算)。
不过,单纯依靠香港的统计可能会低估这一政策变化的影响程度。加征关税是由美国加征,我们需要看看美方的统计口径。
按照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统计,无论是狭义进口(进口后在美国使用和消费,不完全等同于联合国专门贸易统计口径)还是广义进口(所有进口产品,基本等同于联合国总贸易统计口径),无论采用包含进口费用但不包括进口税的CIF价格计算还是使用海关完税价格计算,美国从香港进口的规模在2019年都是在47亿美元左右,各种口径和计价方式差别不大。
那么在加税清单上受影响的货值可能是32亿美元左右,是按照香港统计口径的10倍。美国在统计进口的时候,如果原产于中国的货物贴有made in China标签,持有中国原产地证,即使是经过香港转口,也是被视为从中国进口的产品的,可能已经受到了加税的影响。美国统计的从香港进口的产品,理论上讲就是被美国视为原产于香港的,这一规模十倍于香港统计部门统计的港产品出口到美国的规模。
无论如何,这一部分产品涉及到香港的贸易利益,其中也可能有一部分涉及到中国大陆的生产与贸易利益但在此之前没有被加征关税。虽然这一规模十倍于香港政府统计的港产品出口规模,但相对于目前大约3700亿美元原产于中国大陆的受影响的产品来说,其规模1%都不到。
另一方面,美国对香港也有大量出口,而且是顺差。美国统计的对港出口和顺差,按照不同口径计算,数据差别非常大。按照总贸易广义口径计算,2019年美国向香港出口了308亿美元的产品,有大约260亿美元顺差,在美国所有贸易伙伴中,香港是第一大顺差来源地。如果按照狭义口径计算,2019年美国向香港出口了大约165亿美元产品,顺差约为118亿美元,是美国的第四大顺差来源地。而按照香港的统计,香港从美国进口的货物一年大约是将近300亿美元。
因此,如果香港对美进行反制,美国产品受影响的范围要更大一些。但是,香港做为一个长期零关税(四种应课税品除外)的自由贸易港,采用加征关税的方式来反制似乎是得不偿失的,因为这可能影响香港作为一个自由贸易港的地位和人们对它的信心。可以说,香港作为自由贸易港的地位,香港特区政府采取的政策比美国采取的政策的影响肯定要更大一些。
美国智库传统基金会发表的“2019经济自由度指数”显示,香港连续第25年蝉联第一位,得分为90.2分。图片来源见水印
四、美国对香港其他政策变化的影响
虽然目前美国的具体政策还没有出台,对从香港进口的产品征收高关税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从贸易的角度看,美国可能的另一个政策变化是出口管制。美国出口管制国家分类表中,中国香港被分在B组,中国被分在D组。B组是较少限制的国家与地区,D组是美国认为对其国家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国家和地区。因此,对于有些出口到中国大陆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军民两用物品,如果出口到香港地区则可以不用申领许可证或者直接豁免。
取消给香港的差别待遇后,出口到香港也会面临和出口到中国大陆同样的出口管制。美国实施这一政策变化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是,由于美国近年来实际上已经大大加强了对香港的出口管制,特别是今年4月27日以来,美国商务部已经出台了出口管制修正案,因此,进一步取消香港和大陆不同的待遇,其实际效果已经比较有限了。
香港可能受影响的其他方面,可能和单独关税区的地位问题没有太大关系了。但是,如果美国认为香港已经没有高度自治了,不愿意给予香港和大陆不同的待遇,甚至不认可香港作为签约主体的地位,那么很多美港之间的协议都可能要重新审视。例如香港和美国之间的航空服务协议、双边税收信息交换协定(FACTA跨政府协议)、双边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等。美国是否会要取消这些协议还要进一步观察,毕竟这对美国利益的损害可能不亚于对香港的损害。
如果这些双边协议被一一取消,美国在香港的领事事务是否会受到影响,这也是一个问题。不过,由于外交事务属于中央政府管辖的事务,美国在香港设立领事机构的协议是中国中央政府和美国政府在1997年签订的,其有效性应该由双方的中央和联邦层面政府协商。
除此之外,社会上也有讨论美国的举措对在港中资金融机构使用SWIFT系统的影响,对香港的联系汇率制度的影响等。到目前为止,除了有美国加强中国赴美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的措施之外,我们还没有看到其他的金融政策动向信息。
香港作为世界金融中心,金融领域的措施对其可能有较大的影响,对此我们缺乏研究,希望看到其他专业人士的分析。不过,原则上,香港作为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受香港特区和中国大陆自身的政策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可能还是更大一些。我们希望香港特区能够冷静面对当前的形势,坚持维护贸易自由、投资自由、汇兑自由、信息流动自由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尽早度过难关,恢复经济增长。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一节 职责
第二节 机构
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第一节 分裂国家罪
第二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三节 恐怖活动罪
第四节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五节 其他处罚规定
第六节 效力范围
第四章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第六条 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一节 职责
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
第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通过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情况提交年度报告。
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长官应当就维护国家安全特定事项及时提交报告。
第二节 机构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
(二)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
(三)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任务。
第十七条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为:
(一)收集分析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二)部署、协调、推进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动;
(三)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四)进行反干预调查和开展国家安全审查;
(五)承办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六)执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该部门检控官由律政司长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同意后任命。
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 经行政长官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司长应当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拨出专门款项支付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并核准所涉及的人员编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财政司长须每年就该款项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第一节 分裂国家罪
第二十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
(一)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二)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节 恐怖活动罪
第二十四条 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针对人的严重暴力;
(二)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三)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四)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
(五)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即属犯罪,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本法所指的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实施或者意图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或者参与或者协助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活动实施提供培训、武器、信息、资金、物资、劳务、运输、技术或者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或者制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及以其他形式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八条 本节规定不影响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其他形式的恐怖活动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采取冻结财产等措施。
第四节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九条 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
(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按共同犯罪定罪处刑。
第三十条 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节 其他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对该组织判处罚金。
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犯本法规定的罪行受到刑事处罚的,应责令其暂停运作或者吊销其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因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而获得的资助、收益、报酬等违法所得以及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资金和工具,应当予以追缴、没收。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对有关犯罪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执法、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犯有本法规定的其他罪行的,按前款第二项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违反本法规定,因任何原因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驱逐出境。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的立法会、区议会选举或者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公职或者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曾经宣誓或者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区议员,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参选或者出任上述职务的资格。
前款规定资格或者职务的丧失,由负责组织、管理有关选举或者公职任免的机构宣布。
第六节 效力范围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八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九条 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
第四章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四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但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
未经律政司长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检控。但该规定不影响就有关犯罪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并将其羁押,也不影响该等犯罪嫌疑人申请保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循公诉程序进行。
审判应当公开进行。因为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开审理的,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全部或者一部分审理程序,但判决结果应当一律公开宣布。
第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在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羁押、审理期限等方面的规定时,应当确保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时办理,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证据的处所、车辆、船只、航空器以及其他有关地方和电子设备;
(二)要求涉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人员交出旅行证件或者限制其离境;
(三)对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财产、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与犯罪相关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限制令、押记令、没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信息发布人或者有关服务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协助;
(五)要求外国及境外政治性组织,外国及境外当局或者政治性组织的代理人提供资料;
(六)经行政长官批准,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
(七)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拥有与侦查有关的资料或者管有有关物料的人员,要求其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或者物料。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对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措施负有监督责任。
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为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为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终止其指定法官资格。
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应当分别由各该法院的指定法官处理。
第四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应当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处理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凡律政司长发出上述证书,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凡律政司长发出前款规定的证书,适用于相关诉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法律条文关于“陪审团”或者“陪审团的裁决”,均应当理解为指法官或者法官作为事实裁断者的职能。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四十八条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联合派出。
第四十九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三)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
(四)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第五十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依法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
第五十二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加强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的工作联系和工作协同。
第五十三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门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
第五十四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外国和国际组织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国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第五十六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执法、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相关权力,其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签发的法律文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从。
第五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自被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案件时,任何人如果知道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情况,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
第六十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持有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人员和车辆等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第六十一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据本法规定履行职责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须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对妨碍有关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六十三条 办理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或者办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应当对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配合办案的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案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六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本法时,本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和“罚金”分别指“监禁”“终身监禁”“充公犯罪所得”和“罚款”,“拘役”参照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监禁”“入劳役中心”“入教导所”,“管制”参照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社会服务令”“入感化院”,“吊销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取消注册或者注册豁免,或者取消牌照”。
第六十五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07月05日 11:53:28
来源:观察者网
“祸港四人帮”之首、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在内的15名揽炒派政棍,早前被控于去年8月18日、10月1日及10月20日涉及参与、组织及煽动未经批准集结等罪名,案件将于本月15日在西九龙法院再讯。其中5名被告4日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要求法庭禁止警方执行搜查电话的搜查令。法官高浩文在考虑陈词后批出司法复核许可,并批出禁止警方执行手令的禁止令。
6月15日,乱港头目李柱铭(左)到香港西九龙裁判法院应讯
代表李柱铭、何俊仁、区诺轩、单仲偕及杨森5名被告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称,警方于今年6月26日通过律师向被告人发出搜查电话的手令,并指明于7天后将会解封手机——即搜查令在7月3日开始有效。申请方认为电话搜查令界线太宽泛,称警方的搜查令完全没有限制搜查范围,对于与控罪相关的内容或搜查相关的时间范围没有规定。
申请方称,警方在检取手机两个月后才申请手令,又在没有搜查的情况下,于早前聆讯申请,并已将案件转介至区域法院,等于完成调查,可见手令没有执行需要及合理性等。
高官在考虑陈词后批出司法复核许可,并批出禁止警方执行手令的禁制令。法官指示将于7月10日就禁制令继续与否听取双方陈词。
2020年07月07日 12:05:27
来源:观察者网
【编译/观察者网 童黎】香港国安法实施后,不仅有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等外国政客赶来“指手画脚”,某些社交媒体平台及通讯软件公司也来给自己加戏了,生怕不够“助纣为虐”……
综合英国广播公司(BBC)、美国《华尔街日报》7月7日报道,脸书(Facebook)、WhatsApp、推特(Twitter)、谷歌(Google)和Telegram近日都声称,将“暂停”处理香港警方索取用户信息的要求。
报道截图
尽管自称“过去从未与港府共享过任何数据”,但总部位于伦敦的聊天软件Telegram第一个“加戏”称要停止相关合作。
该公司上周日煞有其事地说,他们“理解香港用户的隐私权。因此,在国际社会就香港正在发生的政治变化达成‘共识’之前,Telegram不打算处理任何与其香港用户有关的数据请求”。
脸书周一跟着表示,将停止考虑这些请求,等待对“人权”问题的进一步评估;又称其香港办公室没有透露该地区用户的个人信息,继续借其口中的“言论自由”标榜自己。
而WhatsApp是脸书旗下产品。
谷歌则宣称,已在上周香港国安法生效时暂停回应港府任何新的数据请求,他们“将继续评估新法律的细节”。推特也表示采取了类似做法。
英媒指出,这些声明可能会对苹果公司造成施压,迫使其跟风。苹果公司的最新透明度报告显示,在香港国安法生效之前的1月至6月,苹果响应了港府提出的大部分要求。
此外,微软也曾向港府提供过用户数据,目前没有说要改变政策。
BBC搞事称,已经要求这两家公司对此事置评。而另一款社交媒体软件——Snapchat,表示拒绝置评。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已于7月6日刊宪公布,并于7日生效。
实施细则就“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明确规定,如警务处处长有合理理由怀疑在电子平台上发布的电子信息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相当可能会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发生,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授权指定的警务处人员要求有关发布人士、平台服务商、主机服务商及/或网络服务商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该信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该平台或相关部分。
而在香港国安法实施之前,早有激进示威者频繁借脸书、Telegram等应用软件煽动暴力,甚至图文并茂地制作所谓“杀警攻略”,教其他暴徒制作炸弹、镪水(具有强酸性质的液体)弹、破坏设施甚至杀警伤民。
据香港《大公报》5月31日报道,其中一名28岁男子就被控于去年11月煽惑Telegram用户蓄意伤害他人及破坏财产。据了解,控方指控他管理的Telegram群组教人用泥沙封住警方水炮车的风口位置,从而“焗死警察”,以及教人如何先关上交通灯电源,然后毁坏交通灯。
图自港媒
而《华尔街日报》指出,科技公司经常收到世界各地政府实体有关提供用户数据的请求,以便执法或防止严重伤亡等。
例如,脸书报告显示,2019年下半年,该公司共收到241份有关提供香港用户数据的官方要求,最终获得响应的数据申请占总数的46%。而脸书从港府收到的数据请求数量,远远少于同时期美国政府的逾5.1万份请求。该公司就美国政府88%的请求提供了一些信息。
此外,去年10月,香港警方就两度致函脸书,要求该社交媒体巨头承担起责任,删除污蔑港警、激发仇恨的言论。但与动辄删除内地账号,屡屡对在特区政府新闻处正式注册的新闻机构《点新闻》“下手”不同,脸书对港警的忠告无动于衷,选择放纵这些不实发帖。
不可否认的是,在狂删所谓“中国账号”的时候,某些社交媒体平台早已表现出了明显“双标”。
特稿 易锐民
另一方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指出,对于英国政府为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持有人提供“5+1”入籍途径,北京将提出反制措施。他认为,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能会就《基本法》释法,经BNO途径入籍英国的香港人将丧失香港居留权。
英国《金融时报》引述香港行政会议召集人陈智思报道,外资银行正在拒绝香港高官的账户,显示美国的《香港自治法》制裁亦步亦趋;但同时,北京也在研究反制“五眼联盟”的手段措施。于是,所谓“揽炒”(双输),愈来愈真实了。
《金融时报》的报道指出,在颁布《香港国家安全法》之前,一家美国银行关闭了陈智思的账户,最近退还了款项。报道还引述陈智思,指出一些港府高级官员面临类似问题,美国的《香港自治法》导致银行在与香港官员打交道时更谨慎。
不过,其后陈智思对香港传媒澄清,未听闻现任官员或行会成员,因属政治敏感人物而遭受同样问题。他透露与银行家会谈后,自己并不感到惊讶,银行不仅为官员,也为民主运动人士整理客户清单。
根据刚更新的“行政长官、政治任命官员及行政会议成员利益申报”,香港特首林郑月娥与各司局级官员,均没申报持有美国物业资产(详见列表)。但其中六名局长及其家人,则持有英国、加拿大、澳洲等外国国籍及物业。
在行政会议非官守成员之中,陈智思、史美伦、周松岗及李国章分别在外国拥有物业。
单纯根据这份申报,《香港自治法》的制裁或许未必对港府官员及其家人资产造成直接影响。但由于英、澳、加拿大与美国同属“五眼联盟”,上述有这些国家物业,或家人有外国籍的港官和行会成员,难免首当其冲。假若有关国家实施同等制裁,对他们的影响或具破坏力。
美国总统特朗普早前签署《香港自治法》时,明言有份推行《香港国安法》的港府官员或将被严厉制裁,他们在美国的资产会被冻结。外媒传出,林郑月娥已名列制裁名单之上。
其后林郑月娥接受中央电视台访问时回应:“我自己在美国并无资产,也不响往到美国。”然而,她的丈夫林兆波、长子林节思、幼子林约希均为英国籍;林约希更在美国哈佛大学攻读博士学位。
财政司长陈茂波的妻子许步明、儿子陈天行及女儿陈天欣,同样为英国籍;曾卷入僭建地窖丑闻的律政司长郑若骅的丈夫潘乐陶,则为加拿大籍。
保安局长李家超的妻子及两名儿子也持英国国籍。正研究在中小学推行国安法教育的教育局长杨润雄,其两名子女则在澳洲留学;环境局长黄锦星的妻女据报已移民加拿大。
多名行政会议成员同样面临制裁风险除官员外,负责协助特首决策的多名行政会议成员,同样面临制裁风险。其中,罗范椒芬的两名儿子,早年有报道指他们已到美国留学,其后更移民当地。
香港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部副教授成名认为,相信美国的制裁最大的影响,是林郑与家人在处理银行事务时极其不便,因与其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可能面对惩罚风险。
另一方面,身兼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指出,对于英国政府为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持有人提供“5+1”入籍途径,北京将提出反制措施。
他认为,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能会就《基本法》释法,经BNO途径入籍英国的香港人将丧失香港居留权。
《香港基本法》第24条订明,在香港出生或连续居住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等,都是香港永久居民;《基本法》附件三的《国籍法》第三条则列明,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
田飞龙接受传媒访问时指出,全国人大可就第24条释法,“就是居英权和居港权二选一。结合宪法和《国籍法》中的单一国籍原则,澄清具有中国国籍的香港永久居民,如果获得外国国籍,尤其是BNO基础上获得英国国籍,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也就丧失香港永久居留的资格。”
他相信,若全国人大释法只会针对BNO持有人,作为反制英国的措施。持有加拿大、澳洲等其他国籍的香港居民,相信不受影响;因加拿大、澳洲不存在把香港人才和资本掏空的情况。
当全国人大释法后,田飞龙认为以BNO途径入籍英国的港人,也会失去所有香港的福利,及《基本法》第26条订明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曾提出“揽炒十步”建议的“占中”发起人戴耀廷,昨日仍坚称大部份港人所求的只是落实真正的民主普选,但中共一拖再拖,才逼出“占中”。但前特首梁振英反驳,戴的说法,当年误导香港人、今天仍想继续误导香港人。
香港今天(28日)新增106宗冠病确诊个案,连续第七天单日确诊超过百起。
据香港《明报》报道,新增确诊个案包括98宗本土病例,其中有50宗的源头不明。
这使得香港截至今天的累计确诊病例达到2884宗,22人死亡。
此外,香港也新增约85宗初步确诊个案。
2020年08月05日 12:42:31
来源:环球时报
英国一些议员最近又动起了歪脑筋,发报告污蔑香港警方,借此提议“制裁”香港高级官员。
据《华盛顿邮报》当地时间8月4日报道,当天,英国议会跨党派香港问题小组发布了一份针对香港警方的报告,要求英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香港警务处处长邓炳强等香港高级官员进行“制裁”。
《华盛顿邮报》报道截图
这份所谓的“香港警察侵害人权及人道主义原则调查报告”花费了80页篇幅,自称收集了1000份“书面证据”,听取了大量所谓的“第一手证人的证词”,大肆污蔑、抹黑香港警方,声称其“违反人道主义原则”,采用“过度武力”。
报告妄称香港警方对所谓的“急救人员、医生及护士”使用了“恐吓、滋扰、威胁、肢体暴力”,并对医院进行“干预”导致“受伤的示威者无法及时得到救治”。
该小组在报告中列举了大量的“案例”意图证明其观点。尽管其中也收录了一些支持香港警方、谴责乱港暴徒暴行的证词,但其他大多数“证词”均是来自乱港分子及一些自称“目击者”、“记者”、“急救人员”者的片面之词,也完全不提暴徒的黑暴行径。
报告甚至对香港警方展开了全方位的抹黑和攻击,污蔑其“违反国际公约、《基本法》、《联合声明》”,“侵害香港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肆意逮捕拘留‘人道主义救助人员’”,“拒绝给示威者及其他港人提供医疗,侵害其获得人道待遇的权利”。
以这份“调查结果”为依据,该小组向英国政府提了一系列建议,包括要求“制裁”包括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及警务处处长邓炳强等官员、在英国领导下独立“调查香港问题”、禁止拥护国安法及“助长警暴”的港人享受BNO的“特别移民政策”等。该小组还妄言要让英国“协助提升”港府的能力。
该报告提出的所谓“建议”
据报道,该小组联席主席、议员阿利斯泰尔·卡迈克尔(Alistair CarMichael)更是公然抹黑中国香港及内地警方,妄称“警察暴力并非个案,是一种系统性的政策变化,在向内地警察靠拢”。
报告中还一再提及《中英联合声明》,要求英国政府根据该声明与香港特区政府“合作保障人权”。而早在去年,我外交部就已一再重申,《中英联合声明》中所规定的与英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没有任何条款赋予任何外部势力在香港回归后干预香港事务的权利。
该小组还在报告中顺带攻击了香港国安法,妄称其“破坏联合声明和国际法,损害香港司法独立性”。
此前,在面对美国的“制裁”威胁时,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曾于7月31日公开表示,她对此“一笑了之,嗤之以鼻”,并强调香港事务属中国事务,若部分国家硬要干预则是违反国际法。
自香港国安法通过后,英国一些政客不断在香港问题上无理取闹,频频污蔑香港国安法,炒作“BNO护照”声称要为港人“提供庇护”,意图插手中国内政。
对于英方的种种言论,我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在7月20日的例行记者会上就已明确指出,英方近来关于涉港问题的有关言论和举措,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粗暴干涉中国内政,中方对此予以强烈谴责和坚决反对。我们敦促英方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以免对中英关系造成进一步损害。
汪文斌表示,对于干涉中国内政的行径,中方必将作出坚决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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